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鄉縣社群矯正隊伍建設情況及建議

一、社群矯正機構設立情況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社群矯正法》的規定,社群矯正機構負責社群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是社群矯正的執法主體,應當具備獨立履行刑事執行職責的資格。安鄉縣社群矯正工作局於2016年11月10日根據(常編辦〔2016〕125號)和(安編髮〔2016〕749號)檔案精神設立,為縣司法局的內設副科級直屬機構。核定政法專項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科級),工作人員2名。其人員編制從司法局內部調劑。人事及財務均由現司法局管理,無相對獨立性。

二、社群矯正隊伍建設情況。

1.人員配備不到位。

安鄉縣社群矯正工作局三名工作人員,負責內勤的每年都換,流動性太大,除局長相對固定外其他人員每年都異動;大部分司法所僅一名工作人員,司法所事多人少,對社群矯正工作精力不夠,且近半數人員無執法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群矯正法》第十條,社群矯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專門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社群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執法職責。由於人員不穩,業務不熟,導致執法水平較低,監管能力較差。

2、社群矯正經費保障不到位,缺口很大。

安鄉縣司法局核定編制63人,中央政法編制52人,事業編制11人,目前在編57人,在崗54人。共設有8個職能股室,2個直屬機構,2個直屬事業單位,12個司法所。法律專業的僅12人,55歲以上的16人。公用經費按人均1。8萬元保障,運轉經費缺口常年70萬元以上。社群矯正工作經費預算僅9萬元,矯正物件人平均工作經費撥付給司法所的每年80-120元,這點錢可謂杯水車薪,用於工作走訪開車加油都不夠。根據(湘財行〔2013〕72號)檔案,至少應按1500元一人一年的標準,將社群矯正工作經費例入財政預算。縣社群矯正工作局不是獨立核算單位,司法局目前僅能維持較低標準的運轉保障。業務培訓很少開展,基本靠微信工作群傳達上級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三、社群矯正工作銜接情況。

部分人民法院未認真核實居住地,提請收監案件未按法定期限及時裁定,有的執行通知書等材料到時,矯正物件已經超出超期報到;公安機關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社群矯正物件治安處罰不到位,收監執行和追捕工作不及時,我縣社群矯正物件朱方豔,不聽勸告,執意到長沙乞討,不肯待在執行地社群矯正,矯正期內又在長沙因盜竊罪二次被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我局多次催促公安機關將相關材料寄予我局,至今沒有迴應。從2021年1月提請撤緩收監,至今未收到執行文書。

四、貫徹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

社群矯正隊伍工作人員少,年齡結構不合理。

局長55歲,一名工作同志59歲,另一名同志24歲,工作經驗少,社群矯正工作不熟,業務都在學習階段,青黃不接,嚴重影響執法監管水平的提升。

2、

社群矯正經費與實際不相匹配。

矯正局每年與司法所簽訂委託協議,承擔日常監管工作,每年按每個矯正物件80-120元的標準撥付工作經費,由於經費標準偏低,導致部分業務工作不能正常開展。

五、加強社群矯正工作及法治建設的意見建議。

1、配齊配強工作專班。

要充實矯正工作隊伍,新招的法律專業公務員優先充實到矯正隊伍中來,實行執法資格考試認證制度,不合格者拒之門外。近兩年部分退職老幹,奔著1200元的政法津貼,安排到司法局,再調劑到矯正隊伍中來,業務不熟又佔了編制數,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

2、實行專款專用,定期督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群矯正法》第六條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群矯正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據此制定最低保障標準,實行問責制度。不因財政困難或領導重視不夠而人為降低標準,影響矯正工作開展,目前我縣還未建立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社群矯正機構開展工作的經費撥付機制。對經濟困難的暫予監外執行物件的定期複查和年度診斷也因經費緊張而開展困難。

如果各級人大能定期開展相關督查,將有力推進社群矯正工作的開展,進一步提高矯正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作者:安鄉縣社群矯正工作局 李淳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