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觀念極重的古代,土地如何利用?談談寺田收入

明代五臺山擁有大量寺屬田地,這些寺田,主要來源於圍寺賜田、墾荒和社會佈施。寺院獲得田地後,圍繞寺田的經營、寺田的賦稅及寺田的權利爭奪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

由於圍寺賜田屬於皇家所賜,所以不存在權利爭奪的問題,但墾荒和社會佈施的土地則極易與世俗經濟發生矛盾併產生糾紛和鬥爭,使得五臺山寺院一方面處於各種社會力量的環伺之下,另一方面糾結於與地方政府、當地駐軍及地方豪強勢力之間的利益衝突之中。

在土地觀念極重的古代,土地如何利用?談談寺田收入

明代五臺山寺田收入及其控制權的鬥爭

一 寺田的主要來源

寺院田地是五臺山寺院維持正常運營的最基本資產。從所有制形式上看,寺院田地可分為總院田地與下院田地兩部分。總院寺田是寺院所有僧眾共同享有收益成果的集體性公共財產;下院寺田是具體每一個子系統的寺院自主經營的田地。

從寺田來源上看,寺屬田產一是依託圍寺賜田政策來獲得,二是透過開墾拓殖獲得,三是仰賴社會力量的佈施獲得。

1、依託圍寺賜田政策來獲得田地

圍繞寺院周邊地區進行敕賜,這是歷朝歷代不成文的慣例。明代建立以後,仍沿襲前代圍寺賜田的基本思路,如在南京靈谷寺、天界寺等名剎。

從《敕賜普濟禪寺碑記》提供的資訊看,寺院從選址施工到獲得皇帝賜匾,均得到代王府的大力支援,為了獲得王府的許諾,碑文首先開列代王及王妃姓名,碑記也由代王府的李妙能撰文,建設所用“即山取材”也經“代王深允”,由皇帝所賜的“普濟禪寺”匾額當然也由代王請託。

明代朝廷出於邊防考慮,將五臺山列入禁止砍伐森林的名單中,但是禁令的執行並不嚴格。地方官府可以約束民眾的採伐行為,但是一旦僧人與王府勢力結盟,或是獲得了皇室的許可,官府也就無能為力了。譬如在普濟禪寺的案例中,儘管土地是新開墾出來的,但在產權透過代王的疏通後,以圍寺賜田的名義得以落實寺田便具合法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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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從寺院周邊墾荒獲得田地

五臺山山場在歷代不斷建寺的過程中逐步地遭到破壞,到元代時,這種情況已引起了朝廷的高度重視。作為皇家狩獵和避暑的勝地,元政府一度採取嚴禁在五臺山進行砍伐與墾荒的措施,而入明以後,朝廷繼續沿襲這一政策。但是由於瓦剌、俺答部族侵擾邊境,大量災民逃入深山拓坡種糧,明軍駐紮再勵墾殖,毀林建寺雪上加霜,五臺山森林面積日蹙。

隨著僧團規模的擴大和對田土的需求增加,寺院也被裹脅到全社會墾荒的行列中來。為僧人生計考慮,在寺院周邊開墾的土地,田賦一律按照屯田應收納的糧食來計算,且將墾荒範圍從寺院周邊地區憑藉宗教的影響力向更遠區域拓展。

但是,先前墾荒的田土,因為山地的自然條件限制,年深日久、水土流失後可能會變成石地,出現無法繼續耕種的情況,由此,寺院提請重新清丈田土計算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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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寺田的經營方式及其賦稅問題

寺院獲得田地後,圍繞寺田經營方式、賦稅及其控制權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寺院維權的首要物件是處於強勢地位的歸屬地官府,在此以五臺山寺院與官府的關係問題為根本,從大趨勢中把握五臺山寺院管理權變遷的問題根源與解決辦法,進而理解寺院田地經營過程中維權的艱鉅性與曲折性。

1、寺田的經營方式

農禪並重是寺院生存和發展的經濟基礎,明代五臺山寺院田地比 1935 年少 28000 畝左右。考慮到明清兩代的生態環境的變遷,尤其是清代人口驟增的情況,這個數字還是比較接近歷史事實。這也從一個側面佐證了明代五臺山地區的林地面積仍然可觀的這一狀況。而事實上,明代五臺山寺院實際擁有的田地應當比《五臺山各寺免糧碑記》所記的田地要多。

因為,一方面,碑文所記為公開的寺田,未公開的寺田是肯定存在的;另一方面,文獻記載《五臺山各寺免糧碑記》之後寺院的擴張並未停止。如蒞臺高僧妙峰在萬曆後期繼續為五臺山修建寺院,購置田地,為顯通寺購買護寺莊產田地。

2 寺田的賦稅問題

1942 年 5 月,福田喜次在五臺山進行田野考察注意到,在五臺山僧人的觀念裡,五臺山寺院所屬的土地在山內和山外是不同的,山內的土地為政府敕賜,不需要向政府交納賦稅,但山外的土地則與普通百姓擁有的土地相同,必須納稅,當然也允許買賣。

福田喜次所言的山內指的是五臺縣第六區的範圍,山外則主要指的是五臺縣其他地方以及繁峙縣和阜平縣。

五臺山田地山內與山外的區分,反映了明代五臺山二元賦稅制度的狀況。在古代社會,賦稅是與人口緊密相連的問題。因為人口不僅關係到人頭稅,也牽涉到徭役、雜役的攤派。寺院因為具有在賦稅徭役方面的減免優勢而成為災荒之年災民、流民寄身的目的地和“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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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寺田收入控制權的鬥爭

