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刪除元朝的四等人制度,但是元朝的民族歧視永遠刪不掉

高中教科書上已經把元朝“四等人制”刪除了,有人欣喜於教科書在尊重歷史事實方面取得重大進展,更有人要重新審視元朝的歷史。

“四等人制”一詞最早是由民國學者屠寄在《蒙兀兒史記》中提出的,

第一等蒙古人為元朝的“國族”,蒙古統治者稱之為“自家骨肉”。

第二等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劃入色目人。

第三等漢人(又稱漢兒),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內的漢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較早為蒙古征服的雲南人,及最晚為蒙古征服的四川漢族。

第四等南人(又稱蠻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後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內(元江浙﹑江西﹑湖廣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漢人﹑南人絕大部分都是原宋朝的漢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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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界認為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史料記載元朝政府以法令形式實行過四等人制度,是後世的歷史學者對材料進行歸納總結出來的。

元代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四等人制,但是元朝的民族歧視民族壓迫很多政策帶有民族不平等性質是不爭的事實,這在入仕、科舉、法律等方面都有體現。

入仕為官方面,元朝政府規定:“百官皆以蒙古人為長”,“故一代之制,未有漢人、南人為正官者”。元世祖忽必烈時規定得尤為詳細:“以蒙古人充各路達魯花赤,漢人充總管,回回人充同知,永為定製。”清代史學家趙翼在《廿二史札記》中評論說:“終元之世,非蒙古而為丞相者,止此三人(指的是史天澤、賀惟一、哈散)。哈散尚系回回人,其漢人止史天澤、賀惟一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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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舉取士的標準上,同樣存在不平等。比如在考試內容上,蒙古人、色目人相同,漢人、南人相同;殿試時, “漢人、南人試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蒙古、色目人,時務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會試時共錄取 100名,這四類人各取 25 名,貌似平等,問題是漢人、南人在人口總數上超出蒙古人、色目人不知多少倍。

在法律量刑方面也存在不平等,《元典章》規定蒙古人扎死漢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給死者家屬燒埋銀子即可;漢人毆死蒙古人,則要處以死刑,並“斷付正犯人家產,餘人並徵燒埋銀”。

《元典章》同一盜竊也, 其一般法律, 初犯刺左臂, 再犯刺右臂, 三犯刺項。而蒙古人犯者, 不在事撥刺字之條。色目人犯盜, 亦免刺刻斷。至藩到幣紫囚官強愎自用, 輒將蒙古人刺字者, 則杖七十就克拿七, 除名, 並將已刺字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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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制條格》規定蒙古人毆打漢兒人, 不得還報, 指立證見於所在官司陳訴; 如有違反之人, 嚴刑斷罪。

元三年(1337年)四月,“禁漢人、南人不得持寸鐵” 。或“癸酉,禁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拘入官” 。

蒙古、色目毆漢人、南人,不得回手 。

明朝葉子奇稱,天下治平之時,臺省要官皆北人為之,漢人、南人萬中無一二。其得為者不過州縣卑秩,蓋亦僅有而絕無者也 。

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漢人南人畜鷹犬為獵,違者沒入家資。後至元二年(1336)﹐丞相伯顏當國為防止南人造反,甚至禁止江南農家用鐵禾叉。此外﹐對漢人南人祈神賽社習學槍棒武術以至演唱戲文評話等都橫加禁止或限制,以防他們聚眾鬧事﹐而蒙古色目人則不在禁限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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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制度的說法,最早的原型來自清末咸豐三年(1853 年)魏源撰寫的《元史新編》,在書中魏源提出“元朝中葉開始元廷在行政用人上分三等。” 1916 年,日本元史學者箭內亙在其發表的論文《元代社會的三階級》中也提到了蒙古人、色目人、漢人的“三等人制”。

日本學者船田善之在《色目人與元代制度、社會——重新探討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劃分的位置》中指出元朝在戶籍上並沒有直接劃分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四等 史料未沒有明確的指出蒙古人、色目人的地位比漢人、南人更高 因此不能只由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的劃分來了解元朝的政治、社會以及元朝的統治特點。

歷史學家白壽彝認為,元朝政府雖然並沒為四等人的劃分頒佈過專門的法令,但它反映在有關他們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權利和義務方面的諸多不平等規定中。忽必烈在位時期,這種民族分化政策已經基本形成,其後構成元王朝統治秩序的一個很大特點。

蒙思明的《元代社會階級制度》指出 在若干場合 四等人又大致分為兩級, 蒙古人、色目人為一級 ,漢人、南人為一級。實行這一政策目的在於藉此使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之間相互牽制 削弱被征服者的反抗能力 以保持蒙古貴族即得的權利。蒙思明還指出這一政策引起了元朝種族仇視的復燃和蒙古政權的崩潰。

元朝的民族歧視切切實實存在,將蒙古、色目人劃分一方,漢族人(包括漢、南人)化為一方,不同的方面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團,正如元、明之際人所評:“元朝自混一以來,大抵皆內北國而外中國,以致深閉固拒,曲為防護,自以為得親疏之道。是以王澤之施少及於南,滲媲之恩悉歸於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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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制度政策,除了蒙古族固有的傳統外,許多制度來自於遼金的舊制。在遼時,曾對其統治的民族實行南北分治。遼史記載‘至於太宗,兼制中國,官分南北,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女真族建立金朝後,把全國民族分為四等。在兵權、財權上的用人次序為“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漢兒”。元朝統治者規定蒙古族擁有多種民族特權,從而保證了蒙古貴族優越的社會地位,防止了民族的被同化。

元朝以草原少數民族入主中原,疆域前所未有,困境也是前所未有,政策多變,歧視漢人南人,科舉艱難,士子缺乏出路,商業卻異常發達。蒙思明所言,因為“元代政治之粗疏放任”,所以“漢人、南人之地主富商更易發展,財富之數量日增,潛在之勢力日大”。漢人、南人富甲一方的大有人在,而蒙古、色目平民因為窮苦賣身為奴者也比比皆是,元朝廷還需要經常撥錢贖買蒙古人為奴者。漢人南人在政治上沒什麼出路,在商業上卻大獲成功。

教科書刪除元朝的四等人制度,但是元朝的民族歧視永遠刪不掉

北京大學歷史繫系主任張帆指出,元朝並沒有就“四等人制”做過明確和系統的規定,“四等人制”只是一個籠統的原則,並非剛性規定,又認為將“四等人制”稱為“四圈人制”會更恰當一些。

雖然學術界迄今並沒有發現元朝有把人明確劃分為四等的專門法令,但這種劃分卻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規定中,民族歧視民族壓迫無處不在。教科書刪除了元朝的“四等人制”,但是元朝的民族歧視永遠刪不掉的,因為那是真實的歷史,尊重歷史還原歷史,這是對社會對大眾的一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