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竟然有這麼多風險,一定要注意!

私車公用竟然有這麼多風險,一定要注意!

一、無租賃合同支付個人車輛支出有什麼稅收風險

公司租用員工車輛

,沒有簽訂車輛租賃合同,以報銷油費、過路過橋費的形式支付租賃費,員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的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

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 (2009) 33號)的規定,

企業採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職工發通補貼的行為

,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

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因此,公司租用員工個人的車輛,如果不簽訂租賃合同,採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個人支付車輛支出,實質上是向員工支付交通補貼,應併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有租賃合同支付個人車輛支出需注意什麼問題

如果公司和員工簽訂了車輛租賃合同,在支付租賃費後報銷燃油費、過橋費還屬於給員工的交通補貼嗎?

這就好比是從汽車租賃公司租了一輛車,支付租賃費後,汽車租賃公司開具發票。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燃油費、過路過橋費都由企業自行負擔,正常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沒有政策規定要把該部分支出計入汽車租賃公司的收入

因此,公司在向個人支付汽車租賃費後,在車輛正常使用期間,發生的燃油費、過路過橋費即便是由車輛所有權人在公司報銷,也不應作為員工的交通補貼收入。

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的答疑,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於企業透過簽訂租賃協議租用個人車輛的,企業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給個人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租賃費憑租賃費發票稅前扣除。租賃合同約定的在租賃期間發生的,由承租方負擔的且與承租方使用車輛有關的合理的費用,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停車費等,憑合法有效憑證稅前扣除;與車輛所有權有關的固定費用包括車船費,年檢費,保險費等等 ,不論是否由承租方負擔均不得稅前扣除。

個人取得車輛租賃收入需繳納什麼稅款

個人將車輛出租給公司使用,個人取得租賃收入,屬於有形動產租賃收入;取得的租賃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法》中的財產租賃所得

(一)增值稅

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徵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徵點幅度如下: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含本數)。

如果個人將車輛租賃給公司,每月收取5000元租賃費,個人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呢?

如果將個人取得的租賃收入界定為按月計算銷售額,未超過增值稅起徵點,個人無須繳納增值稅;如果將個人取得的租賃收入界定為按次計算銷售額,則超過了增值稅起徵點,個人須繳納增值稅。

個人計程車輛,到底是按月計算銷售額還是按次計算銷售額呢?

增值稅政策沒有明確規定。

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1次。

如果參考個人所得稅法的政策,則個人取得車輛租賃收入,應按次計算銷售額,只要每月租金超過500元,個人就必須就租金全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65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的財產租賃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因此,公司租賃員工車輛,向員工支付租金時,即便員工到國稅機關代開了增值稅發票,公司仍然要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個別地方由國稅機關已經全額代收個人所得稅的除外),並在次月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私車公用”的幾個實用建議

(1)私車可以公用,但必須簽訂租賃協議,且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公司內部最好再製定一份《公司租用員工車輛管理辦法》,《辦法》中應明確車輛使用的流程、審批程式、租賃費的計算標準等。在具體使用車輛時,應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做好車輛使用的記錄。

(2)滿足條件(一)的前提下,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維修費、停車費可正常報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車輛保險費不能報銷,如果報銷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3)個人取得租金收入後可以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4)企業向個人支付租金時,需按照財產租賃所得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並對員工的該部分財產租賃所得正常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