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597年經國會透過的一切措施
,並不能稍稍遏止流浪現像的發展。實質上情況仍舊一點沒有改變,企圖用
拷打來制止窮人吃飯
的要求並把他們從地面上消滅,這是不可能的。十六世紀末的作家談到80—90年代有大量的流浪者,甚至於王室公報也說窮困現象在急劇發展,
而1597年的法律公佈以後,情況仍舊和先前完全一樣
。
“懲治欺詐犯、遊民及有勞動能力的乞丐法”也同時頒佈了,
這一法律把以前有關這個問題的法律全部廢除
,指令建立感化院,規定哪些人應按上述三類歸類。在其他類中,還列入了假裝乘船遭難的到處飄泊的大學生、預言家、演員、歌唱家等人
。
所有這些人都應該赤背鞭打得鮮血淋淋,然後由一個教區轉一個教區地把他們安置到自己的故鄉去。
難於改邪歸正的流浪者則關進感化院
,判決終身服划船勞役,驅逐出英國國境等等。
從1598年王室的另一公報中,我們得知,一群群的流浪者簡直包圍了倫敦和王宮,
他們等待著機會舉行起義
,或著準備參加任何起義的隊伍。
十六世紀英國人民大眾處於沒有出路的境地
,只要看看有工作的“幸運兒們”和辛苦的勞動者們,如手工業工人、學徒、幫工、僱農、僕役、城市工場和英國各地農業工場工人的情況是怎樣的,就足以瞭解了。從十六世紀中葉開始恰恰是在農業的英國產生了資本主義工業,因為在英國,
資本主義工業的發展沒有受到舊城市的行會的影響
,這種資本主義工業主要是靠吞蝕被剝奪的農民、和從城市(即古老的行會手工業中心區)
大量湧
出
的
居
民作為勞動力的
。
十六世紀時英國的城市與農村經常不斷地作鬥爭,這也是當時的特點。迖種鬥爭正是
意味著中古世紀行會手工業和農村資本主義手工工場之間的鬥爭。
年靑的資本主義生產在礦業和呢絨業方面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在十六世紀的採礦和冶金方面,
特別顯明的是對僱用勞動的剝鄒制度
。在冶金方面夕例如皇家礦山協會的一些礦山,曾經有幾十個工人,有時竟達到一百人之多。
勞動力最集中的地方是煤炭工業
。十六世紀末,英國一個礦坑裡的工人,平均有150人到200人,一組礦坑的工人總數達到過已3500人到5000人。
英國的煤礦
僱傭工人
是在十六世紀中葉
出
現的
,在以後的150年中,煤礦區工人總數飛速地增加,1550年的時候,煤礦工人述稱呼自己為“莊稼人”,而且是利用農閒的時間工作的;60年代初英國已經有了3000—4000礦工,大約有2000運煤工人;十七世紀初,礦工增長到21000多人,連同運輸工人在內,這支煤礦工業的勞動大軍達到3萬人。
煤礦工人的數目從1560年到1600年增長得最快。
在諾爾杜培爾萊特和達聶姆克煤礦區的工人主要是外來的,只有少數是本地人,也有從蘇格蘭來的工人,但主要的,顯然是中部和東南部各郡土地
被圈佔了的被剝奪的農民
。
本
地居民對外來工人不是平等看
待
,而是把他們看作“低下的”階層。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為北方各地的農民還不知道什麼叫圈地運動,也不知道圈地後發生的後果,因此,把那些在礦坑裡工作的穿破爛衣衫的人、乞丐、流浪者看作社會上的渣滓,看作
本
鄉
本土丟岀來的垃圾
。大家對這些人抱著
一種敵視態度
,因為他們是被當作搶奪本地人的工作和攪亂工資的敵手。他們就像無家可歸的乞丐遭受到有屋可住的強壯的農民的
輕視一樣被輕視
,像敵手一樣被人仇很;企業主把他們劫奪一空,無情地剝奪他們。至於在煤礦工作的曠工則處於絕對無枚的地位——
國家立法機關不予
保
護
。外來居民都住在一些周圍有重要煤礦的農村。
我們不能忽
略
下面這樣的
情
況
:有幾個煤礦區,例如狄安森林煤礦的開採,很久以來一直掌握在特殊的基爾特手裡。一些小業主本來在某個煤礦企業中佔有股份,
可是隨著僱工數目的增長
,他們逐漸失去在企業中的地位,並在礦業技術隨著投資擴大而安展的過程中被排擠了出來。這些小業主把自己的股份出售或轉讓出去,自己往往變成工人。
