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7月29日,《山東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全票透過,將於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六章二十九條,分為總則、監督組織、監督實施、監督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六部分。將用人單位在執行平等就業,勞動合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工資福利,工作時間,安全生產,社會保險,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等特殊保護,禁止使用童工,防止實施性騷擾,民主管理制度,職工教育培訓,涉及職工利益的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執行等十四個方面的情況做為監督內容,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條例》包括以下亮點:

明確監督原則。條例注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協調統一,努力化解勞動爭議糾紛,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將依法規範、客觀公正、依靠職工、尊重權益、協調配合、注重預防作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遵循的基本原則。

與上位法精神相銜接。一是與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進行有效銜接,將關於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規定執行情況納入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範圍。二是與最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有效銜接,將對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情況納入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範圍。

將工作實踐經驗上升到法律層面。實踐工作中,全省各級工會組織深入企業開展勞動用工法治體檢活動,幫助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健全管理制度、防範法律風險,促使勞動關係矛盾不發生、不積累、不激化,積累了豐富經驗,《條例》將勞動用工法治體檢進行固化,上升到法律層面,規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可以透過實地檢查、網路巡查、風險評估等方式開展勞動用工法治體檢活動,排查勞動關係風險隱患。

推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制度。《條例》總結推廣了近年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制度。規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充分聽取職工和用人單位的意見,依法組織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用人單位拒絕接收《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逾期未作出書面答覆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的地方總工會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加大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保障措施。《條例》明確要求各級工會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行職責創造必要條件,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條件和時間,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進行打擊報復,無正當理由不得以調整工作崗位、降低職級、免除職務、扣減工資福利、解除勞動關係等方式,減損其合法權益。對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姚潛迅在隨後舉行的新聞釋出會上介紹說, 《山東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制定過程中,透過山東人大資訊網、齊魯工惠APP、工會網等媒體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徵求了16市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單位、立法聯絡點、人大代表、立法顧問等的意見;針對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了專題論證,並由省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專家組進行了性別平等評估論證。條例的出臺,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為工會依法履行維權職能提供了制度支撐,為推動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提供了法治保障。

省總工會副主席李東風在新聞釋出會上指出,《山東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的頒佈實施,為工會依法履行維權職責提供了法律支撐,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動企業健康發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提供了有力保障,是我省依法治省程序中工會工作法治化建設的重大成果。下一步,省總工會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協作、形成合力,推動條例有效貫徹落實,充分發揮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作用。(王瑞良)

《山東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