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販子肆意妄為?真被抓住了最輕都給你來一個,斬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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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人販子,我相信很多人對這種行為都是咬牙切齒。這些人販子還屢教不改,不知道殘害了多少孩子,傷了不知道多少家庭的心。如今小孩子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許多家庭還都是獨生子女,父母更是傾注了他們一生的心血來培養他們。突然孩子被別人給拐跑了,沒有人能清楚地解釋這種疼痛。有些人說,對於這些人販子,我們應該對待他們應該用鐵血政策,有一個殺一個,殺一儆百,否則很難阻止這些人繼續拐賣孩子。一個孩子關係到一個家庭的命運,那麼在古代如何對付人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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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古代,販賣人口被稱為“略賣”。自漢代以來法律已經明確規定這是一項重大罪行,但由於幹這個收入相對較高,儘管一再製止,但是這種生意還是已經做了幾千年。《史記》中有許多販賣人口的記錄。在漢代,綁架和販賣與其他重大罪行是相同的,如大規模盜竊、殺人以及盜墓,他們都會處以磔刑(砍頭後並將屍體分裂)。後世的立法基本上遵循了這樣的規定,但處罰卻不同。唐律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稱,官員和平民“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冢放火,犯奸及諸死罪”都將移交給死刑的部門處置。在後代的眼中,文明程度較低的元朝中販賣人口就是犯下了滔天罪行,就像製造假幣、挖掘墳墓和放火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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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明清時期,政府對人販子的立法和打擊更加完善,但在懲罰方面,懲罰有所減輕。《大明律》規定,“設方略誘取良人為奴婢、為妻妾子孫,杖一百,徒三年”。如果被綁架者是奴婢,犯罪將會減輕。在萬曆年時候,法律有變動:無論交易是否成功,買賣雙方都要被充軍。累犯,在街上游行一個月,然後充軍,如果犯人死了就讓自己的後代來代替。對那些蓄意殘害兒童的人販子只要發現一個直接就是凌遲處死,沒任何餘地。在明朝,有一種叫做“採生折割”的罪行。通俗地說,這意味著故意使兒童殘疾。這個罪行在當時非常嚴重。一旦罪犯被發現他就會被逮捕,然後等待凌遲就好了。此外不管主犯和從犯都是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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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就有這麼一個案子,當時罪犯已經70多歲了。但是當時的嘉慶皇帝仍然沒有放過他,直接下令處死。可想而知嘉慶皇帝有多討厭這些人渣。來自安徽的罪犯張良璧50多歲時對巫術有了興趣,他相信吮吸女嬰的精髓可以延長生命。在16年中,16名女嬰被肢解。一個女孩發現張良璧經常帶著她的小夥伴回家就立馬去找大人說了這件事。成年人立即想到了“採陰補陽”,於是他們馬上向官府舉報了張良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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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良璧解釋了犯罪的細節:拐騙了女孩後,將迷藥吹進鼻孔女孩陷入昏迷後,張良璧將一根銀管插入女孩的生殖器,吸收了“精髓”幾天或十天。事後女孩如果不死就被送回家。這些人中只有五人僥倖生還,其中一人終身殘疾,另外11人相繼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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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十六年十二月六日,張良璧被判處凌遲處死,這種犯罪行為人神共憤,令人髮指,可謂喪盡天良、泯滅人性的禽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