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土地很集中的時候,所需要的經營管理技能是一種監督技能

引言

憲法不過是幾張寫著文字的紙,能有多少斤兩?而議會並沒有自己的軍隊,為什麼卻比那些有權有勢的封建領主們更有力量,更能制約君主的權力?要弄清楚這些問題,我們需要繼續深入歷史,答案的第一頁便是英國大封建主的沒落。

在1485年,蘭開斯特家族的冒牌繼承人亨利七世意外地在博斯維斯戰勝了理查三世,從而結束了蘭開斯特家族與約克家族之間長達成30多年的紅白玫瑰戰爭

。由於人們對亨利的繼承合法性存在懷疑,他必須著手清除威脅。他採取的一個辦法是直接打擊那些最有權力的領主——而既然領主的權力來自領地,那麼沒收他們的土地,分成小塊出售,以後的人就不再會構成威脅了。

亨利八世也繼承了這項政策,處決了很多人,其中包括最尊貴和最富有的白金漢公爵。另外,都鐸王朝非常注意防範出現新的權力集中,他們在統治期間沒有冊封任何新的公爵。

對於某些最有權力的領主,固然可以捕風捉影,搞些莫須有的罪名來陷害,但是不能用這個辦法對付所有的人

。在當時,領主的專制權力來自他的附庸武裝,由於農產品市場和土地市場不發達,領主可以用剩餘的農產品來養活僕人和貧苦的僱農。

他給他們提供保護,免受遊寇(或其他領主)的侵擾,給他們租金較低的土地。作為回報,這些人對領主效忠,為領主作戰,穿上特殊的制服以代表對主人的忠誠。藉助他們的武裝力量,領主就足以脅迫法院和其他領主,甚至威脅到國王。為了對付這種地方武裝,亨利七世通過了一系列法案,宣佈所有臣民首先應該對他,也就是對國王效忠,而不是對於當地的領主效忠。

他還禁止其他人僱傭王室官員,並恢復執行一項舊的法律,規定只有家庭僕人才能穿制服,還特別以那些保留有私人武裝的領主為反例。

當土地很集中的時候,所需要的經營管理技能是一種監督技能

同時,還出現了另外的情況促使領主們解除武裝。農產品市場開始擴大,使得土地的剩餘產品可以用來出售而不需要再分配給僕人和僱農,養活隨從的成本逐漸突顯出來。

而且,土地租金也出現上升,土地買賣的市場日趨繁榮,這更讓領主們意識到繼續幫助那些忠誠但缺乏生產效率的貧苦僱農是不划算的。而另外一些生產效率比較高的僱農也感到與其花費時間給領主服務,不如把更多的精力用來耕種自己的土地,他們寧願按照合理的市場水平支付土地租金,也不願意在支付低租金的同時附帶封建義務。

這樣,由於市場的發展,像軍事服務這樣的非市場義務就受到了來自經濟方面的壓力,這種類似的現象我們以後還將不斷看到。

還有,在都鐸王朝統治的長期和平歲月裡,領主也不需要使用武裝為國王效力。

由於維持武裝的成本上升了,收益卻在下降,部分領主就解散了武裝。解散武裝產生了自我放大的效應,因為武裝的作用之一是為了對抗其他領主的武裝,周圍的武裝越少,其作用也就越小。這樣,由於國王和經濟的雙重壓力,領主們逐漸喪失了其專政力量。

一個“16世紀早期的白金漢公爵,擁有城堡、武器庫和數百人的武裝隨從”,變成了“18世紀中期的紐卡斯爾公爵,擁有帕拉迪奧建築風格的豪宅和複雜的政治關係”。在市場的協助下,都鐸王朝有效地摧毀了貴族的強權。誰取代了貴族的位置?都鐸王朝初期沒收的大量貴族土地,以及隨後的解散修道院的行動,帶來了土地市場的繁榮。

部分土地被國王授予功臣,但大部分被標價出售,以充實王室的財政。

當土地很集中的時候,所需要的經營管理技能是一種監督技能

為了土地在市場上能夠賣個好價錢,英國的君主們修改了法律,提高了土地購買者的地位,允許他們在必要時可再行出售

。土地市場的繁榮帶來了更多的影響,首先,更有生產效率的自耕農可以利用自己從土地上獲得的豐厚收益購買更多的土地,而沒有生產效率的人則會出售土地,或者看著自己的土地被債權人奪走。其次,自耕農的封建束縛減少了,他們與土地的聯絡更加緊密,在經營管理上面有了更大的積極性。

