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史——西、葡美洲殖民地的經濟制度

引言

巴西淪為葡萄牙殖民地後,葡萄牙一因國小力薄,無力對這麼龐大的一塊殖民地進行強力的控制和開發,二因巴西無貴金屬出產和眾多的印第安人可供掠奪,因此對巴西並不十分重視,只是依靠已在當地立腳的葡萄牙開拓者進美洲的發現與西、葡美洲殖民地的建立行統治。

葡萄牙巴西殖民地的行政構架

最初,葡萄牙王室把巴西平行地橫隔成14個將軍轄區,分封給12個大貴族(稱“受封人”)治理。每個轄區都為狹長的帶形,南北寬不到400公里,東起海岸,西至當時葡、西兩國還分不清的殖民地邊界。受封人必須自籌資金組織軍隊,維持地方治安和抵禦外敵,招募移民前來開墾;

在自己的轄區內擁有一切政治、經濟和司法大權,權力比西屬殖民地的總督或都督大得多,而且是世襲

;他可以委任官吏,徵收稅款,分配土地,建立城鎮,奴役印第安人,但是不能鑄造貨幣和處死葡萄牙人,還得把所獲的財富上繳五分之一給葡萄牙國王。但由於種種原因,這樣的將軍轄區實際上只建成7個。然而,這種鬆散的封地制度沒有給葡萄牙王室帶來很多的利益,也不能有效地抵禦法國入侵者的滲透。

1549年,葡萄牙王室決定在巴西設立總督,首府設在巴伊亞(今薩爾瓦多市)。1572-1577年,巴西分為北巴西(首府巴伊亞)和巴西(首府里約熱內盧)兩個部分,由兩個總督治理,但1578年又恢復為以巴伊亞為總督府駐地的舊制。1640年,葡萄牙與西班牙合併為一個國家,西班牙王室在巴伊亞建立了與西屬殖民地同樣的總督轄區,

並先後在巴西境內設立了8個都督轄區,既受總督的領導,又可直接與王室聯絡並接受指令

。其中的馬拉尼翁都督區1621年開始不受巴西總督管轄,而是直接隸屬宗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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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年(這時葡萄牙又與西班牙分離),葡萄牙王室收回了原9個將軍轄區的世襲權位,並將馬拉尼翁都督區交還巴西總督管轄。

1763年,巴西總督府遷往裡約熱內盧。此後,巴西的這套殖民體系一直保持到獨立之前

。在地方上,巴西也有市政會議,但權力比西屬美洲殖民地的大得多,它不但有徵收賦稅、管理市政等行政權,還有軍權和立法權,有代表派駐里斯本,其成員幾乎都是清一色的大貴族和莊園主。

此外,在1755年前,巴西也有許多集政治、宗教、生產、社會於一體的天主教區,

但這些教區的獨立性比西屬美洲的大得多,可以說已形成完完全全的“獨立王國”

,從而構成葡屬巴西殖民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1755年後,這些傳教區才被取消。

土地和農業制度

(1) 委託監護制。這是西班牙統治者在拉美殖民地最早推行、也存在時間最長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原是西班牙人在11-15世紀的光復運動中在被征服的摩爾人地區實行的一種賞賜有功騎士的授地制度。

哥倫布發現美洲後,西班牙王室於1502年就授意第一個派往埃斯班尼奧拉的都督奧萬多把這一制度移植於西印度群島

;後來,科爾特斯、皮薩羅等人對其進行了“美洲化”後又推廣到整個西屬美洲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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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該制度的主要內容有:為獎賞在征服美洲中有功的殖民者,西班牙國王將某一地區連同一定數量的印第安人“委託”給他“監護”,“受委託者”因此而被稱為“監護人”。

監護人對其所監護的土地沒有所有權(它屬於西班牙王室),但負有“保護”和管轄印第安人並使之皈依基督教的義務

,有向印第安人徵收貢賦(農副產品、手工藝品,後往往以無償勞動代替)和徵用其去礦場、農牧場或市鎮從事各種勞動的權力,但印第安人的勞動時間有一定限制,勞動也應得一定報酬;印第安人公社的土地和內部事務由印第安人的酋長(卡西克)管理,被“監護”的印第安人在名義上是自由人,但必須永久留在“監護地”內,不能隨意離開;此外,監護人是世襲的,實行類似於歐洲中世紀的長子繼承製,監護人對王室有納稅、服軍役等義務,等等。

(3) 那些被“委託監護”的土地,往往很大,甚至大得驚人,例如科爾特斯和皮薩羅,受“委託監護”的土地竟達2。5萬平方英里,受“監護”的印第安人多達10餘萬人!在實際生活中,監護人常常濫用權力,視印第安人為農奴,任意驅使並加重剝削。

