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英格蘭七國時代王權的執行及其特徵

淺析英格蘭七國時代王權的執行及其特徵

在英國曆史上,七國時代無疑是一個具有重要轉折意義的時期

。雖然如果從國家發展的各方面程度來作橫向對比,當時英國大陸上七個國家顯然並不能算作強大,無論是西歐大陸上的法蘭克王國還是亞洲大陸上的魏晉南北朝,都有著更為雄厚的實力。

但正是因為自己獨特的地理位置以及特殊的國情,使其政治體制又表現出相當獨特的特點,

從而塑造了英國的整體環境。尤其是在王權執行這個方面,英格蘭七國時代的王權執行特徵是具有一定探索意義的。

一、英格蘭七國時代的王權執行體現出早期民主的特點

1、賢人會議與國王之間達成了一種和諧關係

在一個國家的早期階段,它們的政治執行往往帶有著強烈的原始部族色彩

,即各方族長透過盟約或者其他方式來聯合起來,最終形成一個較為強大的勢力。

但是在這種政治體制下,盟約的盟長卻與後世真正意義上的國王或者是皇帝有著非常巨大的區別權力受到來自其他部族的極大限制便是其中最為有力的體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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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當初與南宋展開多年對峙的金國,便是在直到滅亡遼國與北宋後,也依舊處在這一落後的政治體制當中。

而在英格蘭七國時代,當時這七個國家便處於這種情況之中,賢人會議便是當時其他社會階級用來限制國王的有效方式。

從賢人會議本身的性質來看,其實它是一個由包括國王在內的各個統治階級所組成的集會,其作用主要是為國王出謀劃策。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一集會當中,神職人員的存在以及其所擁有的力量也不可小覷,這從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教會在整個國家當中地位。

在起初的開始階段,賢人會議明顯繼承了當初日耳曼民眾大會的些許傳統,這也是盎格魯——撒克遜人作為日耳曼民族分支所具有的政治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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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隨著時間的發展,

賢人會議卻逐漸轉向貴族政治,也就是說國家的全部權力與其所下達的一系列政策命令完全由貴族自身所決定

,與先前的日耳曼民眾大會區別開來。

在英格蘭七國時代產生初期,整個不列顛島嶼的情況其實是相當混亂的。

從每個國家內部來看,此時這七個國家都處於剛剛建立的階段,無論是內部階級調整及其矛盾的緩解,抑或是各個政府機構的設立及其運轉,都處於一個較為朦朧的階段。

從外部來看,各個國家之間的疆域界線與統治範圍並未確定下來,連年的征戰再度加重了每個國家本身的混亂

。在這種情況下,此時的賢人會議也因此處於一種性質並未明確規定下來的狀態。

當然,即便如此,從現今考古發掘來看,此時仍然有大量的文獻記載說明了當初賢人會議在召開時的具體情況,這足以說明賢人會議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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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賢人會議的組織來看,前文已經說到,主要參加人員有包括國王在內的各個統治階級,

以及一些世俗官員和神職人員。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

賢人

會議既沒有明確的召開時間,也沒有固定的參與人數,更沒有確切的召開地點,這導致每一次賢人會議召開時所討論的主題和內容都顯得極為廣泛。

在這種情況下,討論賢人會議到底擁有哪些權力就變得有些難以考證且沒有意義了。

但如果非要說的話,賢人會議在一種情況下會百分百地得到召開,那便是當國王想要召開的時候。若是其他人在沒有經過國王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召開,還會被認定為是叛國的行為。

最後,

國王與賢人會議之間的關係處於一種以國王為主導的狀態

。雖然國家的繼承人選定及冊立均需要透過賢人會議的同意,但這個其實只是一種形式化的流程,繼承人的真正選定其實僅僅只需要國王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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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從之前賢人會議的召開來看,我們也能夠清楚發現國王在其中的主導地位。但是,這也並不代表賢人會議就對國王而言無足輕重。

由於賢人會議是由相當一部分的統治階級所組成,這使得即便僅僅只是看在參與者的身份上,國王也絕不能過分忽視他們的意見。除此之外,

在包括立法、稅收、攤派兵役甚至是對國王的土地財產等方面,賢人會議也都具有一定的管理效能。

2、法庭的存在是君王權力行使的另一種方式

在英格蘭七國時代

,在現如今看來應該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的法庭,卻在當時成了一種國王用來行使封建權力的方式

