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遷徙法律制度如何,以史為鑑,感受宋朝不一樣的文化制度

中國古代戶籍制度從秦漢進行到宋朝,產生了重要的變化,呈現出不同以往的時代特徵。兩宋之時,由於政治、經濟等多重因素的影響,人們的身份不再恆定不變,遷徙的活躍程度顯著提升。為管理大量的遷徙人口,解決舊有秩序與新局面之間的矛盾,控制基層社會,宋朝政府不得不因著戶籍身份的改變,規範人們的遷徙活動。戶籍制度是古代社會的一項基本制度,國家對其管轄戶口的身份資料進行調查登記,並按照一定原則立戶、分類、劃等及編制,是統治者徵調賦役、落實行政管理、執行法律的主要依據,也是國家對人民實行道德教化、徵賦派役、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徑。戶籍制度涉及到古代社會的方方面面,具有綜合性的影響。其中,“戶”的概念與“家”的意義十分相近又須有所區別,兩者的辨別有助於明確戶籍制度探討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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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透過血緣、親屬關係聯結起來的群體,而家庭、家族中的個人如果脫離同居共爨的狀態,便不可再謂之一家,“戶”則更明確的具備行政管理基本單位的特徵,它在“家”的基礎上形成,然而更強調戶主與家屬一戶同居的法律關係,戶主與家長也許同一,也可能分離。遷徙法則是古代戶籍制度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受到統治階層的格外重視。在帝制時代,人口是國家的重要資源,關係到農業生產、賦稅徭役,人口的隨意流動也會加大社會治安的難度,所以歷代統治階層對待遷徙的政策基本是一致的,那就是透過法令嚴格控制人口自由遷徙,未經准許隨意離開所居地域將被視為犯罪,受到懲處。故對中國傳統社會“安土重遷”的普遍認知,一方面確因農業文明定居耕作的特質,另一方面亦與國家強調的人身束縛不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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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以前,戶籍制度從起源到制度化已經歷數千年。春秋時,管仲治齊,“叄其國而伍其鄙”建立什伍組織,使“奔亡者無所匿,遷徙者無所容”,被視作古代戶籍制度的建立標誌。西漢時,《戶律》規定了詳細的戶籍管理規範,實行編戶齊民,庶人將姓名、年齡、籍貫、身份等資訊全部編入戶籍。隋唐時期是戶籍制度發展的重要節點,對其戶籍制度研究蔚為豐富,這歸於唐代歷史的延續性致使戶籍制度發展完整嚴密和大量真實可考的歷史資料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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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造籍之初,明確了戶等、編造的週期和儲存時間,奠定了制度基礎,其後一直保持著連貫的發展,嚴格的管理導致人口穩定,除非政府授意組織的移民活動,很少隨意流動。中唐以後,戶籍的嚴密程度出現鬆弛的趨勢,人口異動狀況明顯,逃亡流散者眾,而且未及時體現在戶籍上,這是商品經濟日漸活躍後均田制崩壞,實行兩稅法的影響,也是安史之亂後人口減少,社會不穩定的結果。總之,唐代在戶籍和遷徙上與宋朝是成熟、終結與引發新的歷史階段的關係,如陳寅恪所言:“唐代之史可分前後兩期,前期結束南北朝相承之舊局面,後期開啟趙宋以降之新局面,關於政治社會經濟者如此,關於文化學術者亦莫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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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宋朝為切入點研宄古代戶籍制度中的遷徙法具有獨特的意義與價值。日本學者內藤湖南有一個著名的論斷:“唐代屬於中世的末端,而宋代則是近世的發端”4,表明宋朝在歷史時期劃分中出現明顯社會差異性。在政治層面,貴族逐漸失去了權力集團的核心地位,轉換為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無限強化的趨勢,君主的絕對權力直面所有臣民。這種變化標誌著貴族政治的徹底解體和官僚政治真正登上歷史舞臺。繼而,大量充實官僚機構的需求令宋朝在科舉制度上比前朝更具進步,百姓對科考的熱情遠超前朝,國民整體知識素養的提升又引發一系列積極的社會反應。在軍事表現上,宋軍事實力孱弱,而遼、金、元等強敵環伺,留下數次屈辱的歷史,疆域不斷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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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領域中,宋朝商業發達程度可謂古代社會巔峰。首先,商人地位大幅提高,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權利受到保護,這是階級關係變化的顯著特徵,更有甚者,士人經商成為常態,這在其他時代絕非可能。其次,土地私有制發展,私人之間可以買賣土地,經由土地的人身束縛大為鬆動。特殊的社會背景是影響具體法律制度的重要因素,引導了宋朝戶籍制度和遷徙規範的制定、實施、修改,使宋人的遷徙活動呈現空前自由的局面。到明清時期,統治者的嚴格控制又讓流動的社會迴歸四民不遷的靜態,不復宋時盛況。所以,這個商業繁榮的“自由時代”中,法律制度下遷徙活動和社會發展的相互作用,有超前性,也有侷限性,聯絡現代中國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下的遷徙困境,能帶來深刻的反思和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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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制度及其遷徙法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績。一是史料的發掘、整理和運用,為後人的研究奠定了基礎,二是理清了戶籍發展演變的線索,使得綿延漫長的戶籍制度有了明晰的輪廓,三是不僅有宏觀的描述,也有微觀的、具體到某一朝代、某一制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