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法定婚齡的建議又火了,男20歲、女18歲?看看古今中外幾歲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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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建議這兩年不止一次在兩會上被代表委員們提及——修改法定婚齡。

今年,全國人大代表丁列明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提交《關於抓緊修改法定結婚年齡及不再鼓勵晚婚晚育的建議》。他建議:修改《婚姻法》第六條,將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改為“男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女不得早於十八週歲”,同時刪除“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在他看來,現行法定婚齡及鼓勵晚婚晚育的規定已與人口發展形勢、生育政策等不相適應,由此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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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列明是貝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他表示,現行法定結婚年齡及鼓勵晚婚晚育的規定主要服務於計劃生育政策,控制人口過快增長,但“十二五”以來我國人口總量增長的勢頭大幅減弱,勞動年齡人口和育齡婦女明顯減少,老齡化程度加深,群眾生育意願發生重大轉變。為應對這些重大變化,2016年起已實行全面兩孩的生育政策,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也由以控制數量為主轉向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他還提出,現行法定婚齡在國際上、在我國曆史上也處於最高水平。

實際上,丁列明並非提出類似建議的第一人。去年兩會,全國政協委員張國剛曾提出,將男女法定結婚年齡降為18週歲。他認為早婚有利於人口結構的最佳化和社會的正常延續,有效解決人口老齡化及社會養老問題,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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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齡到底是怎麼定出來的,它的變化又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

法定婚齡指的是一國法律中規定的最低可以結婚的年齡。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它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法定婚齡的制定。一方面要考慮男女生理、心理特徵,另一方面考慮當時的社會因素,政治經濟條件。

資料顯示,當前中國法定婚齡在歷史上屬於較高狀態,在世界上,也屬於相對高位。

1980年,《婚姻法》修法,將男20歲、女18歲的法定婚齡,提升為男22歲,女20歲。且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1950年的《婚姻法》,延續的是1934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男20歲,女18歲的規定。

1930年,《民法典》《親屬編》規定,法定婚齡男為18歲,女為16歲。

而在封建朝代,今天意義上的未成年人,都被許可結婚。比如清代規定,“男年十六,女十四”;明代規定,“男年十五,女十四”;宋代更低,“男年十五,女十三”……

唐太宗大抵是封建帝王裡最提倡晚婚的一個,他規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聽婚嫁。不過,他立下的規矩很快就被修改,唐玄宗即把法定婚齡早早提前,改為“男年十五,女十三”。

可見,中國法定婚齡雖時間推移、社會進步,基本呈持續提高狀態。尤其是現當代,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女性地位提升,生育不再是婚姻的最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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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過低的法定婚齡意味著婦女地位低下,處於被動承擔家庭生育和生活責任的狀態。

《晉書武帝紀》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說,女孩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幫忙張羅了。

西漢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詔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意為:15歲至30歲的未婚女子要多交稅賦,達常人的5倍。

《國語·越語》中,越王勾踐為復仇,決心增加人口,“令壯者無取老婦,令老者無取壯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

……

足見,古代的法定婚齡不僅劃出最低年齡,更對最高婚齡有規定,古代的“單身狗”年齡大了,將被課以重稅。

這些都只能說明,古代女性地位低下,女子尚年幼時就被當作生育機器。1980年的《婚姻法》大修提升法定婚齡,考慮的就是這樣有利於青年的身心健康、有利於年輕人把握好學習和工作的黃金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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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範圍內看,日本近年剛作了修訂,從男18歲、女16歲,改為男女均為18歲。其主要思想,是保持法律體系的一致,貫徹男女平等。同時,日本也將男女成年年齡從20歲改為18歲。

此外,韓國法定結婚年齡16歲;

英國規定男女均16歲;

法國法定結婚年齡15歲;

俄羅斯2002年後從16歲修改為14歲;

印度男21歲和女18歲。

美國情況較為複雜,2016年,弗吉尼亞州地方透過法律,將法定結婚最低年齡從12歲提高到16歲。目前有6個州的法律允許16歲以下的女孩結婚,唯一的條件就是得到女孩父母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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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修改法定婚齡的建議,網友們態度不一。

有人從實際出發,擔心降低法定婚齡會縱容早婚;並加劇城鄉差別,很多農村地區青年會牽絆於早婚家庭,早早失去出門奮鬥、開眼看世界的機會。

也有人認為,降低法定婚齡和縱容早婚現象其實是兩個問題。年齡過低的早婚,當然應當反對。但對於已經成年者的事實婚姻,不應當讓它們繼續處在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的狀態。

婚姻不只是束縛,婚姻還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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