。這種法庭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封君法庭,其主要組成人員有從國王那裡直接獲得封賞的大臣,以及擁有國王領地的神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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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從參與人員來看,封君法庭就顯現出它完全的統治階級特徵,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都必定是在國家內部地位尊貴、掌握實權之人。

另外一種則被稱為巡回法庭,每當封君法庭沒有被召開時,巡回法庭便會發揮起它的作用,可以算作是封君法庭的重要補充

。同時,這一法庭更具有獨屬於國王的私人性,因為它常常是當國王在旅行當中、由一些其身邊跟隨的人或者一些特定的貴族所召開。

這種特殊的權力行使方式之所以能夠存在,與當時大不列顛島上的特殊情況有著密切的關係。

雖然英國曾在近代有過輝煌的歷史,但直到公元1066年時,大不列顛島上才真正形成更為先進的封建制度,而這是中國在一千多年前就已經完成的事情。

在當時,封土製才是大不列顛島上主要採取的政治制度,也是維持整個國家正常運轉與貴族能夠剝削農民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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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了達成這一目標,就必須保證封建地主對於土地的所有權。因此,

封建主之間常常為此爆發爭端與矛盾,調節他們之間的關係並且重新規劃義務與權力便成了國王的重要職責

,法庭這一形式便就此產生。

在法庭當中,習慣法往往作為庭審的重要依據

,這同樣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英格蘭七國時代的早期氏族特點。由於習慣法不僅僅只是國王或者審判者個人的意志,它更多是在人們的口口相傳及大眾共同同意的情況下發揮作用,它也因此更能體現出權威性。

值得一提的是,正是由於習慣法所具有的相當廣泛的群眾基礎,

所以即便國王的個人意見與其他王公貴族相左、也不能輕易違背這種習慣,在某種程度上也算是對於王權的另一種限制

在這種習慣法的地位得到確立的情況下,封君法庭這一權力行使方式的本質也顯現出來,那就是得到所有在法庭上出席的人的同意,便可以算作結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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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時的行政規劃當中,村、百戶區還有郡是常設的三個地方組織,其中村並無資格單獨設立法庭,百戶區每四周開庭一次,郡則一年開庭兩次。前文已經說到

,協調各個封建主之間的關係是封君法庭的主要作用,而其中的封建主其實還包括國王本身

事實上,在當時的英格蘭七國當中,它們之所以能夠在社會生產力較低、政治制度不夠先進的情況下建立起完整的國家機構,封君法庭思想在其中發揮出了功不可沒的作用。

這不僅僅是因為封君法庭這一制度本身,更在於封君法庭背後所代表的封君封臣制度,

這才是適合當時英格蘭齊國國情的制度。

二、英格蘭七國時代的政治體制影響深遠

如果從當時來看,英格蘭七國的政治體制與同時期其它政權相比,具有太多的特殊性。在孤絕海外的情況下,英格蘭來自外敵入侵的憂患被大大減少,這既極大保障了它們 的安全,但也使他們失去了改革奮起的動力和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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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從另一個角度來看

,這些早期政治家在國情特殊的情況下摸索出來了一條獨屬於自己的發展道路,從而極大穩定了國內的局勢

。尤其是在那樣一個強敵環伺、政治經驗缺乏的環境中,這無疑是一個偉大的創舉,也儲存下來了英格蘭文化。

另一方面,賢人會議雖然在後期逐漸轉變為貴族政治,但無論是其存在早期所具有的形式還是它從始至終就具有的精神,仍然展現出一定的民主特徵。

尤其是“共同同意”這一原則的存在,更讓其充滿了古代民主的遺風。雖

然我們不能說英國近代民主革命是受到它的推動,但其中的影響或許是跨越時代相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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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結

總的來說,

在英格蘭七國時代,在特殊的時代、地理以及文化環境之下,英格蘭七國建立了一條獨具特色的政治道路

。賢人會議體現出了一種早期的民主特色,封君法庭則是一種當時的國王在與其它封建主達成某種妥協之下的特殊權力行使方式。

我們並不能簡單評判這些政治制度的好壞,事實上,只要這些制度符合當時的國情並且為穩定社會局勢做出了一定的貢獻,我們就不能說它是無用的。更何況,

這些制度的某些精神理念直到現在也有所傳播,其作用之體現就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