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拒絕難民的遣返,國際社會向難民提供幫助

引言:

為解決巴勒斯坦問題重要的一步是遣返難民,但是以色列卻始終以各種方式堅持反對遣返難民,並針對非猶太人的難民和猶太人採取了不同的待遇。這不僅導致了數以百萬計的難民無家可歸,生活在水生火熱之中,而且導致巴勒斯坦的問題始終得不到良好的解決。

聯合國巴勒斯坦調解專員伯納多特伯爵在1948年所採取的第一個步驟是堅持遣返難民。在以色列反對難民遣返的情況下,他在1948年7月向以色列提出建議,在不損害所有阿拉伯難民最終返回家園的權利這個前提下,允許有限數量的難民從8月15日起返回。以色列以治安問題為理由拒絕了這位調解專員的建議。

以色列在答覆中說

只有當阿拉伯國家願意簽訂一項和約時,才能考慮難民遣返問題。

這個藉口遭到了伯納多特伯爵的拒絕,他在進度報告中說道:

在我收到猶太人的答覆之後,我立即就這個問題向安理會作了報告,反覆說明,儘管以色列臨時政府表示了那樣一種觀點,但我還是堅信,難民儘早返回他們家園的權利應該得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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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專員為使難民得以遣返而作的一切努力由於以色列的反對完全失敗了。

在他為了解決巴勒斯坦問題而向聯合國大會所提出的許多建議中,還有這樣—條建議:

聯合國應當確認阿拉伯難民儘早返回他們的在猶太人控制下的家鄉的權利,聯合國和解委員會應當監督和幫助實現難民的遣返,重新定居和經濟、社會的恢復,並對不願回鄉的難民的財產給予適當的賠償……

聯合國大會採納了伯納多特伯爵的建議,並在1948年12月11日第194(三)號決議的第11節中說明了

對於那些願意回到家長繼續和鄰居和諧相處的難民們

應該給予起返回家鄉的機會和權利

而對於那些不願意再次返回家鄉的難民來說,應當給與一定的財產賠償

,而且按照國際法原則或公平原則,凡應由各負責政府或當局賠償的財產損失,均須予以賠償。

這一決議還責成聯合國巴勒斯坦和解委員會,必須透過各種辦法來使難民可以透過一種便利的方式遣返、並致力於難民重新定居和經濟、社會的恢復……。”但正如前面提到的,和解委員會未能使以色列接受難民遣返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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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以色列正式提出對於難民問題的解決

要以締結一項和約為先決條件

但在許多場合

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

以色列所抱的態度究竟是什麼。

和解委員會在其第八個進度報告中說:“本古裡安先生並不排除接受有限數量的阿拉伯難民遣返的可能性,但他表明,以色列政府認為,大部分難民問題的真正解決,在於難民在阿拉伯各國重新定居。”

只有一次

由於美國政府施加壓力的結果

以色列才答應接受有限數量的難民返回。

1949年5月,美國政府向以色列發出一份照會。美國政府在照會中堅持要求以色列在難民、邊界和耶路撒冷國際化問題上作岀切實的讓步,否則,美國政府將重新考慮它對以色列的態度。美國的照會“認為以色列的態度是有害於和平的,且是無視聯合國大會1947年門11月29日和1948年12月11日的決議的。這才促使以色列向和解委員會表示,可以允許十萬難民返回,但必須服從一些條件,其中之一是以色列“有權將遣返的難民重新安置在特定的地區,以確保難民的重新定居適應以色列經濟發展的總計劃。”

顯然

允許10%的難民返回,並且把他們重新安置在離開自己家鄉的特定的地區

這樣的建議是不符合聯合國關於遣返問題的決議的。

和解委員會的評論說,它認為以色列的建議是不能令人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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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48年以來

聯合國大會每年都重申要求遣返難民的決議,但毫無效果。以色列反對難民遣返的態度並沒有改變或者退讓。以色列甚至丟掉了把難民問題與簽訂和約連在一起的偽裝。它公開宣稱,不願讓難民返回他們自己的家鄉。

