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方劍有先斬後奏之權,他在職權內使用尚方劍,卻被皇帝凌遲處死

尚方劍的權力既單純又複雜。

柏樺先生在其《明代賜尚方劍制度》中對尚方劍的權力已有了較為深入的解釋,將其複雜性與皇權的矛盾一一說明,又在《明代王命旗牌制度》中論述了王命旗牌的沿革以及便宜權和專殺權。這種便宜權既體現在了賜劍官員能夠節制同級或下級官員、也體現在賜劍官員得以破格錄用、同時以極短的時間將中央的權威和意志付諸於地方,得以服眾。而至於專殺之權並非授予給所有賜尚方劍的官員,生殺大權是皇權中至關重要的權力,是否賦予、能殺什麼級別的官員,只能由皇上欽定。

尚方劍有先斬後奏之權,他在職權內使用尚方劍,卻被皇帝凌遲處死

一、基本權

尚方劍的基本權就是便宜權而明代軍事中的便宜權則大致包括:節制武將和軍法從事。

除此以外,透過上一章對晚明的軍事活動的記載,還有對戰事的自主權和調餉調兵的優先權。明中葉以後從嘉靖到甲申之變戰事愈發頻繁,且曠日持久,投入巨大,偶爾需要集半國之力來對抗。

戰爭的勝敗,於將領而言,對戰機的把握十分重要,而決定掌握戰機出動,就需要朝廷賦予指揮者自主權。

此外還有制定前方的戰略策劃、後方軍隊增援、糧餉補給,軍備修整等等事項,一旦事權不一就會導致次一級將領各自為政、戰局無法掌控的局面。所以就需要將這些權力落在督撫或後來的經略、督師一人身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最高指揮官。

尚方劍有先斬後奏之權,他在職權內使用尚方劍,卻被皇帝凌遲處死

尚方劍正是朝廷為了滿足這一要求而賜予給最高級別的官員。

從上一章晚明下賜尚方劍的官員們可以看出,在眾多官員中,只有少數是直接從戰爭爆發地的官員中挑選並重用,更多官員則是有中央派發,繼而升職賜劍赴任。由於戰爭爆發區域基本都存在鄰省同級的官員,還包括當地的三司官員、總兵及下屬武將等。

所以為了節制這些本地官員,中央一般都先加銜督撫或經略等,從官職上高人一頭。

目的自然是為了體現出朝廷的重視,提升工作效率,朝廷正是將這些權力都付諸於督撫制度上,而這種權力正是依託官職而產生的便宜行事之權。

尚方劍有先斬後奏之權,他在職權內使用尚方劍,卻被皇帝凌遲處死

但這種短時間的升官,雖位高卻不一定權重。考慮到戰事緊急,而事急從權,所以朝廷需要另賜“從權”之物用做保險。

所以說尚方劍代表的便宜權和依託於督撫官職的便宜權基本是同一權力,只不過因為是代表著中央、代表著皇權,所以更能夠保證權力的行使。

二、附加權

除了基本的便宜權外,在某些時間段尚方劍還具有專殺權。在柏樺先生的解釋中,專殺與擅殺、軍法從事都不同,是專門由皇權下移的一種較高的權力,且與皇權本身產生矛盾,這對尚方劍的專殺權解釋較為準確了。

尚方劍有先斬後奏之權,他在職權內使用尚方劍,卻被皇帝凌遲處死

但這種權力於整個晚明來看並不是固定的,這種不固定性既體現在是否附加專殺的權力,也體現著專殺權適用範圍的大小,尚方劍在專殺權和基本的便宜權之間,還存在對軍法的裁判權,即便宜軍法從事。

尚方劍最早從寧夏之役時下賜魏學曾開始就帶有專殺權:“賜學曾劍一口將帥不用命者軍前斬首以殉”,這個時候誅殺物件的界定還很模糊,僅僅不用命者就可斬首以儆效尤,可以說是凌駕於律令之上的一種裁判權。

但魏學曾哪怕面對李如松、梅國楨再三掣肘也並未行使這種專殺權。

播州之役中的李化龍是第一個憑劍斬將的官員:“謝崇爵偷安誤事望風奔逃,宜賜劍處斬以肅軍心”,對於當時各路援軍拖延不前,不肯效命的情形來說,起到了很好的威懾作用。下一個有記錄的則是遼東經略楊鎬,早在賜劍之前朝廷便已經下放給其便宜軍法從事之權,翌月即下賜尚方劍:“著賜劍一口,將帥以下有不用命者先斬後奏”。

