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商人會館,在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下,完成從公所到商會的演進

前言

強制性制度變遷往往是由政府出面,採取的由上至下的制度調整,除了存在潛在利潤的誘惑外,很重要的原因往往是外力的推動。這種外力推動,即西方列強的

經濟勢力

全面侵入我國。

在此之前,雖然也曾有過發達的海外貿易,但那畢竟不是商業發展的主流,整體上來講,我國經濟領域相對是封閉和保守的。面對西方

經濟勢力

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我國的商人感受到前所未有的競爭壓力,單靠某個商人或某個行業的商人的力量,都不足以與之對抗。

明清商人會館,在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下,完成從公所到商會的演進

西方貿易船隻

晚清出現了振興工商實業的重商思潮,清政府在政策上鼓勵和支援商業發展,屬於全國性的組織的商會具備政治色彩

因此,商人間的聯合就成為大勢所趨,而這種聯合不再侷限於同一地域內的商人,或者同一行業內的商人,而是各行各業的工商業者。與此同時,在鴉片戰爭之後的晚清,也出現了振興工商實業的重商思潮。

清政府也意識到,如果不在政策上鼓勵和支援,國內商人和商業的發展,國家的財政收入會受到巨大影響。因此,這種民間的商人求利、求團結的意願,與國家增加國庫收入的目標就趨於一致,這就為強制性制度變遷提供了可能。

在這個時期,我們看到,地域性商幫漸漸瓦解。比如晉商著名的票號,在外國銀行的衝擊之下,固步自封,不思改革,最終一敗塗地。商會與公所相較而言,具有更明確的組織目標、更完善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明清商人會館,在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下,完成從公所到商會的演進

晉商

不像公所屬於地區性的行業組織,商會則屬於全國性的組織。商會建立在資產階級力量不斷壯大、西方經濟勢力不斷入侵的大背景下,它不僅承載著商人保護自身利益的作用,更肩負著抵禦外族勢力的使命。它雖然是經濟組織,但成立之初就已經具備了政治色彩。

商會與封建政府形成密切的關係,外國的

經濟勢力

衝擊傳統民族的工商業,公所的發展動力就減弱

商會打破了傳統組織地域性和行業性的障礙,從形式上實現了商人空前的團結。但我們必須注意的是,商會的建立不是商人自治力量的加強,而是政府對商人和商業控制的進一步加強,從它產生的那刻起,就與封建政府形成密切的關係。

晚清公所遭遇到前所未有的經濟環境的變化,外國的經濟勢力對傳統民族的工商業,形成巨大的衝擊,商人的利潤空間大大壓縮,生存面臨嚴峻的挑戰。在這種情況下,商人聯合起來共同抵禦外侮的願望越來越強烈。正是這種外部力量的推動,使得晚清中國的民族工商業發生重大的變化。

明清商人會館,在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下,完成從公所到商會的演進

晚清公所

我們可以假想,如果沒有這種力量的進入,中國的商業和商業組織的發展,將是逐漸演進的過程,而不會突然發生改變。商人只有從原來的地域,和行業聯合走向更大範圍的聯合,於是公所的發展動力就減弱,開始走向衰落,而商會則像新生命一樣快速成長。

我們知道,商會是與會館、公所在很長一段時間並存的,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和經濟的不斷髮展,會館與公所的力量雖然在不斷削弱,但依舊佔有一定的資源,這時就需要對其進行整合,以納入到商會建立之後,所形成的商業組織管理體系中來。

建立工商同業公會事,是商會發展的後時期,政府實行強制性制度變遷,併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於是,建立工商同業公會事,實上已經在制度上消除了會館與公所,但在現實存在的意義上,會館與公所並沒有真正消失。這一階段可以看作是商會發展的後時期,隨著清政府統治的結束,商會發展面臨更多的不確定性,它將向何種方向演變都受政治因素的影響。

