漢初穩定社會秩序的措施,再建賦役制度

賦役即賦稅和徭役。從劉邦人關之後就開始實行賦稅徭役制度。西漢政權建立後,推廣至全國各地。這一制度不是完全以生產資料的佔有為條件,而是以國家的政治權力為前提的超經濟剝削漢王朝建立之初,賦稅主要是田賦、口賦、獻費。田賦是土地所有者向國家交納的地稅。漢初,劉邦曾實行“什五稅一”。

漢初穩定社會秩序的措施,再建賦役制度

其後,又行“什一之稅”。惠帝元年(前194年)又恢復“什五稅一”。這種輕田租的政策,對獎勵星荒恢復農業生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口賦,即人頭稅。這是國家按丁、口索取的一種財政收入。按照納稅者的年齡不同,口賦可分為口錢和算賦。口錢是向兒童徵收的人頭稅。漢初規定凡7歲到14歲,不論男女,每口每年交20錢。算賦是向成年人徵收的人頭稅。由15歲至56歲,不論男女,每人每年向國家交納120錢,稱為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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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和奴婢加倍。漢惠帝時又規定女子年15歲以上到30歲尚未出嫁者要分五等加徵,每等加一算。算賦是用來治庫兵車馬,是漢代軍費開支的重要來源獻費是諸侯王、通侯和地方官吏獻給皇帝的賦稅。漢初無定製,貪官汙吏競相搜刮,民不堪命。鑑於此,劉邦下詔規定,據所轄地區人口,每人每年出63錢,以此貢獻於皇帝。服役,凡成年男子都必須應役。當時的役主要有更卒、正卒、成卒三種更卒,即到各級官府服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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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漢制,更卒的應役方式,既可以親自役,亦可出錢僱人代役。親身服役者稱“踐更”,出錢僱人代役者稱“過更漢初役期不ー,劉邦時幾年一次,一次五個月,文帝時改為一年一次,為期月更卒實際就是力役,此外還要承擔“兵役”。漢初規定,成年男子需服兵年任地方兵,稱“正卒”;另一年任禁衛軍或邊防兵,稱為“成率役兩年或“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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戍卒亦可出錢由官府僱人代役。這種兵役十分艱苦,遇有軍事需要,還可延長。遠在楚漢戰爭中,劉邦為了打敗項羽,曾分封了韓信、英布、彭越等一些重要將領為王。漢初,被封的異姓王有七個,即楚王韓信、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趙王張耳、燕王臧茶、韓王信、衡山王吳芮等。此外,還封了功臣蕭何等140多人為列侯。這些異姓王領地廣,握有重兵,劉邦意識到這是對中央集權的一個嚴重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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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元前202年到公元前195年,7年之間,漢高祖藉口他們謀反,先後將韓信、彭越、英布、臧茶等殺掉,把張(張耳子)廢為列侯,韓王信逃入匈奴,僅留下一個勢力最小的吳臣(吳芮子劉邦在剪除異姓王的同時,又分封了一批劉姓子弟為王。漢高祖總結秦亡的原因時,認為秦朝沒有封同姓子弟為王是其短命的關鍵所在。因此,他在剪除異姓王的同時,又陸續分封了九個劉姓子弟為王,想依靠劉氏宗族的力量作為皇權的羽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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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九個同姓王是:齊王劉肥、楚王劉交、吳王劉濞、代王劉恆、淮南王劉長、梁王劉恢、趙王劉如意、淮陽王劉友、燕王劉健。並殺白馬望誓:“非劉氏而王,天下共擊之。”漢高祖以為有了這樣的“磐石之宗,劉家的天下就可以固若金湯。其實,封國的存在,對中央集權必然是個離心力。儘管漢高祖也曾規定王國的相、太傅、內史、中尉等官吏由中央委派,以限制諸侯王的權力,但未能起到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