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的連坐法是如何實現制度化的?

金代連坐法的制度化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下面根據金代不同時期連坐的施行情況,分析其制度化的過程。

金代的連坐法是如何實現制度化的?

一、

太祖時期女真習慣法的連坐

完顏阿骨打建國前,女真部族中已經產生了習慣法。完顏部在昭祖石魯時“稍以條教為治,部落寖強”,景祖以來四主“一切治以本部法令。”其中的“條教”與“本部法令”均是女真民族的習慣法。《大金國志》載“金國之法極嚴,殺人剽劫者,掊其腦而致之死,籍其家為奴婢。”這種沒家人為奴的舊俗——籍沒法,實際上就是女真部族時期的一種連坐。金初對遼代刑法的承襲很深,“當其有國之初,刑法並依遼制”,這種女真舊俗的籍沒法,很有可能是對契丹民族籍沒法的承襲。太祖完顏阿骨打時期的連坐案例未見諸史傳,這是阿骨打初創基業,在滅遼大業尚未完成時便猝然離世,當時史官制度也不完備所導致的,但仔細分析太祖時期史事仍可以發現有連坐的現象。

遼天祚帝天慶四年(1114)九月,阿骨打在勸諭部族同心協力共覆遼國時曾立下誓約,若有違背將“身死梃下,家屬無赦。”其中的“家屬無赦”,即為親屬連坐。金初的誓約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曾代偉指出:“‘誓約’也是女真傳統習慣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三朝北盟會編》(以下簡稱《會編》)記載,金太宗吳乞買私用府庫財物,違背誓約,“於是群臣扶下殿,庭杖二十畢,群臣復扶上殿,諳版、粘罕以下謝罪。”在金初,即使貴為皇帝,如若違背誓約也要論罪,足見誓約的法律約束力。由此可見,太祖時期的連坐是女真舊俗與戰時誓約的結合,其本質是女真民族的習慣法。

金代的連坐法是如何實現制度化的?

二、

太宗時期蕃漢連坐的並行

太宗完顏吳乞買是金朝第二位皇帝,其在位時出現了金代最早的“緣坐”記載:“初,賊黨據城,潞之軍卒當緣坐者七百人”,此處的“緣坐”顯然是與“連坐”的混淆,但“緣坐”的出現說明,金初已經開始運用中原漢法的連坐。這一時期也是金代“族誅”即“夷族”的發端,如雲中副留守李處能因參與耶律餘睹叛亂而被處以族誅之刑。“緣坐”與“族誅”皆非女真舊俗習慣法的內容,而是中原漢法的運用。

“太宗雖承太祖無變舊風之訓,亦稍用遼、宋法”,故在太宗時期,蕃漢之法即女真舊法和中原漢法並行,這在連坐法上就有所體現。女真部族時期及金初的連坐法,無論從法律條文制定、具體案例用刑,還是連坐赦免施行情況來看,都相當不完善。正如孫光妍所述,金初法律“由於受民族習俗的影響及歷史的侷限性,因而在法制上不可避免的帶有落後、野蠻的痕跡”。

金代的連坐法是如何實現制度化的?

三、

熙宗、海陵時期連坐的濫用

熙宗、海陵兩朝進一步加快了金代女真族封建化的程序。隨著對漢制的吸收和借鑑,漢制的連坐在金朝法律建設中逐漸取代女真舊俗習慣法中的連坐形式,推進了金朝連坐法的制度化。但是,由於這一時期金朝政治環境比較複雜,連坐法成為各種政治勢力進行鬥爭的工具,濫用連坐成為鮮明的時代烙印。熙宗完顏亶作為漢化的忠實擁護者頻繁濫用連坐法。《大金國志》載“自熙宗淫刑肆虐,疑似濫誅,……而太祖、太宗子孫誅戮殆盡。”儘管其中的“太祖、太宗子孫誅戮殆盡”為不實之辭,但熙宗對宗室肆意殺戮、株連確有其事。不僅夷戮宗室,熙宗還對漢人官員進行殘酷的黨獄株連。

