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已經簽完了,但是徵收方現在卻不履行?如何維權更合適?

協議已經簽完了,但是徵收方現在卻不履行?如何維權更合適?

湖北小王的房屋前段時間被納入徵收範圍後,小王和徵收方一直積極的協商談判,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訂了徵收補償協議,小王心想著一件大事終於落定了,就等著拿到補償然後搬家就行了,但是徵收方卻遲遲不履行協議,小王卻不知該如何是好,想要提起訴訟也不知是提起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今天小編就針對此類情況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類似的問題。

協議已經簽完了,但是徵收方現在卻不履行?如何維權更合適?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可知:“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很多徵收方在不履行雙方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時,會找出各種各樣的藉口,譬如認定已經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存在問題而直接依據其職權停止進行履行協議的內容。但是很多被徵收方在遇到徵收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時,卻不能準確區別究竟是該提起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

協議已經簽完了,但是徵收方現在卻不履行?如何維權更合適?

首先,大家應當明確徵收雙方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合同。徵收補償協議滿足行政合同的特徵,即(1)簽訂的一方當事人屬於行政主體;(2)合同的內容屬於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務,具有公益性;(3)合同內容適用超越民事法律以外的規則。因此,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合同。我國法律規定徵收方必須堅持誠實信用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對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為負責,當徵收方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時,被徵收方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的規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但是在此過程中存在有兩種情況的例外,即:(1)如果被徵收方針對已經履行完畢的補償協議提起的訴訟;(2)當事人因行政機關與第三人簽訂的補償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的訴訟;這兩種情況下所提起的行政訴訟,並不屬於行政訴訟規定的受案範圍,大家應當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選擇合適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協議已經簽完了,但是徵收方現在卻不履行?如何維權更合適?

因此,當被徵收方遇到上述類似的情況時,切記不要恐慌,應當保持冷靜,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透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