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巫山:易美春老人期待公平正義

重慶巫山:易美春老人期待公平正義

家住巫山縣巫峽鎮白水村6組的61歲老人易美春,1983年結婚並分家立戶,按照農村的習俗,老人的父母為其劃分了屬於他的山田。在母親的主持下(父親易繼發當時也在場,並且對分割山田沒有異議),易美春老人獲得山的內槽橫路為界的下半部分山田,這部分山田是無草無柴的禿山,上半部分是柴山,並長滿可以賣錢的羊鬍子草,兩地面積相較而言,下半部分要大一些。處於對父母決定的尊重和對弟弟的愛護,再加上分得山田面積也大一些,易美春老人接受了父母親的分家決定。30年來,易美春老人一直遵循分家決定對屬於自己的山田進行管理,沒有人提出過任何異議,2009年政府集體辦理農民的林權證時,也是依照分家決定為易美春老人辦理的林權證,規定分家所得山田屬於易美春老人,至此,沒有任何人提出異議。

被親弟弟告上法庭,發生在2016年,政府規劃修建巫山縣城繞城公路,剛好經過易美春老人的山地,因此政府對易美春老人進行了佔地賠償。眼看親大哥分得的山地得到了賠償,兩位親弟弟眼紅這筆錢財,竟然以無證據證明山地是易美春老人一人所有,要求對這筆賠償款進行分割。眾所周知,農村分家分地都是口頭協議,主持分家的老母親已經於2015年6月逝世,已死無對證,而老父親在兩位親弟弟的攛掇下,不願意為老人證明分家決定的真實性,更令人易美春老人傷心的是,老父親在兩位弟弟的唆使下,一起將易美春老人告上法庭,參與賠償款的分割。

重慶巫山:易美春老人期待公平正義

重慶巫山:易美春老人期待公平正義

兩位弟弟和老父親的親情背叛,讓易美春老人每次說起都潸然淚下,他想不明白,兩位親弟弟不顧兄弟親情道德敗壞竟然和老父親竟然為了幾萬塊錢的賠償款,將自己告上法庭,更過分的是連自己妻子結婚時的陪嫁山地都被弟弟要求一起分割。讓人心痛的是巫山和萬州兩級法院罔顧事實先後判決易美春老人敗訴,讓老人悲痛欲絕,親情的背叛和法律的不公正讓易美春喪失了生活的信心。好在在親友朋友的規勸和支援下,易美春聘請了律師向重慶高階人民法院申訴: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易美春,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巫山縣巫峽鎮白水村六組,公民身份號碼 512227195702031414。

再審被申請人:易繼發,男,1936年3月26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巫山縣巫峽鎮白水村六組,公民身份號碼 512227193603261418。

再審被申請人:易美林,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巫山縣巫峽鎮白水村六組,公民身份號碼512227197010181410。

再審被申請人:易勇,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巫山縣巫峽鎮白水村六組,公民身份號碼 512227197407101415。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8)渝02民終1486 號民事判決而申請再審。

申請事項

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8)渝02民終1486 號民事判決和巫山縣人民法院(2018)渝0237民初1167號民事判決,駁回被申請人要求分割土地補償款的請求。

事實和理由

2014年,巫山縣城為修建繞城路,徵收了申請人易美春的部分土地6。35畝,易美春領取了農轉非安置費187272元,土地補償費20320元,青苗補償費5400。20元,林木補償費20510。40元,共計233502。60元。2018年3月5日,被申請人向巫山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該徵地補償款,2018年5月14日,巫山縣人民法院(2018)渝0237民初11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將申請人領取的農轉非安置費、土地補償費207592元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平均分割。後申請人不服判決上訴到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8)渝02民終1486 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申請人認為一二審法院判決是錯誤,其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為本案被徵收之地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有的《自留山使用證》中的部分地塊,屬於林地範圍,申請人認為一二審法院的這一認為是錯誤的。

首先,因為該《自留山使用證》是1982年頒發的,眾所周知,當時分割山林是不規範的,自留山的四界也只是一個大概範圍,不能排除裡面或周圍有耕地,所以法院不能光依據不準確的一個四界範圍就認定本案所徵收之地全部是自留山地。

其次,被申請人在一審提交的證據:2016年7月13日的《環城路三期專案徵收白水6社土地補償資金統計表(更正)》和2016年7月1日的《巫山縣土地實物鎖定分戶面積表》明確顯示徵收的易美春的土地中只有耕地5。242畝和退耕地0。733畝,根本沒有自留山地,該證據是被申請人提交的,被申請人自己提交的證據都證明被徵收之地是耕地,一審法院為什麼不採納。況且被申請人提交的這些表冊都是從政府檔案中影印出來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檔案資料優於一般書證、證人證言。”由此可見這些徵收表冊應該作為優先採納的證據。本案中,除被申請人陳述被徵收之地是自留山地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徵收的是自留山地,所以一審法院只採納被申請人單方的陳述,而不採納檔案表冊是錯誤的。

二、一二審法院對安置補助費187272進行分割是錯誤的。根據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第一條第3項規定:“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由政府直接發放給個人的,或者安置補助費由政府統籌用於繳納被徵收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費用的,所產生的糾紛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該條明確規定,安置補助費分割是不能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的,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能對安置補助費進行分割。另外只有被徵收之地是耕地,才有安置補助費,如果法院認為被徵收之地是林地,就不存在有安置補助費,所以一審法院對安置補助費進行分割是錯誤的。

三、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證明被徵收之地是申請人的耕地。申請人從巫山縣農業委員會影印出了易美春1998年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底卡》,該底卡顯示申請人易美春在“大中拐”和“方家後面”是有承包地的,而本案徵收的就是這兩塊耕地,所以說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在自留山旁有屬於申請人的耕地。

重慶巫山:易美春老人期待公平正義

重慶巫山:易美春老人期待公平正義

重慶巫山:易美春老人期待公平正義

綜上,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且申請人有新的證據推翻原判決,故請求高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對於此事,本網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