皇統七年(1147)爆發的“田珏黨禍”,使許多朝中官員因坐朋黨罪或死或廢,引發了黨人親友的大範圍連坐。熙宗不僅對宗室、漢官展開株連,還積極尋求這種行為的合法性,以圖創造一種“合法的株連”。《金史》中記載了熙宗與其老師韓昉之間的師生問對,二人品評古代君主,論及周成王時,熙宗言道:“成王雖賢,亦周公輔佐之力。後世疑周公殺其兄,以朕觀之,為社稷大計,亦不當非也。”這段話表面上來看是熙宗認為周公處死叛亂的康叔是為了社稷大事,不應加以指摘。但實際上則是熙宗以成王自況,暗指為了社稷要積極翦除其叔輩。海陵王完顏亮謀弒熙宗即位,基本上沿用了熙宗時期防範並殘酷打擊宗室的統治策略,連坐案例較熙宗時期有增無減。世宗即位後,“數海陵過惡”,揭露海陵所謂惡事“數十事”。

金代的連坐法是如何實現制度化的?

在這些案件中,不乏有連坐法的運用。但許多案件沒有始末原委、罪名罪行,僅見大量人員被連坐的記載,這是海陵一朝連坐法施行中特有的反常現象。宣宗時期的賈謙益指出:“然我聞海陵被弒而世宗立,大定三十年(1190),禁近能暴海陵蟄惡者,輒得美仕,故當時史官修實錄多所附會。”說明《海陵庶人實錄》曾遭到篡改,《金史》中關於海陵王的記載可能有諸多不實之處。因此,上述海陵王的數十件惡行可能有附會成分存在,這也是有些案件始末緣由欠缺的原因之一。在今人研究成果中,對海陵王完顏亮濫用酷法的認知,實際上是存在一定誤區的。如芮素平認為,海陵王時期增加了夷族、凌遲、焚等酷刑。其實,金代的“夷族”即族誅之刑早在太宗時就已經施行過,並非海陵首創。而“焚”這種原始野蠻並帶有女真舊俗性質的酷刑,也早在皇統六年(1146)的宇文虛中案中就已施用,“虛中與老幼百口同日受焚死,天為之晝晦。”

今人對於海陵時期濫用酷法的反常現象也有所論述。李玉君認為:“《金史》中關於‘太宗後遂絕’、‘宗翰之後遂絕’的記載似乎有些絕對,實際上並未殺絕,但卻反映了當時海陵忌殺宗室力度之大。”這說明雖然海陵時期用連坐等殘酷手段大肆屠戮宗室,但史實與史籍記載確實存在牴牾。在熙宗以後的連坐案例中,金對女真舊俗習慣法的沿用逐漸消失,連坐開始逐漸向制度化發展。但熙宗、海陵時期的連坐殘酷程度甚於前代和後世。《金史·刑志》載“然二君任情用法,自有異於是者矣。”以致世宗時曾與宰臣議論:“皇統、正隆多殺臣僚,往往死非其罪。”在法制較為混亂的情況下,終熙宗、海陵之世並未有任何單行連坐法規頒佈,連坐未能完成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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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世宗章宗時期連坐法制度化的完成

金代連坐法在世宗時期透過頒行法規不斷髮展,至章宗時完成了制度化。世宗完顏雍即位前,在錯綜複雜的政治環境中獨善其身,曾目睹熙宗、海陵濫用刑罰而造成的政治混亂。因此,其即位後特別注意審慎刑獄。他曾勉勵大理寺卿王元德,“朕為天下,往往有冤獄,故授卿此職。”大定七年(1167),頒佈“恤刑之詔”。世宗吸取了熙宗、海陵兩朝濫用刑罰的教訓,奠定了慎刑的基調,為章宗時期連坐法的制度化創造了有利的環境。世宗時期是金代漢制連坐立法的開端。世宗重視吏治,在位期間頒行多條職官連坐法規。

立法思想的進步以及單行法規的頒佈,為章宗時期連坐法的制度化奠定了基礎。世宗朝審理案件常不拘古制,法律也並非處理案件的唯一準繩,往往透過具體的案例推而廣之,成為定製或法令。《金史·刑志》載“世宗臨御,法司奏讞,或去律援經,或揆義製法。”對連坐的施用與赦免也經常不依定製,而是以政治目的為轉移。李玉君指出世宗時期也存在嚴重的濫殺無辜,“就連一向提倡行‘親親之道’的世宗得立後也屠殺海陵的後人。”這種屠殺實際上也是連坐法的濫用,說明世宗時期雖稱盛世,但在連坐法的施用上仍擺脫不了任情用法的侷限性。世宗革熙宗、海陵之弊,開始減少連坐法的施用,使連坐赦免案例顯著增多。

金代的連坐法是如何實現制度化的?

