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一箱鞭炮掙50元!留守村婦以為找到了上好的生財之路,結果……

幫忙剝開鞭炮,把裡面的火藥給弄出來,剝一箱子給50塊,幹不幹?

山東省陽穀縣的村民王桂蘭、魏傑等人都是上了年紀的婦女,平時就留守在家,有的在帶孫子,當時地裡正好也沒什麼農活,閒著也是閒著,不如接下這個剝取火藥的活兒,掙點小錢。

沒想到,就因為掙了這個“小錢兒”,王桂蘭、魏傑等這些一輩子老實巴交的農民把自己送進了看守所。

從什麼地方能夠買到大劑量火藥

2017年6月,李振國、王繼飛、張勇、郭鑫等人合夥經營一家公司,做炸山採石的生意。李振國主要負責找工程攬活。

早些年,他們在濟南幹工程的時候,4人用二氧化碳加氣機爆破,但這種方法成本高、收益低,採出來的石頭不夠碎,前期生意虧損。

後來,李振國接到了東平縣的一項採石工程,為節省成本,4人商量著用火藥炸山,這種方法成本低、效果好、收益又高。

從什麼地方能夠買到大劑量火藥呢?李振國想起了陽穀縣的朋友潘麗英,他請當地村民幫忙,大規模購買鞭炮“兩響”,從中剝取出炸藥。

這個提議得到了其他3人的贊同。

7月,李振國聯絡上了陽穀縣張秋鎮村民潘麗英,讓她幫忙在當地購買大批次的雙響炮鞭炮。

潘麗英心生疑慮,要這麼多“兩響”幹嘛?

李振國據實告知,就是用來炸山採石,潘麗英一直知道李振國是做爆破採石工作,便一口答應了。

隨後,潘麗英第一次買了50箱鞭炮,李振國除支付費用外,額外支付給了潘麗英1000元“好處費”。

李振國又讓潘麗英幫忙找人從鞭炮中剝取火藥,每箱支付70元的“加工費”,潘麗英找到朋友王芹,兩人找到附近的村民朋友,以每箱50元的價格委託他們剝取火藥。

王桂蘭、魏傑等人考慮著當時地裡沒什麼農活,閒著也是閒著,便接下了剝取火藥的活兒。直到當地有群眾發現大量的鞭炮炮筒,於是報警,此案案發。

公安機關查獲時,潘麗英已經買了210箱鞭炮,王桂蘭等人僅剩幾箱沒有剝完。其餘剝好的火藥,都已經被王繼飛、張勇運走,陳小平等人用火藥、化肥等原料製作成炸藥,用於炸山採石。

根據貴州警察職業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書稱,陽穀縣公安局送檢的鞭炮內銀灰色粉末為爆炸物品,系煙火藥,具有煙火藥燃燒、爆炸的效能;送檢的已製作成的紙質桶狀物裝入500克銀灰色粉末,並插入電力發火裝置而組合成的爆炸裝置發生爆炸時,產生的衝擊波超壓對小於1。75米半徑範圍內的有生力量,可導致大部分死亡,對小於4。5米半徑範圍內的有生力量具有殺傷作用,如考慮爆炸過程中拋射物對有生力量的殺傷作用,則爆炸殺傷力半徑均大於以上資料。

非法制造、運輸、儲存爆炸物具有極大的安全隱患,隨時可能由於靜電、溫度或者操作不當等原因引發爆炸。

閒暇之餘掙個“小錢”,不知道是犯法

2017年10月15日,案件移送陽穀縣檢察院。

2018年3月,案子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王桂蘭等人在被羈押期間,向陽谷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官哭訴:“我不知道剝火藥犯罪了,就想著掙點錢給孫女買點零食,早知道犯罪,我不會去幹這事呀!”

“我想著能掙點錢,給孩子減輕點負擔,不知道這樣就犯了法,更沒去想,萬一火藥爆炸的後果。我還是一邊看著孫子,一邊剝火藥的,現在都後悔死了。”

檢察官接到上述情況反映後,梳理涉案被告人的相關情況和基本案情,其中12名被告人都是被僱傭的、年齡較大、家庭貧困的留守人員,其中9名是中老年婦女,他們被每箱50元的報酬誘使剝取火藥,案發後均被羈押。

掌握這些情況後,該院果斷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式,依法開展審查工作。

首先,深入社群展開走訪調查,村兩委成員及村民普遍反映涉案人員,大都是家庭貧困、沒文化、不懂法的老實農民,有的照看孩子,有的照顧癱瘓在床的病人,閒暇之餘掙個“小錢”,不知道是犯法。

其次,深入到看守所瞭解被羈押後的表現情況,查閱有關記錄資料。涉案人員羈押期間均表現良好,且認罪悔罪認罰。

再次,他們認真聽取專家學者意見,借鑑外地相關案件的判例和成功經驗,紮實穩妥辦理案件。

檢察官分析認為,王桂蘭等12名嫌疑人,儘管所涉罪名的法定刑較高,但其主觀惡性不大,未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害性較小。他們從事剝鞭炮“兩響”勞動,獲利有限,在共同犯罪中僅起輔助作用。

基於此,陽穀縣檢察院牢牢把握住法理與社會公德的平衡點,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對王桂蘭等人提出了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最終被採納。

尋求法、理、情最佳結合點

檢察官審查案件認為,被告人李振國、郭鑫、張勇、王繼飛僱傭他人,從鞭炮中剝取火藥,再製作成爆炸裝置, 用於炸山採石,該行為構成非法制造、運輸、儲存爆炸物是沒有爭議的。

但是對於王桂蘭等村民,其從事的是單純的從鞭炮中剝火藥的勞務活動,這種行為是否屬於“製造”爆炸物?

檢察官多方翻閱資料,認真研究後認為,刑法將非法制造煙火藥超過三千克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且規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當中,就是考慮在煙火藥的製作過程中具有相當的危險性,極易引發爆炸事故,從而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中,被告人透過加工兩響獲得煙火藥的過程與透過原材料加工獲得煙火藥的過程具有同樣的危險性,極易引發公共安全事故,因而,應將該過程視為“製造”過程。

2018年4月8日,陽穀縣檢察院對被告人張勇、王繼飛以涉嫌非法制造、運輸、儲存爆炸物罪提起公訴;對王桂蘭、魏傑等人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提起公訴。

同時要求,陽穀縣公安局對本案繼續偵查,深挖其他同案涉及人員,加大對郭鑫、李振國等其他在逃人員的抓捕力度。

陽穀縣公安局展開強有力的偵查後,郭鑫、李振國、陳小平等人在2018年5月、2019年4月、2020年11月先後到案,並被陽穀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截至2021年1月23日,這起非法制造、運輸、儲存爆炸物案歷經三年時間終於塵埃落定,20名被告人悉數獲刑。

陽穀縣法院以非法制造、運輸、儲存爆炸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振國、郭鑫、張勇、王繼飛七年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受僱剝取炸藥的王桂蘭等12名被告人分別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用炸藥和化肥合成爆炸物的陳小平等4名被告人分別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並適用緩刑。(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來源:方圓微信公眾號 作者:盧金增 賈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