如智利的印第安人每年要為監護人無償勞動160天,安第斯山地區則要高達300天

。繁重的勞動造成了印第安人的大批死亡,也影響了殖民地農業的發展。但這一制度最終在1720年才被取消,有的地區一直持續到18世紀末。委託監護制雖73然主要是土地和農業方面的制度,但並不僅限於此,它還涉及到行政、宗教、社會和其他經濟領域等各個方面,因此它是一種綜合性的西屬美洲殖民制度。

(2) 封地制。這是葡萄牙王室在巴西早期實行的一種制度。

由葡王派駐巴西的專門機構將大片的土地授給在巴西進行殖民活動的貴族,這些土地的面積都極為廣大,有的甚至超過葡萄牙本土或英國本土的面積

。得到封地的貴族便把這些土地都搞成像歐洲封建采邑那樣的東西,其權力比西屬美洲的監護人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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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地產製中的大莊園制。主要盛行於西屬美洲。其形成也有多種形式:一種是在實行委託監護制的過程中,一些大監護主不但把原來西班牙王室“委託”他監護的土地逐漸攫為已有,而且還採用各種手段侵吞原來屬於印第安人公社的土地。委託監護制正式被廢除後,那些已佔有大片土地的原大監護主便轉化成大莊園主或大牧場主。

另一種是在西班牙王室賞賜給立有軍功的殖民者的“步兵份地”、“騎兵份地”和“賜予牧場”的基礎上,透過各種兼併而形成

。還有就是教會透過賜予、捐贈、購買、誘騙等逐步形成了大地產。至18世紀中後期,大莊園和大牧場在西屬殖民地已很盛行,光新西班牙總督轄區就有4994 處大地產(3749個大農莊和1195個大畜牧場),它們佔有的土地達整個轄區土地的一半以上。

大莊園對外往往為市場而進行商品生產,但內部則往往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小社會,不但經營農業或畜牧業,還有手工業作坊、商店、學校、教堂等,有的大莊園甚至還擁有私人武裝。

大莊園中既有大量喪失了土地的印第安人或混血種人為佃農或僱工,也有因欠莊園的債務不能償還、只得淪為與莊園有依附性關係的、世代相傳的債役農

(大部分為印第安人)。因此西屬美洲的大莊園(大畜牧場)即不同於歐洲式的封建莊園,也不同於北美式的資本主義大農場。

(4) 大地產製中的大種植園制。

這是一種盛行於西印度群島、中美洲、西屬南美大西洋沿岸以及巴西的熱帶和亞熱帶經濟作物種植區的土地制度

。大種植園比大莊園更大,更包羅永珍,除了一般大莊園所擁有的東西外,它還有醫院、銀行、慈善機構和軍事堡壘等,儼然像一個擁有自己一套經濟、社會、政治乃至軍事制度的“獨立王國”。種植園主在種植園內擁有極大的權力,甚至可以為所欲為。

拉丁美洲史——西、葡美洲殖民地的經濟制度

大種植園主要是為國外市場進行經濟作物的商品生產,但所使用的勞動力基本上以奴隸為主,

最初是被征服、掠奪或拐賣來的印第安人,後來則是從非洲販運來的黑奴,這些人沒有人身自由

,完全屬於種植園主所有,必須從事極為繁重的勞動,過著非人的生活。因此,大種植園具有奴隸制和資本主義商品生產的雙重性質。

礦業中的分派勞役制

西班牙殖民者征服了拉丁美洲後,相繼在秘魯、墨西哥和玻利維亞等地發現了一些儲量巨大的貴金屬礦(主要是銀礦),因此從這些地方大量掠奪貴金屬,便成為西班牙王室在拉丁美洲最重要的活動之一。

為了保證開採貴金屬礦的勞動力的供應,西班牙殖民當局便採用定期直接徵用一定數量的印第安人去開礦的分派勞役制方法

,這正好與秘魯印加人原有的“米達制”,和墨西哥阿茲特克人原有的“瓜特基爾制”(定期為羽神蓋查爾科亞特爾義務勞動,如修廟宇和金字塔等)相類似。

這類制度規定,18~50歲的印第安人必須服徭役,每個印第安人公社每年必須抽調一定比例的成年男性(秘魯為14%,墨西哥為4~5%)到附近的礦山服役,期限為4個月,每勞動1周可休息2周,這樣實際的服役期限為10個月至1年。

服役者按周領取工資,每週2比索,4個月44比索左右,但其中的87%要上繳給公社作為貢賦

。由於所剩工資不足以維持服役者服役期間的生計,因此他們只得在另外作為“休息”的8個月中以“自由受僱者”(稱作“明加”)的名義為礦山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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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估計,在16世紀中葉至18世紀中葉的200年期間,秘魯被派往波託西和萬卡佛利卡銀礦服徭役的印第安人就有300餘萬人之多!