尚方劍有先斬後奏之權,他在職權內使用尚方劍,卻被皇帝凌遲處死

可以看出,此時朝廷開始限制了斬殺物件,這一方面是緣於楊鎬為戴罪新起用之人,另一方面朝廷也擔心專殺權的濫用。

既賜劍,同月楊鎬便誅殺了逃將:“奏賊陷清河時,靉陽千總陳大道、高炫等聞風擅離城守,已經梟示”,從“已經梟示”可以看出,楊鎬誅殺逃將確實是先斬後奏。

在此之後,隨著薊遼戰場戰事頻發,朝廷便頻頻下賜尚方劍,而專殺權在戰爭伊始也隨之下賜,熊廷弼、袁應泰等人曾憑此先後斬殺貪將和逃將。

其中熊廷弼曾:“遵旨斬三

將以正軍法。陣之將二:標下右翼營遊擊劉遇節、總兵中軍王捷;迯城之將一鐵嶺遊擊王文鼎”、以及“貪將陳倫伏誅,初倫為標下左翼營遊擊盜軍餉三千二百四十兩,包娼奸宿,経臣熊廷弼廉得其實,遂斬以狥”,朝廷起初並沒任何反對,甚至還贊同其肅正軍紀的措施。

尚方劍有先斬後奏之權,他在職權內使用尚方劍,卻被皇帝凌遲處死

但待到熊廷弼第一次被參劾辭官後,部分討厭熊廷弼的官員紛紛指其擅殺,乃至熊廷弼復出時上疏:“至於尚方之劍,臣曾以專殺被誣,何敢復有希覬”。熊廷弼之後,皇帝對於賦予尚方劍的專殺權有所回收,最明顯的地方有二:一是再無先斬後奏之權;二是之後一律以“尚方劍從事”這個模糊的概念下賜官員。

其實原因正如柏樺先生所說,這種專殺權的賜予與皇權產生了矛盾。

本來皇帝下賜專殺權是不得已的事急從權,又逢變革之際明熹宗初登大寶,雖對神宗曾經的措施不好更改什麼,但也需鞏固自己的權威,所以藉此將尚方劍的權力模糊化,達到讓尚方劍雖有專殺之權,但受賜官員不敢擅用的目的。但凡事皆有例外,崇禎二年六月袁崇煥殺毛文龍震驚滿朝。

袁毛之爭問題早在史學界有多方討論,王榮湟先生在其《百年袁崇煥研究綜述》中已有概述。

尚方劍有先斬後奏之權,他在職權內使用尚方劍,卻被皇帝凌遲處死

袁崇煥斬毛帥中,能不能殺也是很重要的問題,《崇禎長編》對斬毛文龍有所記載:

“(袁崇煥)請尚方劍,令水營都司趙不忮、何麟圖監斬,令旗牌官張國柄執尚方劍斬文龍首級於帳前”,其中可以看到,斬殺毛文龍的是棋牌官,即掌管上文所述的王命旗牌之人,按理說有尚方劍、有敕書、有旗牌,基本符合了專殺權的所有要求。

但值得注意的是崇禎二年初朝廷廣回收尚方劍於中央,但並未記載將天啟三年下賜毛文龍的尚方劍回收,所以說袁崇煥殺毛文龍之時,二人手中皆有尚方劍;

而且毛文龍的職位為總兵,尚方劍自下賜以來,除賜劍伊始的魏學曾沒加限制,此後皆是可斬“將帥以下”,按照正規程式是必選要押赴進京,經三司定罪判刑,但袁崇煥並沒有。

尚方劍有先斬後奏之權,他在職權內使用尚方劍,卻被皇帝凌遲處死

所以說袁崇煥斬毛文龍的原因及目的雖懸而未決,但他用專殺之權誅殺了毛文龍卻是有擅殺之嫌,此舉將尚方劍的專殺權力推到了晚明的至高點。

專殺權不等於擅殺權自此後,再無尚方劍誅殺將領的事例。除了與崇禎帝關係特別密切的楊嗣昌在賜劍之時說了“便宜賞誅”,其他官員下賜時專殺權都不再提及,儼然僅成為了身份的象徵。

三、總結

晚明下賜尚方劍本就為特賜:“蓋事大則權不得不重,勢急則法不得不嚴”,而對於尚方劍是否包含專殺權,在皇帝的考慮中更是小心翼翼。

縱觀尚方劍的權力而言,它相當於從行政權中分出一部分便宜權、從軍法中分出一部分裁判權、從皇權分出一部分專殺權,將這三權合一付諸於一把劍之上的。

這種按授劍官員的主觀而評斷事件具有太多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是一柄雙刃劍。

積極的方面是因為只有這種寬泛的、不具體的特權,才能夠解決一些制度、法律上的沒有辦法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