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士丁尼時期結束後,法律制度得到延續及發展,並應用到希臘地區

查士丁尼時代結束後,拜占庭歷史進入了一個特別困難的時期。一方面,由於長期的對外征戰和大規模的建築活動,使百姓不堪重負,國內矛盾激化。另一方面,與波斯人進行的長期戰爭以及黑海和多瑙河沿岸地區的斯拉夫人向巴爾幹半島和小亞細亞的大規模入侵,使帝國常常感受到直接的壓力;在剛剛收復不久的義大利半島上,倫巴德人又燃起了戰火。帝國政府很難分身顧全各方面的需要。於是義大利得而復失,很快成為法蘭克人與羅馬教皇利益分割的中心;東方的宗教爭端和皇帝的“異端”傾向也使東西方教會之間的矛盾日益激化。

查士丁尼時期結束後,法律制度得到延續及發展,並應用到希臘地區

查士丁尼時期結束後出現法令空白期

雖然在7世紀30年代,希拉剋略皇帝終於獲得了對波斯戰爭的決定性勝利,但緊接著興起於阿拉伯半島沙漠地帶的伊斯蘭教勢力向北方新月形地帶吹響了進攻的號角。因此,在整個7世紀,拜占庭東方帝國面臨的是多方面的戰爭和多種宗教意識形態的衝突。皇帝們常常顧此失彼,也不可能安定下來總結或整理自查士丁尼之後歷代皇帝的法令了。這項工作自然就留給了破壞聖像時期的皇帝。

查士丁尼時期結束後,法律制度得到延續及發展,並應用到希臘地區

雖然查士丁尼在他編纂法典時對一些明顯過時的原則進行了修正,如對奴隸和隸農的政策;對婚姻和遺囑的政策;對釋奴和自由人婚姻中的子女之地位問題的規定;對婦女權利的說明和對基督教原則的肯定等。但是,它畢竟是以對羅馬時期的傳統進行總結為主,無法估計到此後社會經濟政治生活方面發生的變化。於是,在傳統和現實中間適時尋找新的立法的基礎,成為6世紀至8世紀的皇帝們所必須解決的問題。

查士丁尼時期結束後,法律制度得到延續及發展,並應用到希臘地區

經過一個世紀的等待,《民法大全》希臘化總算提上日程

破壞聖像派皇帝利奧三世登上皇位時,帝國又經過了一個世紀之久的演變,隨著其東方領土的喪失和巴爾幹地區的斯拉夫化,拜占庭的統治區城幾乎只限於以往的希臘半島和小亞細亞等比較典型的希臘化地區。人們通用的語言希臘語,拉丁語已經成為無人能夠理解的語言文字。但是,《查士丁尼法典》的主體卻是由拉丁文編就的,查士丁尼的《新律》也更多地適用於查士丁尼時代的社會狀況。因此,編寫一部希臘文的法典,或把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的主體部分希臘化,就正式提到了議事日程上來。

查士丁尼時期結束後,法律制度得到延續及發展,並應用到希臘地區

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而出現的《農業法》、《航海法》和《士兵法》

8世紀至9世紀間,在拜占庭出現了幾部以希臘文編纂的法典。其中最著名的是據稱為伊蘇里亞朝前後出現的《士兵法》、《農業法》和《航海法》等。但是,小編認為這幾部法典的出現時間應比伊蘇里亞朝要早一些,屬於過渡時期的民間習慣法彙編。

《航海法》

應該出現在公元600年到800年之間,是由不同時代、不同地域的習慣法資料,透過非官方的途徑編纂的。其中一些部分來自“完全的商人”所寫的指導人們經商的檔案;另一些部分來自拜占庭歷代皇帝的立法,但其中絕大部分來自地方習慣法。

查士丁尼時期結束後,法律制度得到延續及發展,並應用到希臘地區

《農業法》

也不是官方檔案,而是農村習慣法的彙編,它的目的在於補充皇帝救令的內容,其出現時間同《航海法》大體相同。研究拜占庭法學傳統的著名德國學者扎哈利亞強調,該《農業法》出現於8世紀至9世紀,其中一部分是《查士廠尼法典》的摘錄,一部分是農村習慣法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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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法》

則大多是從《查士丁尼法典》中摘錄的。它主要涉及從軍者在違反軍令、臨陣脫逃、犯奸淫罪或叛變時,軍隊當局應該實行的相應的懲罰原則。這些懲戒措施是十分嚴格的,說明晚期羅馬帝國到拜占庭時期治軍的嚴格有序。

小編認為,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是法律歷史上的里程碑。雖然歷代皇帝因為忙著打仗沒有精力來更新它,但也並沒有因此而放棄它,畢竟法令是管理國家秩序的基礎。希臘需要法令治理也再次使得《民法大全》重新登上歷史舞臺,為後人傳承寶貴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