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廢物國際治理:評巴塞爾公約塑膠廢物修正案

塑膠廢物國際治理:評巴塞爾公約塑膠廢物修正案

一、前言

塑膠產生於20世紀初,在消費文化中興盛,由於對環境的巨大損害,塑膠廢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中國以往進口了大量的塑膠廢物作為工業原材料,對環境造成了不可逆的巨大損害,這一切隨著中國的洋垃圾禁令而得到緩解。國際上對塑膠廢物治理的呼聲愈來愈高,在巴塞爾公約第十四次締約方大會的時候形成了對塑膠廢物的修正案,為以後全球塑膠廢物治理打好了基礎。

二、塑膠廢物國際治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塑膠廢物的產生量

塑膠從1907年於美國產生以來,經過了一百多年的發展,這段時間產生了多少塑膠廢物呢?據一條被廣泛援引的資料:到目前為止,已知人類共生產了約87億t噸塑膠製品,其中66 億噸被廢棄,而在這之中,只有9% 進入回收流程,餘下成為垃圾。也就是說,我們通常使用過的塑膠製品,包括各種包裝袋,塑膠日常用品等,最後有91%變成了垃圾,回收率並沒有想象的那麼高,而對於回收來的塑膠廢物,寥寥幾次迴圈利用後,最終命運也是成為垃圾。

在20世紀五十年代,美國行業雜誌《現代塑膠》的編輯勞埃德·斯托弗(Lloyd Stouffer)在一次行業會議上表示:“塑膠的未來就在垃圾桶裡。”他的意思是我們每年產生多少塑膠,未來就會有多少塑膠廢物,而全球目前每年產生約3億噸塑膠廢物。這種說法是否有道理呢?

(二)塑膠廢物的回收利用存在的問題

我們可以發現,很多塑膠產品,都會標識可迴圈利用,以此給人們造成一種假象,塑膠是可以迴圈利用的,既然可以迴圈利用的,我們只要把它們分類好送上垃圾車就可以了,這些塑膠廢物都被回收利用了,並沒有汙染環境,並使自己的浪費得到一種心理的慰藉。這是有問題的。

有一個論斷:塑膠是最不適合回收利用的材料之一。因為玻璃、廢金屬等幾乎可以被無限次地熔化和改造,並製造出與之前相同質量的新產品,而塑膠每次回收後品質都會嚴重降級。一個塑膠瓶無法在回收之後製造出同樣質量的塑膠瓶。回收後的塑膠變成了生產衣服的纖維,或者是製造傢俱的材料,若是再次回收,可能變成道路填充物,或者塑膠絕緣材料——而這兩種材料都不能再回收了。因而塑膠的回收再利用,本質上都只是更接近垃圾填埋場或海洋而已。

(三)塑膠廢物的危險性

塑膠製品便宜便捷,但是塑膠也很危險,主要是塑膠逐漸降解為微塑膠顆粒產生的危險以及塑膠廢物流入海洋對海洋的汙染。

微塑膠,通常認為是粒徑小於5mm的塑膠顆粒。尼龍和滌綸等合成纖維在每次洗滌過程中都會脫落數千顆微塑膠,塑膠製品在使用中也會產生大量的微塑膠,而這些微塑膠最終可能進入排水系統,進而流進河流和海洋。海洋微塑膠的另一主要來源是大型塑膠廢物的分解。塑膠廢物進入海洋後,在熱、光、化學等環境因素作用下逐漸發生光降解或破碎形成微塑膠。微塑膠容易被海洋環境中的浮游動物、底棲生物、魚類等吞食而儲存在消化道,甚至直達組織和細胞內,危害生物體生長,並有可能透過食物鏈最終威脅人類健康。當然,這一過程也會在內河、湖泊等水體環境下發生。

塑膠廢物國際治理:評巴塞爾公約塑膠廢物修正案

大型塑膠廢物( 如合成纖維繩、塑膠布、捆紮帶、漁網、拖網等廢棄漁具) 對海洋生物的主要影響是纏繞生物、限制運動和攝食導致死亡。有些海洋動物誤食塑膠廢物後消化系統物理堵塞,營養吸收減少,引起飢餓或者消化系統損傷,導致死亡。目前發生在海鳥、海龜和海洋哺乳動物身上的慘痛事件受到較多的關注,而其他生物如魚類和無脊椎動物遭受的纏繞和攝食影響事件也越來越多,因此海洋塑膠廢物和微塑膠已經成為海洋生態系統的重要威脅。

此外,塑膠廢物焚燒存在產生二噁英的風險,填埋則很難自然降解,可能花費數十年甚至更久。

(四)塑膠廢物的國際貿易情況

由於塑膠廢物對環境的巨大危害,我國發布了洋垃圾禁令。我國於2017年12月31日起禁止來自生活源的廢塑膠進口;於2018年12月31日起禁止工業來源廢塑膠進口。於此,廢塑膠進口在中國大陸得到了全面禁止。

