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城市消防制度探究

宋代城市消防制度探究

人類社會不管何時,都離不開火,也就離不開消防。消防制度是國家政治體制的範圍,是國家管理方法公共行政的職責之一。宋代以前,古代中國安全防範不分家,沒有專門的消防單位,

宋朝在消防制度層面的充分發展和做為對保持社會穩定具備不可或缺的功效

,對後人消防起到很大的啟示。

一、宋代火災

1、火災狀況及成因

從北宋成立到南宋滅亡,基本上每一年都是有發生火情,並且有時候一年以內發生數次。與此同時在時間上還具備可變性,與其他洪澇災害對比,沒有周期性。在空間佈局上,火災覆蓋全國全國各地,南到海南、北抵幽洲一帶,西及蘭州,東到沿海地區,自然災害很廣。

絕大多數都發生在城市裡邊,尤其是北宋都城開封市和南宋都城杭州臨安,屢有火災發生。在實際上,一般多發生在城堡。倉庫是放置貨品的地區,物件集中化,假如庫存也是易燃物,常常會造成火災。戰事中,儲放物資供應、武器裝備的倉庫常常變成對手要攻佔或燒燬的主要總體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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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真宗、徽宗等全是在歷史上知名的尊崇佛宗的皇上,上行下效,宋朝士人、普通百姓都是有各式各樣的民族宗教,進而使寺院變成火災的多發區。宋朝人口數量繁榮昌盛,定居較密,這也是火災發生的主要原因。

宋朝在後周基本上建立,荊南高繼衝、湖南省周寶權、南唐李煜、南漢劉鋹、吳越錢俶、西蜀孟昶,陸續歸降朝中,為了更好地更好地調節她們,宋廷令她們攜妃將雛,全家老小盡遷日本東京,一時土木工程大興區,之後宋廷南渡的場景,與此甚為類似。加上

宋太祖“杯酒釋兵權”

,佞臣們興修水利,做為政冶、經濟中心的北京首都,理所應當是優選的地方。

在京都,佔地面積廣、經營規模大的多見王室貴族的住房,為其業務的生意人、士兵以及親屬逐漸多起來。不僅是皇室庭院,部隊、銷售市場、縣衙、倉庫也是火災潛在性之處。城市總面積比較有限,住戶較密、灶具綿延,稍不留神,必然導致火災。這也是宋朝火災高發於大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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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火措施

為了更好地預防火災事故的產生,宋政府部門擬定了專業的防火安全法律法規,以求做到威懾功效,進而避免火災事故產生。宋代法律法規:假如抓不上放火首犯,負責人官吏是要懲罰的。因此常常有一些老百姓為了更好地報仇官吏,有意焚燒處理自己屋舍,讓官吏承擔懲罰,京都界多火,在法放火者不獲,則主吏皆坐罪。

宋代時對失察罪也給予處罰,無論是老百姓、部隊、役卒放火失火,無論是燃燒屋舍、糧庫、原野樹林、舟船,州縣糾紛案及地分公人失察覺的都需要處罰。消防安全法紀對部隊也是有特別要求,對士兵的懲罰比一般士兵更加嚴格。針對擅自離崗者處以死刑,“軍內有火,除滅火東妖神記皆嚴備,若輒離本職掌軍隊等處者斬”。

此外軍內著火後不可以奔走號呼,

“軍內有卒警及失火,在軍內輒通話奔走者,所屬糾紛案得斬之。”

也是要處以死刑的。由於部隊原本便是維護保養社會治安的,士兵更應搞清楚著火而號呼奔走的不良影響,因此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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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統》

大部分是承襲《唐律疏議》有關火災事故的預防規章,對放火和失火者開展差別解決,對縱火者處以處罰,對失火者也嚴苛解決,以求做到威懾功效。但也是有適度的調節,即對縱火者的懲罰更為嚴格,在絞、斬以外,又加了一種死罪:痛杖處決。宋律儘管在絕大多數條款上承襲《唐律》,但在司法部門實際中,酷刑要比唐代時更為嚴格,推行的是重典治火。

二、宋代的滅火措施

1、潛火兵的成立

消防工作是一項群眾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它不僅需要社會各部門和全體人民來做,更需要專門的職能部門來組織、指揮、管理和監督。救火機構中,“望火樓”、“ 軍巡鋪”、“潛火鋪”下面都駐紮有軍隊,即“潛火兵”,他們就是專門防火的官兵,是近代消防警察的前身。

由於火藥廣泛應用於軍事,除了戰爭之火外,火藥在貯存和運輸過程中也有可能因為操作等問題出現火災。另外廂坊制代替坊市制,也使宋代火災較前代更為嚴重。消防管理不能按傳統方式進行管理,只有做好與之相適應的工作,才能有效地控制火災的發生與蔓延。因此組建一支應對火災的專業隊伍成為當時朝野共同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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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宋太祖“杯酒釋兵權”之後,到宋太宗、宋真宗時,宋代守內虛外的政策已經非常明顯。火災造成生命和財產的損失是不可估量的,火災過後又容易產生謠言,因此在各種災害中,火災對社會穩定的影響,當居於首位。宋王朝為了穩定,遂把建立城市專職消防隊提上了議事日程。