但世宗本人是堅定的女真民族本位者,曾與侍臣議論:“亡遼不忘舊俗,朕以為是。”其在位期間,積極倡導恢復女真舊俗,對中原漢制有所牴觸,卻又不得不依賴漢制治國。正如王耘所述:“世宗努力恢復女真傳統,但採取的手段卻仍是君主管理的模式。”這導致終世宗一代未能完成連坐制度化的事業。章宗完顏璟在位時期,金朝的政治制度建設達到了極盛,“典章文物粲然成一代治規。”這種長期穩定的政治局面是章宗時期連坐法制度化的前提。章宗即位之初審慎處理刑獄,“時道陵新即大位,留意庶獄。”為此選用公平審慎之人赴地方斷獄,使許多無罪株連者獲得放免。這種用法理念是對世宗時期審慎刑獄的繼承,也是連坐法制度化的一個重要條件。章宗時期連坐立法成果斐然,頒佈了許多單行連坐法規。在中央,更定、頒行舉主連坐等法規;在地方,施行保伍連坐新法,形成了金代從中央到地方較為嚴密的連坐法體系。

這些法規均集中於泰和元年(1201)之前,為《泰和律義》的頒行以及連坐法的制度化奠定了立法基礎。在金代連坐法制度化條件已經基本具備的情況下,泰和元年(1201),章宗頒佈了《泰和律義》,標誌著金代連坐制度化的最終完成。這部法典是中國少數民族王朝立法的典範,在金代有著重要的地位,“時金有國七十年,禮樂刑政因遼、宋舊制,雜亂無貫,章宗即位,乃更定修正,為一代法。”《泰和律義》全面繼承了唐律,有“實唐律也”之稱。其頒行標誌著唐代連坐制度與唐律連坐法規均為金所沿襲,金代連坐終於完成了制度化,成為完善的連坐制度。衛紹王大安元年(1209),在處罰章宗元妃李師兒宗族黨羽時,“諸連坐並依律令施行”,所依據的就是《泰和律義》的連坐規定。這是章宗時期連坐法完成制度化的一個有力證據。

金代的連坐法是如何實現制度化的?

五、

宣宗、哀宗時期連坐制度的施行情況

宣宗貞祐二年(1214),金王室南渡,疆域的喪失使金朝的統治岌岌可危。金末宣、哀二君難以維持法律的正常有效執行,連坐的濫用與濫赦故態復萌。這一時期連坐法規的頒行與時局的聯絡格外密切,連坐的施行更為具體,主要針對金末出現的內外困局:對內懲治贓罪等貪惡行為;對外處罰軍事行動失敗之罪。

宣宗時的連坐制度難以有效地施行。宣宗在位期間用刑無度,“初,宣宗喜刑罰,朝士往往被笞楚,至用刀杖決殺言者。高琪用事,威刑自恣。南渡之後習以成風。”又“李英被酒敗軍,雖死不能贖也。烏古論慶壽無罰,貞祐之刑政,從可知矣。”這種用法苛酷並且不遵法度的行為,破壞了世宗以來審慎刑獄的用法氛圍。興定二年(1218)六月,戶部員外郎臧伯升冒領軍功,為御史奏劾。宣宗在明知軍隊中冒領軍功現象已非常嚴重的情況下,卻說:“且詰所從來,勢連及帥府。多故之秋,豈為一官,遂忘大計,但令釐正之。”擔心窮究此事將牽連到帥府,最終草草了事。

金代的連坐法是如何實現制度化的?

可見宣宗對法律制度的有效執行毫不在意。這些都對連坐制度產生了不利影響。宣宗時期的連坐法規亦出現反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舉主連坐法的時廢時興。由於舉主失職濫舉,被舉薦者不能稱職,在這一吏治問題的困擾之下,宣宗於興定五年(1221)宣佈廢罷辟舉縣令制,這意味著舉主連坐法也隨之而廢。內外交困的時局使哀宗時期的連坐施用出現了新的變化。對內恢復了宣宗時遭到廢除的舉主連坐法,並更定法規,明確舉主與被舉薦者的職責,從而拔擢了一批稱職的縣令。這種有益的嘗試,對於維持並發展金末的連坐制度具有一定的作用。

結語

綜上所述,金室南渡後,連坐制度已經完全為當時的政治和社會環境影響而施用。面對蒙古的進攻,金末舉主連坐法施行的目的是舉薦縣令,加強地方管理,組織抗擊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