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手記」13年前的冤案終獲改判無罪,律師劉高是怎麼做到的?

時間:2021年4月28日,地點:赫山區法院。書記員3天前通知宣判,我一大早就趕了過來。9:10,宣判正式開始,全體起立,聆聽。讀到最後時,審判長停頓了一下,然後朗聲唸到:原審被告人歐陽躍華無罪。這時,我旁邊站著的徐兆娥——被告人的妻子,也是他的辯護人——再也忍不住,哇的一聲哭了出來。

她真的太不容易了!從2014年開始申訴,她整整堅持了近7年,才終於等到了這一天。

「刑辯手記」13年前的冤案終獲改判無罪,律師劉高是怎麼做到的?

「刑辯手記」13年前的冤案終獲改判無罪,律師劉高是怎麼做到的?

罕見的再審維持判決

刑事案件再審難,這大概是眾所周知的事情。

比如,著名的“聶樹斌案”,2005年王書金落網,供述自己才是強姦殺害聶案被害人的真兇。2014年12月,最高法院指令複查。11年之後的2016年6月,最高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2016年11月30日,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了宣告聶樹斌無罪的再審判決書。

正因為進入再審如此之難,所以刑事案件一旦啟動再審,大機率意味著原判決將會被推翻。在見到徐兆娥之前,我一直是這麼認為的。

那是一個晴朗的下午,我之前一個案件的委託人C女士帶著一位身材瘦小的女人到了我的辦公室。簡單寒暄過後,她拿出一份裁判文書說,劉律師,這份判決我們不服,我要上訴,希望你能幫幫我們!

我翻開一看,當場便詫異了。這是一份“刑再”字號的刑事裁定書。2007年12月,赫山區法院作出了認定被告人歐陽躍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刑事判決書。2019年10月,赫山區法院經審委會討論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2020年6月,經過8個多月的審理之後,赫山法院作出了裁定:經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維持原判決。

時隔12年後啟動再審,結果,竟然是維持,太罕見了!

這是什麼樣的迷之操作呢?

“如此荒唐的鑑定,怎能定案?”

作為被告人的妻子,同時也是案件的辯護人,徐兆娥憤憤不平,攤開一堆好多地方已經被翻爛了的卷宗,跟我講述她認為的諸多謬誤之處。

在刑事司法上,故意傷害罪算不上覆雜的罪名,但有兩方面的事實/證據必不可少,一是實施了傷害行為;二是造成了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在傷害結果方面,實務中一般是以法醫鑑定意見作為證據。

徐兆娥指著卷宗裡的鑑定書對我說:“劉律師你看,這是一份粗糙得簡直荒唐的鑑定,裡邊沒有受傷部位的比例尺照片,沒有傷者的頭像照片,最後只有一個鑑定人簽字,如此荒唐的鑑定,怎能定案?”說最後這句話的時候,徐兆娥激動得差點要把卷宗給摔了。

我仔細看著這份鑑定書,裡面的問題確實顯而易見。但為什麼再審時法院仍然採信了呢?

我對這起案子有了濃厚的興趣,當即決定接受委託。

從投訴中尋求突破

好在這份裁定是比照一審程式作出的,還有上訴的機會。刑事裁定的上訴期只有短短的5天,時間異常緊迫。更為關鍵的是,如何為案件找到新的突破口?

仔細閱卷之後,我發現了一些端倪。卷宗裡有兩份武警醫院的《手術記錄》,一份(“A手術記錄”)從醫院病案室調取,一份(B手術記錄)由法醫鑑定室提供。據法醫出庭時的證明,B手術記錄是得出鑑定結論的主要依據。兩份病歷幾乎一樣,唯一的區別是,在“手術過程”中的一大段描述中,B手術記錄比A手術記錄中多了這麼一句話:“顯微線吻右橈動1條、靜脈4條、橈側神經2條”。

多出來的這句話非常關鍵,意味著受害人溫某被傷到了動脈和神經。法醫說,這樣就達到了人體損傷程度鑑定中的輕傷標準。但是,為什麼會有兩份手術記錄?而法醫鑑定室的B手術記錄又為什麼會多出來這麼一句話呢?

仔細比對兩份病歷上醫生的簽名,一處新的疑雲浮現:兩份病歷上的簽字不像。抱著這份懷疑,筆跡鑑定方面的知識告訴我,越看這兩份病歷上的簽字越不像。

病歷造假可不是小事。確信自己的判斷後,我立即跟徐兆娥聯絡,告訴她查清這兩份病歷是關鍵,眼下唯有透過向衛健委投訴的方式,去尋求這個案子的突破。

「刑辯手記」13年前的冤案終獲改判無罪,律師劉高是怎麼做到的?

事非經歷不知難

我對比了所有病歷資料中的簽字,發現除了從鑑定室調出來的B手術記錄之外,其它病歷上的簽字筆跡都很一致,B手術記錄極有可能是偽造的。於是,我起草好了向衛健委的投訴書,請求對G醫生配合出具虛假病歷的行為立案調查並依法處理。同時,在提交上訴狀後又趕緊向中院提交了筆跡鑑定申請書。

投訴的過程並不順利。我們一開始向G醫生目前單位所在地的K區衛健委投訴,K區衛健委答覆說G醫生出具病歷時所在的醫院屬於Y區,得由Y區管轄。我們趕到Y區衛健委後,工作人員說你們是對醫生個人的投訴而不是對醫療機構的投訴,得由醫生目前單位所在地來調查。

幾番反覆之後,徐兆娥火了,她當場大聲的質問:“你們到底要怎麼推諉?這麼來來回回的把我踢皮球,有半點職責和擔當嗎?今天如果你們不受理,我就去市裡、省裡乃至北京投訴你們!你們看著辦吧。”真的應了那句話:事非經歷不知難。有些事情你不發飆它就推不動。