這只是剝奪直接生產者的一個方面
,這種情況完全符合於城市小手工業者破產的過程,城市小手工業者因為被行會內部資本主義因素所
壓制以及受不了農村新型工場的競爭而破產
。在這些工業生產中心區的農村中成長了伯明翰,設菲爾德,哈里法克,裡子和曼徹斯特等城市。
在十六世紀時,
英國的農村工業具有重大的意義
,當時在幾十個農村裡,家庭手工業者在成千上萬的農舍裡工作。他們一面從事手工業,
一面耕種極小的一塊土地
。
呢絨業是農村工業中發展得最快的部門,
特別是在十六世紀的英國北部和西部發展得更快,
當時被恐
怖
籠罩著的各個城市都力圖使國會
通
過限制資本主義生產在農村發展的法
令
。但這些法令在所有北方各郡如威爾斯、康瓦爾、薩福克和肯特等處
很快就成了例外
。有些法令在稍後一個時期對於呢絨製造區域如厄塞克斯、威爾特、索美塞特和格洛斯特等地也成了例外。
十六世紀下半葉
很多小生產者還是獨立工作者
,梳毛工或紡毛工買進羊毛經過加工後,把毛線賣給織工,織工把織好的呢絨賣給商人,商人把呢絨拿去染色,
然後裝運出口
。後來這些與個別小生產者發生關係的中間商人,地位越來越高,他們很快就變成了小手工業者的主人而把
這些小手工業者壓低到
僱傭
工人的地位
。
十六世紀下半葉,除了幾家工場之外,在紡織工業部門中,
工人的集中,一般說來是不很大的
。當時在一個工場裡面做工的很少超過100人。
十七世紀末,
大部分紡織工人還是在家裡工作
,或者是在工人數目不多的作坊裡工作。這就很能證明英國資本主義生產發展的一般水平,
因為在英國有1/3的產業工人是在紡織業方面做工的
。
十六世紀最有名的大工場是拉文漢湯麥士。斯普林克工場和紐別克(在別克郡)的約翰威奇科普工場。在這樣大的兩個工場裡作工的工人,
每天的收入是4—6便士
,而在家裡做工的農村手工業者所得的計件收入要低廉得多。這兩種工資的幅度是由地方當局規定的,
實
際
上很接近於農業工人的工資
。
價格革命使舊的工資規定失去了效力。1563年的“學徒法”規定了新的工資標準,並授權保安官在每個區域內根據地區和價格波動的情況每年調整一次工資,但是在達種情況下,工人的利益當然是很少考慮的。於是,在十六世紀末葉,小
麥價格較上一世紀上漲了兩三倍,而學徒出身的工人的工資只不過增加了一倍多
,非學徒岀身的工人的工資增加一倍還不到。1588年倫敦熟練技工的工資約為3—6。5鎊一年。也有論日計算,管吃喝的是6—9硬士一天,不管吃喝的則是10—14便士一天。
倫敦的工價較衣村裡的紡織工或農業工人的最高工資要超出一倍。
在農村裡,工人有自己的農舍,再加上一些其他生活來源(菜園),低工資是可以維持的。在農村裡以
低廉工資僱用工人是農村資本主義生產急劇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
(不受行會限制是另外一個原因)。
擁有礦山或呢絨工場的新型資本主義企業主和大地主的一個大障礙便是學徒法。
它禁止錄用沒有做過七年學徒的工人
。很顯然,正是對這些非“學徒”出身的人才能付給低廉的工資。因此,旨在保護行會利益的學徒法在新貴族和資本家中間是完全不受歡迎的(特別是在農村)因此法律總是遭到他們的破壞。
非學徒岀身的工人人數時刻在增漲
,在英國東部的紡織工業申尤其增漲得厲害,而在蘭開廈和西南部更甚。在革命前,非學徒出身的工人無論是在紡織工業或重工業中都形成了多數。
十六世紀的勞工法給工人、手工業者和僕役的處境描繪出一幅顯明的圖畫
。馬克思曾經指出,以前在手工工場時期還不需要超經濟的強制。而十六世紀的情況則有所不同。
在十六世紀時,
工人的情況極端惡化
,工資雖然有所提高,但物價,特別是糧食價格卻漲得更高。農村工人懂得物價波動的最嚴重的後果。這可以從下列材料中看出:1495年一個工人以15周的勞動就能掙得全家一年的口糧,1564年則要花40周的勞動才行,而到1593年,一個農業工人甚至於成年累月地勞動也
不能保證全家一年的口糧
