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阿里女員工涉性犯罪案爆發後不久,
佛山
“女孩被男上司迷暈致死”案
再次引起大家的關注。
案件的大致情況如下:
女孩
大學剛畢業,
入職
新公司
不到
1
個月,
因與男友分手傷心,遂被女孩的
男上
司找到機會。於是男上司在晚上
邀
女孩
外出
飲酒,男上司將女孩喝暈後,將其帶到
酒店
開
房,
並進一步使用麻醉
藥
七氟烷迷暈女孩,欲實施姦淫行為。但該男上司稱其有功能障礙,當晚未能與女孩發生實質關係。次日,
男上司
睡醒後
發現女孩昏迷不醒,
遂
報警,謊稱女孩醉酒。
醫護
人員
趕
到
時
女孩已
死亡
。
律師釋法:
1、男上司的行為涉嫌什麼罪名的犯罪?
如果案件沒有其他意外的證據,那麼妥妥的就是
強姦罪
。
男上司故意將女孩喝暈,並進一步使用藥物將女孩迷暈的行為,屬於採用其他手段違背女孩意願的行為,若男上司的主觀目的是希望與女孩發生性關係,則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屬於強姦罪。
如果案件出現其他意外的證據,有可能構成的就是
強制猥褻罪
。
這裡主要的爭議焦點就出現在男上司稱自己有功能障礙,如果屬實,他無法完成男女實質性的行為,就好比太監,那麼他的主觀目的是強制猥褻還是強行發生性關係呢?
2、男上司的行為是否屬於未遂?
如果案件是以
強姦罪
來定罪處罰,我們看到調查的情況是男上司未與女孩發生實質性的關係,因此男上司的行為屬於
強姦罪的犯罪未遂
;
如果案件是以
強制猥褻罪
來定罪處罰,如果現有證據能證實男上司已經實施了對女孩的隱私部位等進行了撫摸等行為,那麼男上司的行為屬於
強制猥褻罪的犯罪既遂
。
3、男上司的行為大概會被判處多久的刑罰?
如果案件是以
強姦罪
來定罪處罰,因男上司給女孩下麻醉藥的行為,導致了女孩的死亡,符合刑法對強姦罪從重處罰情節的規定,即:
強姦受害人,致使受害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因男上司存在強姦未遂的情況,因此會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
;
如果案件是以
強制猥褻罪
來定罪處罰,同樣男上司的行為符合刑法對強制猥褻罪從重處罰情節的規定,即:
強制猥褻受害人有其他惡劣情節的(例如致使受害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幾點疑問也聽聽各位的意思
第一
是曾有文中提及男上司曾向女孩的家屬表示雙方是發生過性關係的,如果發生過,那麼從強姦罪的角度說,男上司就沒有未遂情節了;
第二
是曾有人提出,這種案件強姦罪的基礎犯罪方面是未遂,但結果加重方面是既遂,因此總體還是既遂。本律師認為這種說法不對,簡要來說,需要符合強姦罪的所有犯罪構成要件,才可能構成強姦罪的既遂,因此,即使男上司因為強姦的故意而導致女孩死亡,但沒有與女孩發生實質性的關係,依然構成總體上強姦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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