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路面“坑”壞的車輛,誰來賠償?

市民張先生駕車行駛至天目山路某路段時,因地鐵3號線施工,路面坑窪不平,導致車輛與窨井蓋託底,造成車輛損壞。

被路面“坑”壞的車輛,誰來賠償?

張先生是一名專車司機,透過保險處理了車輛總損失的70%,那剩餘車輛損失及因車輛維修導致的40天停運損失,該找誰賠償呢?

被路面“坑”壞的車輛,誰來賠償?

對此,張先生找到了該路段施工方向其提出索賠。但雙方就賠償金額以及責任劃分問題爭執不下,張先生遂撥打了“12345”熱線進行信訪。

調解介入止紛爭

留下街道人民調解室接到案件後,立馬開始了調解工作。

第一步:促成雙方達成調解意願。

調解員首先聯絡了施工方,施工方負責人表示,事故的發生系張先生自己開車不小心導致,與施工方沒有什麼關係,並表示對調解不抱有太大的希望。

調解員表示理解施工方的立場和想法,畢竟張先生自己未仔細觀察路況導致自己的車輛出現意外,自己要承擔一部分的損失,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施工方想要完全撇清責任是不可能的。而調解是給雙方當事人一種解決糾紛的便捷途徑,施工方應該把握機會,爭取把糾紛控制在起始階段,如果矛盾擴大化,會增加雙方的負擔。經過調解員一番勸解,施工方負責人表示願意接受調解。

第二步:雙方面對面調解化干戈。

調解現場,張先生首先表達了自己的訴求,要求施工方賠償車輛總損失的一半作為自己的補償,外加車輛損壞後無法正常運營四十多天的營運損失費用。理由是施工方在道路施工過程中未將坑洞及時回填,也未設定相關警示標誌,導致自己車輛損傷,施工方理應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賠償。

施工方則認為,地鐵道路施工路段理應做到緩慢透過,施工方在該路段設定了相應的警示標誌,也採取了防護措施,張先生車速過快才是導致他出事故的主因,因為其他車輛經過該路段都沒有損傷,不應該承擔責任,只願意作為人道主義補償支付一定的費用。

被路面“坑”壞的車輛,誰來賠償?

對施工方

調解員表示,施工方作為該路段的施工主體單位,在此路段施工中雖設定了相關標誌標牌,也設定了防護措施,但警示標誌設定不明顯,防護措施不到位,況且施工方在施工完成後,未將道路坑洞進行及時回填,這些因素是造成張先生車輛損傷的重要因素。

對張先生

調解員表示,張先生作為專車司機為了趕時間多賺錢,在施工危險路段未做到仔細觀察、緩慢透過,外加晚上昏暗的行車條件,這些因素疊加起來才促使他的車輛損傷這麼嚴重,而對此,張先生也不否認。

最後經過雙方一番心平氣和的討價還價,施工方決定除了賠償張先生車輛30%的損失費用,還願意賠償四十多天的營運損失費用,看到施工方做了讓步,張先生也不再堅持原來的要求,同意對方提出的條件,並簽訂了調解協議書。

案件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定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案中,施工方雖然設定了相關標誌標牌,也採取了一定的防護措施,但不盡明顯,對過往車輛不具有明確的警示警告作用,更未將損毀道路進行回填,所以施工方理應對張先生進行賠償。而張先生的身份以及自己的疏忽大意,在一定程度上對事件的發生確定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有法可依,有理可講,再加上調解員調解前的調查瞭解。調解時的合理分析,促成了這起矛盾糾紛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