更令人震驚的事實

衛健委調查的過程中,二審程式也緊張的進行著。我堅決要求對病歷進行鑑定,同時要求調取溫某在受傷後一開始到中心醫院就診時的病歷。

二審承辦人是一個溫和而細膩的女法官,那段時間裡“掃黑除惡”運動臨近收官期,她正忙得不可開交,但對我們這起案子還是非常重視,三次召集我們過去聽證。第三次聽證後,她很明確的跟我說,兩份手術記錄上的簽字她仔細看了,確實不一樣。

之後,案件被髮回重審。

又過了一個多月,衛健委的調查結果出來了,情況卻更加令人震驚。

調查結果顯示,武警醫院存檔的病歷裡只有A手術記錄,沒有B手術記錄;B手術記錄上G醫生的簽名不是他本人所籤;G醫生2006年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在手術之時(2007年3月)尚未進行註冊,2007年底才完成首次註冊,但註冊地點為某門診部,直到2009年6月才變更註冊到武警醫院;A手術記錄上有另一名醫生L的簽字,L表示其中的簽名不是他本人所籤,而是G代簽;武警醫院對B手術記錄由誰書寫以及如何對外出具等情況無法確認。

“像西西弗斯砥礪前行”

情況搞清楚了,我對案件的前景充滿了信心。我跟徐兆娥說,到了這份上,檢察院應該撤訴或者主動建議改判。

但是,我顯然是低估了檢察院的意志和決心。

檢察院通知我們過去座談,我原以為是要聽取我們的意見,對案件作出調整。過去之後,檢察官交給我們兩份詢問筆錄。這是衛健委的調查結果出來之後,公安機關對G醫生和L醫生分別作的詢問筆錄。

在筆錄中,G醫生說:“兩份手術記錄對手術過程和傷情的描述沒有實質上的區別,相反,B手術記錄更加詳細。”L醫生說:“B手術記錄上的內容是真實的,因為當時手術是我親自主刀,這份手術記錄的內容跟手術的情況是相符的,且內容還要比病案室存檔的A手術記錄詳細一點。”

我跟徐兆娥商量,必須更廣泛的去調動內外部的一切積極力量。其實不用我這麼講,她早已一直在這麼做了。這個瘦小的女人,從2014年開始就在不停的申訴、上訪,2019年成功的讓案子得以再審,也讓她看到了勝利的曙光。再審的駁回無疑給了她沉重一擊,但她沒有絕望,而是更加冷靜而執著的堅持。

她很謙卑,與人接洽時從來都是以“您”相稱;她理性,對原本陌生的法律和醫學知識都能娓娓道來;她又很“潑辣”,當受到無理或不公對待時會當場聲淚俱下、厲聲呵斥。

這樣的人,大概是接訪部門又敬又畏的物件。

她向一位領導傳送的簡訊,更令我對她刮目相看:

「刑辯手記」13年前的冤案終獲改判無罪,律師劉高是怎麼做到的?

「刑辯手記」13年前的冤案終獲改判無罪,律師劉高是怎麼做到的?

她的穿著和打扮是個典型的農村婦女,但她的思維和意志卻有著令人驚歎的力量。

宣告無罪

發回重審之後,赫山法院很重視這個案子,分管刑事的副院長親自擔任審判長。2021年2月20號,案件開庭,當天有近百名群眾旁聽。

公訴人認為,鑑定報告只是存在瑕疵,但結論是客觀成立的。

我說,瑕疵指的是輕微錯誤,本案中的鑑定報告問題如此嚴重,還能說是瑕疵嗎?這不是瑕疵而是根本性缺陷,不足採信。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持刀行兇,造成被害人受傷的基本事實客觀存在。

我立即指出,被告人只砍了被害人一刀,但鑑定報告上手寫記載了被害人傷口形狀呈“

”形,試問,一刀能砍出這種形狀的傷口嗎?

「刑辯手記」13年前的冤案終獲改判無罪,律師劉高是怎麼做到的?

傷者溫某傷口痊癒後的照片

除此之外,我們還從法醫鑑定的程式、從受傷到鑑定的時間間隔、病歷中記載的傷口長度與鑑定報告記載的傷口長度的差異、肌電圖的證明力等逐一分析,指出被告人的行為與溫某後來的傷害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不能排除其它可能的合理懷疑。

庭審之後,我又與審判長溝通過幾次。之前的裁定是審委會討論後作出的,我能體會到審判長的慎重。對於案件結果,我仍然懷著謹慎的信心。

2個多月後,審判長朗聲宣佈:被告人歐陽躍華無罪。聽到此,我如釋重負,長長的吁了一口氣。

「刑辯手記」13年前的冤案終獲改判無罪,律師劉高是怎麼做到的?

刑事伸冤,憑什麼?

有論者指出:無罪判決的宣告極其艱難,在中國,無罪判決率在極低的基礎上繼續走低,目前只有萬分之八的水平,檢方撤訴,不起訴,公安撤案,乃至判緩刑,實報實銷,其實都是廣義的“無罪判決”。

如果說,在正常的一審、二審程式之中宣告無罪難,那麼判決生效後的申訴則更是難上加難。刑事伸冤,究竟憑什麼呢?

從我自己經驗來看,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一起冤假錯案如要成功獲得改判,必須具備兩點:一是當事人以及家屬持之以恆、有力有節的鳴冤申訴;二是代理律師精研案件事實與法律之後的精準突破和據理力爭。以此兩者,去啟用體制內善意的能量。

這個過程可能很漫長,也異常艱辛,但舍此之外,別無他途。

願天下無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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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辯手記」13年前的冤案終獲改判無罪,律師劉高是怎麼做到的?

編輯整理: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