“潛火兵”主要來自禁軍,“防隅軍,又必籍禁衛之士,別為部伍。”禁軍是宋代的正規軍,名義上是皇帝的警衛部隊,既守衛中央,又戍守地方,既負責夜間巡邏和處理治安事件,還負有消防任務。

京師起火時,一般情況下是侍衛親軍馬軍司、步軍司出動,不輕易動用殿前司,除非有皇帝的詔令。如果三衙起火,一般是哪個部隊起火就由哪個部隊撲滅,其他部隊不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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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設施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撲救火災也是如此。消防設施裝置的準備是撲滅火災過程中一個不可忽視的環節。早在秦漢時期,救火器具就得以使用,但是所使用的主要是桶、盆等生活用具,宋代救火器具已向專用器材方向發展,其消防設施裝置主要包括消防官兵瞭望和駐紮設施、報警設施、和滅火設施。

消防官兵瞭望和駐紮的設施。瞭望設施即望火樓,與望火樓相配套的是軍巡鋪,鋪是鋪兵駐紮之屋舍。

望火樓和軍巡鋪是消防首要的、必備的設施。滅火器是為了適應火災撲救逐漸發展起來的,同時也是與對付軍事中的火攻分不開的。《武經總要》中的記載幾乎囊括了當時所有必備的消防器具:“但火攻可及之處,悉氈覆沼塗。潛火兵滅火時要統一著裝,火背心就是其統一服裝,是有番號的帶甲衣服,能區別各軍,也能保護救火軍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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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知識的廣泛傳播

1、詔書、奏議形式

在宋代皇帝詔書中,有不少關於火災情況、善後處理以及防火滅火措施的。發生大火後,趙宋的最高統治者往往歸咎於自己在處理國家大事時言路不暢、獄訟過多、賦調不均、用人不當等弊端,並加以檢討和反省。

現在我們只要翻開史料稍視檢視,不難發現,幾乎兩宋各朝皇帝都有因災害而下“罪己詔”,特別是在重大火災之後,如乾元文明二殿災、榮王宮之火,皇帝都下詔,深責自己,希望大臣直言,從而加以檢討。

由於祖宗作了規定,此後歷代皇帝幾乎都承襲和遵循著這一下“罪已詔”的“家法”,從火災而聯絡當時政策、方針有無弊病,認真反省、深刻檢討、並形成制度。另外火災發生前的火政要求、火災發生後的撲救命令、災後的獎懲命令、消防法令的不斷完善,一般都是經過皇帝詔令來使之合法化的。

宋代奏議中,有不少消防資訊,火災發生後下詔求直言,眾多大臣的奏章,就會形成一個火災專題報告。如真宗、仁宗朝,名臣田錫、蘇舜欽、韓琦、王曾、蔡襄等等都有關火災的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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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奏章中有議論火災原因的,除了火禁不嚴、建築材料不耐燃等切實原因之外,大多是敬勸皇帝災後應修人事、戒土木之修繕。這在促進政治清明的同時也傳遞了火災後果可怕、要小心火燭的思想。

2、文藝作品形式

宋代是

崇文盛世,與火相關的人和事,是各類文藝作品不可或缺的內容,

並籍此得以廣泛傳播。詩詞、文集、筆記小說、方誌、家訓、話本等,向最廣泛的社會成員作了宣傳教育工作,而且是潛移默化的宣傳教育。

“祝融”、“燧象”、“燭龍”指火神、火媒,說明宋人還是相信對火神的敬畏和祭祀會有助於減少火災。詩人認為救火隊員是非常勇猛的,但由於政治腐敗,權相史彌遠的權勢過大,利用自己的威勢,讓消防隊員全心保護他的家產,最後使皇家神廟(祖宗神廟)和百姓遭受了巨大損失。在抨擊了政治黑暗的同時刻畫了火災場面、傳播了消防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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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自牧的《夢粱錄》、周密的《武林舊事》、陸游的《老學庵筆記》、洪邁的《容齋隨筆》、江少虞的《宋朝事實類苑》等等都以形象的筆墨,生動地再現了宋代社會的各個方面,其中包含有豐富的消防史料,構成了一個規模不小的社會宣傳的時代潮流,其廣度和深度都是超越隋唐的。

結語

:火災給我們存活、社會進步、是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平穩產生立即的威脅,火災的頻繁產生促進宋朝的國家執政者,想盡辦法去防止、解決火災。

宋朝執政者

在應對火災時並沒有一味地沉迷和收服於老天爺的信念,只是

從實際出發,積極地防災減災抗災

。在對被災者及時救助的同時,

消防制度也漸漸在宋代得以完善

參考文獻:

1、《宋史》

2、《宋會要輯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