。手工業工人的情況要稍微好些。為了便於瞭解飢餓的1597年人民大眾的處境,必須把這年的物價和1593年的物價對比一下;1593年每8蒲式爾小麥的價值為18先令4(1/2)便士,1597年則為56先令10(1/2)便士。
十六世紀時,
實際工資劇烈地下降
。而“……以壓低工資為目的的法律,與“無人願僱的人”被割耳被烙印的刑罰,
卻一同儲存下來
。”
在使我們感興趣的這段時期中,勞工法(第一個法律還是在1349年頒佈的)於1495年開始頒佈。
這
一年的法律條文限制了假日工資的支付,准許企業主對不緊張的工作扣除工資,並規定了最高工資限額。
這一法律的目的是降低工資,規定限額,使工資不能提高到限額以上。過了一年,
達個法律條文被取消了
。因為它在一定的限度上束縛了僱主本身。
1514年頒佈了幾乎是同樣的條文,
明確地規定了工作的時間
,規定從3月中到9月中,僱工和職員必需從早晨5點工作到晚上7—8點,有兩小時吃早飯和午飯的時間;
冬天天
一
亮就得開始工作
。在倫敦因為工資比較高,致使1514年的法律沒有廣泛地發生效力。
1549年頒佈了新的法律,主要目的是防止僱傭工人的聯合;但
具有特殊意義的乃是1563年的“學徒法
”
,這項法律同樣涉及到手工業者、工人和農業工人。在這項法律的緒論中。登出了大量在農村中和手工業中施行的有關僱傭工人和學徒的法律,並說明那些法律與現行法律有牴觸;
而在條文中還說明工資太低
,由於一般物價上漲,已不能適應眼下的情況,因此,緒論指出,工人遵守法律感到太困難。這一法律的緒論是假仁假義的傑出作品,事情本來很淸楚,如果硬要按照舊法律所規定的工資,那是僱不到工人的,因為這種工資簡直少得令人難以餬口。但是政府卻認為舊法律有許多好的地方,所以決定重新審閱並釐訂,
使之成為一個僱工所必須遵守的統一的法律
。
在1563年的法律中佔首要地位的是農業工人問題,因為英國在當時主要還是一個農業國家。法律規定
只有那些沒有送給地主或農場主當學徒的人
,才能到手工業者那裡去當學徒。送條規定的目的是在於減少流入城市的人口。同時也規定了
每個有土地的房主可以收容一個10歲到
21
歲的農業學徒
。法律逐禁止簽訂不滿一年的合同。在這種物價不斷上漲的情況下,這一條是特別不利於僱工的,僱工是竭力想簽訂較短的季節合同或者是情願做零工,而法律則何護僱主的利益,
所以合同期間規定為一年
。
凡30歲以下的人,如果既沒有價值40先令的土地收入、又沒有其他價值10鎊的財產收入;
既
沒有從事手工業
,又沒有為農業主或懂得某行手藝的人服役;那他就非遵照這個法律找工作不可。任何男女工人在規定期限未滿之前是沒有權利離開工作地點的。如果工人被非法解僱,則主人須付出罰金
;如果工人自動放棄工作
,那也要罰款,而這種情況下的罰款金額是很大的,至於罰款落在誰的頭上也就無用爭辯了。任何工人在沒有得到自己主人的解僱證或者是放行證以前,是不能夠到另一城市或另一郡去的。對工人來說這是一種很有拘束力的警察措施。
在這種恐慌不安的年代裡,這些措施是用來預防工人的危險結集的。
所有
被
定期僱用的工人和手工業者
,從3月中旬到10月中旬每天必需
從早上5點工作到晚上7點半
,早飯、午飯、喝茶等休息時間總共不超過兩小時半;至於從9月中旬到來年3月中旬的工作日則是從天亮到天黑,沒有收工之前,誰也不能停止幹活,於是,
12
小時的工作日就成為
1563
年法律所規定的法定最低限額。
在這個法律中特別重要的是保安官可以規定工資並可以
按季節和物價來調整工資
。他們的目的(正如羅傑士所正確指出的)是想“以飢餓的工資把僱工送給地主”。
結語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保安官確實竭盡了全力。“
法律既給了他們權力
,
而且還不許別人對他們的決定有控訴的機會”
。1603年詹姆士一世所頒佈的法律補充了1563年的法律,並把1563年的條文規定擴充套件到織工、紡紗工和其他類工人都適用。
這種勞工法的基本原則一直
保
持到
181
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