在實際實行中,礦山業主往往不遵守有關規定,任意剋扣服役者的工資,延長勞動時間和期限

;而且礦山中的勞動條件極其惡劣,勞動極為繁重,礦石完全依靠人力從礦井深處沿著狹窄的坑道爬著運出地面;河井內空氣渾濁,嚴重缺氧,毒氣四溢,因而造成了服役者的大量死亡,死亡率最高竟達80%。

為此有些印第安人在去礦山服役之前,往往要親人和朋友預先為他舉行葬禮。有些印第安人寧可自殺,也不去服役。

這種殘酷的剝削制度為西班牙王室創造了巨大的財富,僅秘魯一地在300年殖民統治期間利用“米達制”生產出的財富就高達25億比索

。除礦山以外,以“米達制”或“瓜特基爾制”為形式的分派勞役制有時還被運用到紡織工場、興修水利、市鎮建設、運輸和莊園、牧場勞動中,為這些部門提供了大量廉價的勞動力。這一萬惡的制度,直到這些拉美國家獨立時,才宣佈廢除。

壟斷性的商業和貿易制度

西、葡兩國統治者根據當時西歐盛行的重商主義理論,把殖民地的商業和貿易都視為是為宗主國的利益服務的,因此一切與宗主國利益不符的貿易往來,都是不允許的、非法的。

西、葡王室規定,殖民地只能與宗主國進行貿易,不能與其他國家往來,即使是各殖民地之間的貿易往來也受到嚴格控制

。為此,西班牙還設立了專門管理宗主國與殖民地間貿易往來的機構“貿易總署”。一切往來於宗主國和殖民地之間的船隻、貨物、乘客及船員都要經過它的嚴格審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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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貨物更是如此,不但要經貿易總署批准,而且只能用西班牙的船隻運輸;外國船隻進入西屬殖民地港口,都需經當地殖民當局批准,否則,貨物或船隻→律被扣押和沒收,船員被判刑。此外,西班牙王室還把對殖民地的貿易指定給一小撮貴族和大商人壟斷經營,不許其他中小商人染指。當時正規的西屬殖民地貿易(非走私貿易)是這樣進行的:

一切開往殖民地的船隻每年於4-5月或8-9月集中在西班牙的塞維亞港(1717年改為加的斯港),組成船隊。每支船隊約有船隻40-70艘

。4-5月間啟航的船隊駛往墨西哥的維拉克魯斯,所運貨物是銷往墨西哥、中美洲和加勒比海各島的;8-9月間啟航的船隊駛往巴拿馬的波多貝約(中途在哥倫比亞的卡塔赫納港停留約1個月,作小部分交易),其貨物是銷往西屬南美殖民地的。

兩支船隊都有軍艦護航,以防英、法、荷等國海盜船隊的劫掠。

在集市上,從西班牙運來的貨物被當地的經銷商或轉運商買走,或用美洲出產的貴金屬、手工藝品、農副產品進行交換

。然後,當地商人再用大車或牲畜把這些貨物運往西屬美洲殖民地的各個地區,而滿載著從美洲殖民地搜刮或交換來的貴金屬或其他土特產的兩支船隊,則一律到哈瓦那會齊,到第二年3月,再在軍艦的護航下返回西班牙。這種壟斷性的貿易,雖然極為費時費力,卻給西班牙大商人創造了鉅額利潤,有時光一次單航程,就可獲得300%的利潤。

此外,在太平洋方面,西班牙還開闢了菲律賓(當時屬西班牙)的馬尼拉至墨西哥的阿卡普爾科之間專程貿易船隊,稱為“馬尼拉大帆船隊”,其性質和交易情況與上述船隊相同。然而,

由於西班牙本身工業和手工業的日益衰敗,走私貿易的日益猖獗,以及西屬殖民地之間貿易往來的加強等原因,這種集中壟斷的、耗時費力的貿易方式日趨衰落

,1778年,西班牙政府正式停止這種貿易方式,改行“自由貿易”。葡萄牙雖然也實行對巴西貿易的壟斷制度,但沒有像西班牙那麼極端和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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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也有軍艦護航的商船隊制度(16世紀末-1765年),