它一再重複,難民的家園已經被破壞或佔領了,已經沒有容納他們的地方了,情況已經發生了變化,他們不應再夢想返回了。以色列尋找各種理由,為它採取的這種態度辯護。例如,1965年,以色列代表曾向聯合國講:“問題的解決不在於以色列,而在於阿拉伯世界……雖然難民希望返回他們從前的故鄉是很自然的,但是那種願望是不合理的,因為在1948年,巴勒斯坦在地圖上就已經不再是一個領土上的實體了。……聯合國大會是無權透過1948年12月11日決議的……這項決議的第11節同每個國家均可決定應當允許誰進入它的領土這樣一種主權沒有任何矛盾的地方。而且不管怎麼說,事件的程序早已使這一節過時了。”

伯納多特伯爵在他的日記中,對以色列在巴勒斯坦難民問題上採取的態度表示遺憾。

他指出,猶太人必須始終把阿拉伯人看作自己的鄰居,並且應該消除阿拉伯人和猶太人之間普遍存在的仇恨。

然後他又說:“以色列政府本來可以利用阿拉伯難民問題這樣一個極好的機會來做到這些,但是,它丟掉了那個機會。它對這些難民所表示的只有無情和頑固,假如它不是那樣,而表現出一種寬宏豁達的精神;假如它宣稱,自身曾深受苦難的猶太人民理解難民的感情,不願用自身遭受過的待遇來對待這些難民,那麼以色列整個世界上的威信就會得到無限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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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拒絕讓巴勒斯坦難民返回自己家園只能用種族主義思想來解釋。

阿以衝突的根源,特別是難民問題的根源,就在於猶太復國主義者要建立猶太國家這樣一種觀念,在這個國家裡非猶太人沒有容身之地,如果那些非猶太人是這塊土地的所有者和這個國家的原有的居民,那就更無容身之地了。

這種種族主義的和宗教的觀念

即建立一個不摻雜非猶太人的猶太國家,乃是把巴勒斯坦人趕出他們自己家園的原因,也是以色列拒絕讓這些巴勒斯坦人返回家園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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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種族主義還可以說明以色列為什麼要制訂關於“收集猶太流亡者”的法律。根據以色列1950年制訂的“歸返法”,任何猶太人都有權移居以色列,並在那兒定居。一個猶太人只要一進入以色列,就自動地取得以色列的公民權。1952年制定的“國籍法”規定了一種有利於任何猶太人的特權,使任何一個猶太人,不管他的國籍或他出生在哪個國家,都能自動地、無條件地取得以色列的公民權。這與以色列對待那些在1948年仍然留在以色列佔領區內的阿拉伯人和其他非猶太人所採取的態度是截然不同的。根據1952年的“國籍法”,居住在以色列的非猶太人,只有們能夠證明,他們在這裡居住,是因為自己原來就是巴勒斯坦的公民或者已經入了巴勒斯坦籍,才能獲得公民權。這條規定甚至還要應用於這個國家裡那些在巴勒斯坦出生,並且有生以來在巴勒斯坦生活,而旦他們的祖先也世世代代生活在巴勒斯坦的原有居民。

由於實行這條法律而產生的結果是,仍然處在以色列佔領下的巴勒斯坦地區的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實際上就成了他們自己國家的外國人了。

唐佩雷茲曾說:“要求一個阿拉伯人根據居住情況證明他的公民權的條件,實際上是很難辦到的。大部分阿拉伯居民沒有巴勒斯坦公民權的證明……大量原來有身份證的阿拉伯人,在戰爭期間或戰爭剛一結束,就將身份證丟失,或交給以色列軍隊。”對待猶太人和非猶太人在取得公民權上的這種不同待遇是違反聯合國大會1947年11月29日第181(二)號決議的。該決議規定,居住在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和猶太人,應自其居住國正式獨立時起成為該國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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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

