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通風之二氣流組織

1。全面通風的進、排風應使室內氣流從有害物濃度較低的地區流向較高的地區,特別是應使氣流將有害物從人員滯留區帶走。

全面通風之二氣流組織

2。機械送風系統的送風方式,應符合如下要求:

(1)放散熱或者同時放散熱、溼和有害氣體的房間,當採用上部或者下部同時全面排風時,宜送至作業地帶;

(2)放散粉塵或者密度比空氣大的蒸汽和氣體,而不同時放熱的房間,當從下部排風時,宜送至上部地帶。

(3)當固定工作地點靠近有害物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裝有效的區域性排風裝置時,應直接向工作地送風。

3。當採用全面通風消除餘熱、餘溼或其他有害物時,應分別從室內溫度最高、含溼量或有害物濃度最大的區域排出,且其風量分配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有害氣體和蒸汽的密度比空氣小,或在相反情況下但會形成穩定的上升氣流時,宜從房間上部地帶排出所需風量的三分之二,從下部地帶排出三分之一;

(2)有害氣體和蒸汽的密度比空氣大,且不會形成穩定的上升氣流時,宜從房間上部地帶排出所需風量的三分之一,從下部地帶排出三分之二;

從房間下部排出的風量,包括距地面兩米以內的區域性排風量。從房間上部排出的風量,不應小於每小時一次換氣。

當排出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蒸汽時,其風口上緣距離頂棚應不小於0。4米。

4。機械送風系統室外進風口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設在室外空氣比較潔淨的地方;

(2)應儘量設在排風口的上風側,且應低於排風口;

(3)進風口與排風口設於同一高度時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米。當水平距離小於20米時進風口應比排風口至少低6米;

(4)進風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於2米。當佈置在綠化帶時,不宜低於1米;

(5)降溫用的進風口,宜設定在建築物的背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