在中國發布禁令後,包含廢塑膠的洋垃圾轉而尋求向東南亞等地區出口。

馬來西亞首當其衝。據路透社報道,2018年前7個月,世界10大垃圾出口國銷往馬來西亞的塑膠廢物就超過45萬噸。回收再利用這些“洋垃圾”,可以給馬來西亞帶來數十億美元的收益,但是馬來西亞並不具備處理好這些垃圾的能力,這嚴重破壞了馬來西亞的環境。泰國、越南等其他東南亞國家也愈發擔心本國成為世界“垃圾場”。英國前4個月出口至泰國的廢棄塑膠同比增加50倍,泰國警方發言人表示,泰國現有的垃圾處理廠已經沒有多餘的能力處理更多的回收垃圾。

跟隨中國拒收“洋垃圾”的腳步,東南亞國家也開始嚴格管控“洋垃圾”。馬來西亞正在考慮制定更加嚴格的垃圾處理廠運營許可規則,要求垃圾處理廠必須符合環保標準,並只能在重工業區運營。2018年7月,馬來西亞取消了114家工廠進口廢塑膠的許可證。2018年8月,泰國環境部部長蘇拉薩決定,泰國將於2021年正式停止進口所有外國塑膠廢物。越南在2018年7月底即宣佈暫停進口廢塑膠,停止發放新的垃圾進口許可證,並嚴厲打擊非法進口廢棄紙張、塑膠、金屬等行為。

(五)塑膠廢物國際治理存在的問題

雖然發達國家出口廢塑膠很大程度是由於經濟驅動,但掩蓋不了其轉嫁環境汙染、推卸治理責任行為的實質。由於國際貿易相關規則的約束,儘管廢塑膠國際貿易存在諸多問題,各國欲禁止其貿易也需要更多的國際法律支撐。

三、巴塞爾公約第十四次締約方大會關於塑膠廢物的修正案

(一)修正案內容

巴塞爾公約主要賦予了締約國禁止進口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權利,主要方式為預先同意制度。巴塞爾公約在其第十四次締約方大會上通過了關於廢塑膠的修正案,為相關各國的禁塑令提供了充分支撐。

2019年4月28日-5月10日, 《巴塞爾公約》第14次締約方大會在瑞士日內瓦召開。2019年5月10日下午大會全體會議通過了《巴塞爾公約》塑膠廢物附件修正案,修正案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對未提出反對宣告的締約方生效。修正案主要內容如下:

1、附件二(公約受控的其他廢物)和附件八(公約受控的危險廢物)中增加了塑膠廢物條目。

2、 幅度減少了附件九的塑膠廢物類別和範圍,僅允許“幾乎不汙染不混合”的單一品種塑膠廢物和分類回收的PP、PE和PET混合塑膠廢物,並將“非鹵化聚合物和多聚物的塑膠廢物”的類別從20類縮減為6類。

3、 增加了列入附件九的塑膠廢物最終應進行環境無害化回收的要求。

4、在附件二增加了“各國可採取更嚴格要求”的規定,對附件九的“幾乎不汙染不混合”的塑膠廢物的分類標準規定“可參考執行相關國際和國家技術檔案”。

作為對比,《巴塞爾公約》現行規定中受到限制的廢塑膠僅為附件二“從住家收集的廢物”中的廢塑膠,以及因具有特定危險特性而屬於危險廢物的部分。危險特性是指爆炸、易燃、反應、有毒、傳染、腐蝕等嚴重的危險性,廢塑膠所具有的危險性不在傳統考慮範圍之內。

(二)修正案對塑膠廢物國際治理的影響

巴塞爾公約附件二包含的廢棄物是巴塞爾公約明確可以進行限制的範圍之一,修正案在附件二中增加了塑膠廢物,僅規定“其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且幾乎未受到汙染且不同其他廢物混雜”、“幾乎只由一種……組成”等塑膠廢物不受控制。也就是說,不在不受控制名錄裡面的塑膠廢物,締約國可以完全禁止;對於在不受控制名錄裡面的,可以利用前置條件進行充分審查。由於前置條件非常嚴苛,“幾乎”等表述具有很大解釋空間,這勢必會對進口塑膠廢物產生巨大的壓力。

另外,修正案授權各國對附件二中不受控制的塑膠廢物“可採取更嚴格要求”,並規定對“幾乎未受到汙染且不同其他廢物混雜”、“幾乎只由一種”等限定條件進行解釋時“國際和國家規範可以提供參考”。這實際上賦予了締約方可以對公約列出的不受控的塑膠廢物繼續進行控制的權利,理論上對所有塑膠廢物均可以依該修正案進行合理控制。但是,對於締約國希望進口作為原材料的部分,則可以根據該修正案不受控制名錄在貿易程式上進行簡化,促進資源流通。

四、結語

巴塞爾公約塑膠廢物修正案的透過,是全球塑膠廢物治理的一個里程碑,他為各締約國禁止塑膠廢物進口提供了充分的支撐,避免其成為世界垃圾場。但是,我們希望的不僅僅是對塑膠廢物的管控,而是對所有可能造成環境損害的洋垃圾都可以說不。因此,我們應當繼續努力,推進巴塞爾公約的發展,為控制洋垃圾貿易提供更多的支撐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