但由於葡萄牙本身太小,生產能力十分有限,根本無法供應巴西的各種商品,因此只好同意巴西與其他國家進行貿易往

來,但運往巴西的商品必須經由里斯本轉運。但實際上,葡萄牙根本無法有效地控制巴西與英法荷等國的貿易往來,這些國家的商品透過各種渠道充斥於巴西市場,因而葡萄牙的貿易限制和壟斷制度是很有限的。

種族大融合與殖民地的社會結構

最初,是西、葡殖民者與印第安女子間的通婚;此外,還有他們的各種混血後代間的混血。這些混血成分不同的混血人種,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稱:

印第安人與歐洲人的混血後代在西屬美洲稱“梅斯蒂索”,在巴西稱“馬梅盧科”

;黑人與歐洲人的後代在西屬美洲稱“穆拉託”,在巴西稱“卡夫茲”;黑人與印第安人的混血後代在西屬美洲殖民地和巴西都稱“桑博”。

西、葡美洲殖民地從一開始就是以種族壓迫為其社會基礎的,後來西、葡統治者又把本國的一套封建等級制度搬到了美洲殖民地,這樣,種族壓迫又與階級壓迫交織在一起,後經過不斷組合與分化,逐漸形成了西、葡美洲殖民地的一種獨特的、基本上按種族劃分的金字塔結構,其構成如下:1、“半島人”或“王國人”。他們是來自西、葡本土,暫時在美洲殖民地任高階官職、軍職相界教職,或從事工商在類業的西班牙人或葡萄牙人,是統治階級,也是整個社的最上層。

這些人都享有很大或一定的特權,不少人還擁有貴族稱號、大地產或商號,他們不但控制著殖民地的政治、軍事和宗教,而且也控制著殖民地的經濟命脈

。他們處於殖民地社會金字塔的頂部。

2、土生白人(又譯“克利奧約人”)。他們絕大部分是出生在美洲的西、葡殖民者或移民的後裔,也有少數是富裕的印歐混血種人或印第安古代王室的後裔及原印第安酋長,向西、葡王室買來一張所謂“血液淨化證書”後而“變成”的。他們通常擔任殖民地行政、司法、軍隊、教會中的中、低階職位,許多人擁有一定的地產或產業,為農牧業莊園或種植園主,或者從事非“半島人”或“王國人”壟斷的商業、運輸業、手工業和礦業,以及某些技術和知識含量較高的自由職業(工程師、教授、律師、醫生等)。

但他們在各個方面都要受到“半島人”或“王國人”的歧視、排擠乃至打擊,地位永遠要比後者低一等

。然而由於他們世代土生土長在美洲殖民地,有些人還花錢捐買了貴族頭銜,因此他們掌握了殖民地社會中相當大的社會經濟實力,成為力量雄厚的地方實力派。他們在殖民地社會中處於上層和中上層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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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血種人。隨著西葡美洲殖民地各種人種的大規模混血,從17世紀起,西葡美洲殖民地便出現了一個龐大的混血種人集團。

這個集團的成分極其複雜,有的已擠入土生白人行列,有的則處於社會的最下層

。但一般說來,他們中的大多數為城鎮中的小工商業者(少數也有發跡為店主、礦主等富戶的)、工匠、店員、低階教士、普通士兵、小工頭、小監工、牧工等等。他們名義上是自由人,但不能擔任公職,也不能參加市議會的選舉。這些人處於殖民地社會的中層和中下層。

4、印第安人。他們原是美洲大陸的主人,但西、葡殖民者入侵後卻成了被剝削、被壓迫的物件,成了殖民地社會的底層。他們在大多數地區承擔著最繁重的農業勞動,是殖民地基本生存物質的生產者,在委託監護制和分派勞役制下,他們還必須定期服勞役,去從事公共建築或教堂的施工,道路或水渠的開挖,為政府或教會的高階人員充當僕役,

特別是在“米達制”或“瓜特基爾制”下,還必須每7年到礦山去服2年左右的勞役

。印第安人在名義上是“自由人”,是“受保護的”,但沒有一點公民權力,不過他們還有自己的土地,有自己的傳統村社,可以保持自己的傳統生活方式,在公社範圍內享受“自治”,因此處境比黑人略為好一些。

5、黑人。他們都是被拐賣來的非洲黑人或這些人的非混血後裔,

他們沒有絲毫的權力和人身自由,完全聽憑種植園奴隸主的擺佈

,從事著殖民地社會中最髒、最累、最緊重的勞動。

結語

在非種植園地區,則大多充當家庭僕役;也有極少自由照人”成為小商販和工匠的。

由於黑人的家鄉不在美洲,在當地無依靠,絕大多數又都是奴隸

,因此他們的處境比印第安人還要壞,處於社會的最底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