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八旬母親精神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治”你沒商量!

人身安全保護令

近日,上海閔行法院梅隴法庭受理了一起年邁母親因成年子女實施精神暴力行為而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從立案到作出裁定並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審理不足六十五個小時。

人身安全保護令,究竟保護了什麼?讓我們一探究竟!

對八旬母親精神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治”你沒商量!

案情簡介

1月4日

節後首個工作日,上海閔行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一封特殊的申請。一番瞭解,原來羅阿姨不堪忍受兒子的精神暴力,想要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便向法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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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羅阿姨口中,兒子徐某因為覺得父母財產分配不公惱羞成怒,為了洩憤便對老母親大打出手,還將母親居住的房屋內臥室的門窗、煤氣灶等設施裝置砸壞,還剪斷了家中洗衣機、熱水器、熱水壺等電器的電源線。羅阿姨十分苦惱,只能訴至法院。

1月5日

為了全面瞭解情況,承辦案件的沈會川法官來到羅阿姨家中展開了現場調查,拍攝了現場畫面,固定相關證據,並走訪了村委會了解相關情況。為了確保能儘快作出裁定,沈法官還當面向徐某送達了案件訴訟材料,傳喚徐某次日到庭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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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

在前期調查的基礎上,沈法官組織羅阿姨和徐某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了雙方訴辯意見。

羅阿姨稱

,其與徐某系母子關係,原來一直各自獨立生活,2020年1月初,徐某遷入其住所,後雙方一直爭吵不斷,徐某惡語相向,甚至多次對其大打出手。2021年11月起,徐某多次打砸門窗及家中用品,衛生間、廚房、臥室窗戶全部被砸,煤氣灶、洗衣機、熱水器等管線也全部被剪斷,致使無法正常生活。由於天天生活在恐懼中,精神備受折磨。

徐某辯稱

,砸門窗是懷疑家中被盜,故破門窗想要了解情況,不承認毆打母親,也不承認破壞其他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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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根據申請人羅某提供的證據以及現場勘察,上海閔行法院認為:

本案中徐某故意破壞羅某住所生活用品和生活電器,屬於暴力行為,不僅有違公序良俗,更導致羅某無法正常生活,內心無法安寧,精神受到壓迫,足以認定申請人羅某正遭受家庭暴力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故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1月7日,上海閔行法院依法裁定如下:

1.

禁止被申請人徐某對申請人羅某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被申請人徐某接觸羅某;

3.

禁止被申請人徐某對申請人羅某的住處打砸、破壞;

4.

責令徐某自本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遷出申請人羅某的住所。

上海閔行法院當日就向雙方送達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同時也將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了當地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

據悉,徐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後,已在法院限期內搬離羅某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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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沈會川

梅隴法庭副庭長

四級高階法官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本案中徐某故意破壞母親居住環境的暴力行為,有悖公序良俗,不僅使羅某的正常生活條件惡化,更給羅某造成了精神上的壓迫,屬於精神暴力的一種,也符合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

面對“家暴”,法律透過設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了一道“隔離牆”。家靜人安,福氣自來,家和才能萬事興,希望每一位家庭成員之間彼此尊重、互愛互諒,讓家成為真正的溫馨港灣,護航我們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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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令,築牢防家暴“隔離牆”

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防止暴力發生或再次發生的裁定。民法典對“禁止家庭暴力”進行了明確規定。

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取訴訟費用。

不僅不收費,也不再侷限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原則,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轄。

哪些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主體主要分為兩種:

一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受害人;

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均可以代為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條件和時限

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是有具體的請求,三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是多久?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被申請人如果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

有什麼法律後果?

若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構成犯罪的,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連結:

(向上滑動翻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來源:上海市閔行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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