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在發生關係時,男子偷偷摘掉安全套,刑法如何評判?

這是根據一道曾經的司法考試題改編而來,當時授課的刑法老師,也是這麼樣的一個觀點。

小龍與小芳是一對處於熱戀中的男女,情到深處,人也醉,二人相約開了房,但小芳講發生關係是可以的,但必須需要採取措施,小龍也答應了。兩個人在發生關係的過程中,小龍卻偷偷地把保護工具拿掉,最後小芳懷孕,身心都不同程度地受了傷害。

今天討論的話題就是小龍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

我國刑法第236規定的強姦罪指,違背婦女意願,採用強制手段壓制婦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行為。

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列舉的行為:在哪、何時?與誰?發生性關係,是否採取避孕措施等。

客觀要件: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婦女不敢、不能、不知反抗,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行為。

我國刑法強姦罪的保護是發生關係的全部過程,而不是在某一時刻。本案中小龍與小芳是情侶關係,並不是我國《婚姻法》中的夫妻關係,他們之間發生的性關係,只要是小芳自願同意的本不受我國刑法所調整。

兩人相約到酒店開房,小芳強調發生性關係是可以的,那麼就是要使用避孕工具,小龍也爽快地答應了,但是在發生關係的過程中,小龍在小芳不知情的情況下把避孕工具扔掉了。小芳在已經懷孕的時候,才知道與小龍在發生關係的過程中他摘掉了避孕工具,因此當時小芳是不知道的,若知道了她就會不再繼續與小龍發生關係,在摘掉避孕工具以後所發生的性關係是違背小芳意志的權利的,也就是說只有小龍在同意使用避孕工具的情況下,小芳才同意與其發生關係,否則小芳是不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的。

在小芳得到自己懷孕的訊息後,不僅身體方面受到了傷害,同時也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傷害。

綜上所述:小龍摘掉避孕工具以後發生的性關係是違背小芳意願的,小強的行為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的規定,因此小龍構成強姦罪。

情侶在發生關係時,男子偷偷摘掉安全套,刑法如何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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