明清商人會館,在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下,完成從公所到商會的演進

晚清商人會所

強制性制度變遷,是指制度安排的更替或新制度的建立,是透過政府行政命令或法律而實行的方式,它是以國家暴力為後盾,由上至下強制推行的,微觀群體只能接受和服從這種制度上的變遷。

此時,商人群體若能對這種制度變遷加以充分的利用,把外部制度與個人或團體的經濟利益,緊密結合在一起,以增大收益並規避風險,就會促進個人和集團的發展。

清末從公所到商會的組織型態的轉變,主要受外部力量的推動,包括西方經濟勢力的侵入、經濟和社會環境的鉅變,以及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廣泛影響。但對於強制性制度變遷而言,政府在其中顯然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這包括清朝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

明清商人會館,在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下,完成從公所到商會的演進

北洋政府

制度變遷分為創新性制度變遷,和移植性制度變遷兩種方式,成功有效的制度安排具有即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點

根據制度供給的來源,可以將制度變遷分為創新性制度變遷,和移植性制度變遷兩種方式。創新性制度變遷,意味著制度變遷的主體,創立全新的一種制度安排,而移植性制度變遷並不需要創新,只需要將現成的制度引入移植即可。

成功有效的制度安排具有公共物品的特點,即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任何人、團體或國家都可以拿過來學習模仿和使用。但是,在制度移植過程中,往往不可能完全將制度安排,原封不動地移植過來。這是因為,一項制度安排並不是孤立的存在,它是依託於特定的經濟、文化和社會土壤之上的,而這些土壤是很難移植的。

明清商人會館,在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下,完成從公所到商會的演進

晚清士兵

另外,一項制度安排往往與其它制度安排,構成一個有機的制度系統,彼此連線,互相作用,所以如果不是移植整個系統,而只是移植系統的一部分,那麼這項制度安排移植之後,往往不能取得理想的績效。

即使這樣,移植性制度變遷與創新性制度變遷相比,具有成本較低、風險較小的優點。因為自主創立一項制度安排,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人力、物力、財力,而且這種制度安排的績效如何、在實施過程中會存在哪些問題往往一無所知,風險相當高。

移植性制度變遷,相對風險較小,商會的移植是非常成功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優勢在於時間較短

移植性制度變遷,往往移植的是已經被證明,較為成功的制度安排,相對風險較小,而且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移植。清代商會的建立,就是受西方商會的影響,屬於制度移植的情況。剛才提到,事實上完全制度移植無比艱難,因為外來的制度,往往很難適應本土的文化、經濟和社會背景。

明清商人會館,在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下,完成從公所到商會的演進

晚清政府

但商會的移植被證明是非常成功的,因為它的移植,並不是完全建立在沒有土壤的基礎上,在它之前的會館與公所的發展,已經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再加上政府的大力扶持與推動,終使得移植成為可能並行之有效。不像誘致性制度變遷,需要一個緩慢演進的過程,強制性制度變遷往往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但這種變遷終的績效如何,還是需要一段時間的檢驗。

當存在潛在利潤,即預期收益大於預期成本的情形下,行為主體才會去推動直至終實現制度的變遷。與誘致性制度變遷不同,強制性制度變遷,依靠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得以實現強制性制度變遷。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強制性制度變遷的優勢在於,它能以最短的時間和快的速度推進制度變遷;能以自己的強制力和“暴力潛能”等方面的優勢,降低制度變遷成本。

明清商人會館,在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下,完成從公所到商會的演進

《晚清產權制度變遷》

總結

綜合來看,從公所到商會的組織演進,是基於強制性制度變遷的,它是順應外部環境的變化而採取的積極調整。從效率替代論的角度來講,商會是比公所更有效率的組織,但這種替代並不是一個自然演進的過程,而是政府強制推行的結果。

強制性制度變遷下的組織演進,固然實現時間較短,但由於制度安排與原有的文化傳統、觀念意識需要較長的時間來融合,所以真正對強制性制度變遷,以及組織演進的評價,要看長期的績效如何。

參考內容來源:《清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