以色列一方面拒絕給巴勒斯坦難民以返回自己家園的權利

並且拒絕給仍然居住在以佔區的那些阿拉伯人以公民權

另一方面卻把世界上的每個猶太人都當作潛在的公民。

這就向所有願意到巴勒斯坦來的猶太人打開了這個國家的大門,給猶太移民以通行自由,並且把巴勒斯坦難民的家園和土地分給了他們。以色列的政策使阿拉伯人和猶太人之間產生了一道鴻溝,而它拒絕讓難民返回自己的家園又阻礙著巴勒斯坦問題的解決和中東和平的恢復。

1948年最早的那一批難民生活上經受了極苦難。由於幾乎沒有收入、金錢或財產

一些人寄居在私人住宅或公共建築物裡。

但是,成千上萬的人沒有食物或住處,只能住在樹下的帳篷裡,最好的也不過居住在穴洞或古代建築的廢墟里。這裡有一段聯合國調解專員所描寫的1948年夏天在臘馬拉的巴勒斯坦難民的生活狀況:在我們離開耶路撒冷之前,我們訪問了臘馬拉,那裡聚集著好幾千來自盧德和臘姆拉的難民。我曾經看到過很多難民營,但從未見過象在臘馬拉所看到的那種可怕的情景。激動的人群簡直象暴風雨一樣衝擊著我們的汽車,他們以東方人的那種激情喊叫著他們要食物,要返回自己的家園。在那苦難的人海之中,許多人的臉上帶著可怕的神色。我十分清楚地記得,一大群長著疥癬、行動不便、鬍子纏結的考人,把他們憔悴的面孔伸進汽車,拿出一片面包,那在一般人看來是根本不能吃的東西,卻是他們唯一的食物。或許,這個難民營還沒有立即成為傳遍整個巴勒斯坦的流行病滋生地的危險。但是,在10月初,當雨季開始,寒冷的氣候到來時,將會怎樣呢?其結局實在令人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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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納多特伯爵是很有預見的。

由於以色列拒:絕讓巴勒斯坦難民返回自己的家園

結果

冬天一到

許許多多的人沒有任何禦寒的物品,其中許多人死去了。這批犧牲者不計其數。

首先採取措施救濟這些難民的是當地的居民和阿拉伯各國政府。有一年多,難民就依靠這種援助。隨著難民悲劇的加劇,好幾個志願救濟機構向難民提供援助,其中有紅十字會協會,國際紅十字會和美國教友會委員會,但是,聯合國調解專員很快就看到,

無論是阿拉伯各國政府和人民的努力

或是外國經濟機構的捐贈,都不可能解決這個數量龐大的難民問題。

正如聯合國巴勒斯坦調解專員所說的,面臨的抉擇是,或者拯救這成千上萬的人,或者聽任他們死去。為了避免一場災難,必須由聯合國組織採取行動。1949年予組成了聯合國巴勒斯坦難民救濟署,暫時負責進行援助。然後,根據聯合國大會1949年12月8日決議,在1950年5月1日設立了聯合國難民救濟和工程處,以承擔援助巴勒斯坦難民的責任。聯合國難民救濟和工程處向難民提供了食物飛住所和醫療照顧,在最近幾年,也注意到向難民提供職業訓練。

但並非所有登記的難民都能得到援助。

比如在1966年,總共一百三十萬登記的難民中只有八十六萬人領到了定量的口糧。在1951年到1966年期間,聯合國難民救濟和工程處每年的支出在二千六百萬美元到三千七百萬美元之間變動不定。實際上,這就意味著,按人口平均,每個難民得到的援助一年還不到三十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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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以色列出於種族主義,始終堅持拒絕巴勒斯坦難民的遣返,卻給與世界上的每個猶太人潛在的公民權利。這中做法導致難民問題無法得到解決。雖然眾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紛紛向難民伸出援助之手,但是對於難民這個龐大的難題來說,卻是杯水車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