再次,新興的職業人士,例如律師和商人等,可以購買土地這種身份的象徵,從而把許多現代的經營管理技術帶到了農業中

。這樣一來,土地就轉移到更有能力和生產效率的自耕農和經營者的手中

。其結果是在領主和僱農之間出現了新的中間階級——地主(或者鄉紳),他們和土地的緊密程度比領主要強,而比後者更有能力承受採用新的經營技術的風險。典型的鄉紳具有如下特徵:

他們並不願意成為不勞而獲的食利階層;他們不像那些顯貴的領主一樣,需要負擔龐大的管理機構的費用;他們為自己工作,而不是依賴別人去幫助他們管理;總之,他們是自己土地的主人,而不是土地的奴隸。因此,鄉紳和土地的結合程度就比僱農或者領主更緊密,也有更強的能力開發土地的生產效率。

當土地的所有權很集中的時候,所需要的經營管理技能是一種監督技能:領主僱傭監工,組成一個垂直向下的管理系統,僱農在最底層。

當土地很集中的時候,所需要的經營管理技能是一種監督技能

實際上,僱農可能最瞭解土地,能夠生產最大的經濟價值,但他們沒有所有權,也就沒有動力或能力去做。

在中世紀早期,英格蘭不允許農奴擁有自己的財產,要求他們必須把收入上交主人,與他們耕種的土地一起被買賣,其他國家這種情況持續的時間更長。

還有,為了減少管理成本,農民自己“不能選擇耕種的日期和作物,大家在同一時間耕種和收割,播撒同樣的種子。”

儘管大領主從很小的時候開始就要學習如何管理他的莊園,但他和土地的聯絡卻並沒有因此變得緊密:因為任何一個人要想懂得太多實在是不現實。

所以,大莊園的管理通常是墨守成規,很少有什麼突破。

其結果是,一塊土地的所有者究竟是這個領主還是那個領主,對土地所產出的收入多少並沒有什麼影響,因為他們所採用的管理監督方式都是一樣的。用經濟學的術語來講,土地的收入對於領主而言只是一種純粹的租金:收入的來源僅僅是由於他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土地和所有者之間並沒有任何其他的經濟聯絡。

土地財產與領主的聯絡十分鬆散,甚至財產權利安全與否也不怎麼影響收入的規模。因為僱農自己並不擁有土地,他們只是為領主耕種,所以領主的土地所有權是否更安全對他們沒有什麼意義。

當然,如果領主覺得他的土地佔有權更有保障,他可能在改善土地經營方面有更大的積極性,但是由於莊園的規模過於巨大,他一個人的積極性並不會對收入產生明顯的作用。

當土地很集中的時候,所需要的經營管理技能是一種監督技能

由於這些原因,封建領主能夠保有自己的廣大土地,僅僅是因為他有足夠的武力可以對抗君主。

但是如果君主的軍事實力過於強大,如果他不擔心剝奪領主的土地繼承權會影響自己的合法性,也不怕其他領主會聯合起來反對他,如果領主們的武裝已經逐漸解散,那麼,在君主需要的時候,土地財產的所有權就可能發生轉移,而且一定會轉移。因為所有權分佈的無效率本身就是財產權利不安全的因素。在君主看來,這個領主和那個領主在經濟意義上是等同的,因為他們擁有同樣的監督技能,所生產的產品和用以交納稅收的剩餘也都是一樣的。

這樣,是否有必要保護領主的財產權利就完全取決於君主個人的意願。所以說,假如所有者是可以隨便替代的,那麼財產權利就不容易得到保證。

然而,土地規模更小的(不是說小到沒有經濟效率的)鄉紳的情況就完全不同。

首先,鄉紳的土地通常都是靠自己積累的財富買下來的,而不是透過繼承或者習慣得到,這就首先顯示出他具有一定的能力,而做領主和僱農卻不需要具備。

當土地很集中的時候,所需要的經營管理技能是一種監督技能

結語

其次,在自己的土地上,他有充分的權力決定在什麼地點種植什麼作物,如何使用不同作物進行輪作,採用何種灌溉技術,他熟悉天氣對耕種的影響,甚至知道在耕地的周遭適合種植哪些樹木,等等。

因此,由於他本身具有的能力,也由於他與土地管理結合得更緊密,鄉紳的土地生產效率就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