從根本上講,經濟利益是各方社會力量爭奪五臺山寺院管理控制權的最根本驅動,爭奪的核心是寺院收入。寺院田地作為寺院收入的重要來源,自然是各方社會力量爭奪的物件。

一、與官方

1博弈

五臺山寺院田地收入控制權的挑戰首先來自地方政府。前引《清涼山志》卷六《名公外護》雁門兵備道“張君豫吾”張惟誠“仍舊免徵稅”事,在現存五臺山顯通寺的三塊碑刻也有記述。這三通碑石即嘉靖四十五年(1566)的《卷案碑》、萬曆九年(1581)的《免糧卷案碑》和萬曆四十一年(1613)的《五臺山各寺免糧碑記》。

其中《免糧卷案碑》所記與《清涼山志》卷六《名公外護》所載內容略有不同,五臺山的僧人們對張惟誠非常感激,把他奉為五臺山的護法。鑑於五臺山寺院要求擺脫給地方政府納稅的訴求,經山西布政使辛應乾派人多方調查後,對這次糾紛最終斷定為五臺山寺院仍遵循舊時規定,寺院田地免於清丈徵糧。這就大大減輕了寺院的經濟負擔,不徵稅也就意味著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五臺山寺院的收入。

“萬曆清丈”的目的是為了查出全國被隱瞞的田地以便政府更好地徵收賦稅,從而緩解明中期以來財政危機。五臺山寺院的田土,原本也列在清丈範圍之內,但由於帝王敕賜的特殊原因,在官員檢驗之後,查清歷來無徵糧事例,因此仍舊享有免於清丈徵糧的特權。

2 對壘

除了與地方政府的糾結之外,五臺山寺院還與當地駐軍展開了針鋒相對的鬥爭。寺院作為弱勢群體,需要當地駐軍的庇護,寺院作為感謝送給衛所一部分糧食。後來,這種酬謝性質的饋贈糧就形成了常態化的不成文例規,而且數量逐年增加,成為壓在寺院頭上的沉重負擔。於是寺院就上報朝廷,請求豁免。

萬曆四十一年(1613),山西布政司為減免五臺山各寺院所種田地納糧而刻立的《五臺山各寺免糧碑記》中明確記載了萬曆四十一年(1613 )五臺山寺院與衛所軍人的維權鬥爭,鑑於此碑記對於本文研究的重要性。

山內田無須稅納,而山外田則必須納稅。山內田類似於現在自給自足的自留地;山外田包括五臺縣其他地方與繁歭及河北阜平等地的福田、莊田,“每年只將應徵屯糧,赴五臺、繁峙兩縣各就近上納”。雖然這次“萬曆新政”中止了“飽武弁而無益於屯政”的“敲骨吸髓之害”,寺院向衛所的納糧數額比之前大大減少,但是卻在制度上開啟了五臺山寺院官府納糧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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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與豪強

除了官府和軍隊之外,其他社會力量如地方豪強或宵小之徒也加入到寺院收入控制權的爭奪之中。

1 不可避免地產生爭鬥糾紛

五臺山寺院僧人的構成比較複雜,這常常發生在利益分配環節中。如寺院在把田地收入分配給學問僧時,容易打破僧團內部原有的組織結構和利益平衡,侵犯到部分僧人的小群體利益。

還有,五臺山寺院內部僧人身份、工作性質的分工差異,常常引發寺院的內部經濟糾紛與衝突。後勤僧的工作性質是寺院中的服務管理人員,學問僧的工作任務是專事佛學研究;法事僧、應赴僧的主要業務是承攬經懺佛事,創造了部分寺院收入。特別是應赴僧透過社會經濟活動能為寺院提供穩定的經濟來源。

這樣,一旦在分配中利益不均,這些承擔不同工作任務的學問僧、行政僧、應赴僧之間就會發生衝突。這些矛盾和衝突雖然發生在寺院內部,屬於佛教內部的事務,但寺院畢竟是社會的組成部分,矛盾和衝突一旦出現它就會演化為社會問題。所以,這些問題既令寺院不勝其煩,也使地方政府不堪其擾。

2 社會治理隱患的確是事實上存在

由於僧人不用負擔徭役,明前期,隨著寺院收入的增多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人入寺為僧。宣德十年(1435)四月,行在刑科給事中年富在給朝廷的奏摺中指出,五臺山寺院除了與五臺山地方政府、駐軍衛所和地方豪強這三股強勢力量的鬥爭以外,五臺山寺院還要直面社會各界對於寺院的抨擊。從明初開始朝廷高層官員對佛教的爭議就不絕於耳。

此外,諸如鄭國泰、呂坤、張養蒙、劉道亨、魏允貞、洪其道、程紹等朝中大臣也一概斥責佛教。

儘管這種聲音不足以取締佛教,但是,作為國家政策的具體執行者、特別是在州府任職的地方官員如果對佛教產生對立情緒,就會在政策執行的過程中給寺院增添不少的麻煩,從而為寺院與官府的維權鬥爭增加更多的阻力。比如與五臺山有密切淵源的僧人德清和紫柏,二人先後入獄,這與朝廷高層人員當時對佛教的排斥都不無關係。

當然,基於佛教慈悲利濟的功能,大部分的帝王與官員對佛教還是有著足夠的包容與善待,明代宗教政策對五臺山寺院的扶持立場是不容置疑的。

幾百年來,五臺縣、代縣乃至於山西巡撫衙門的許多官員對寺院雖存覬覦之心,卻乏鯨吞之能。特別是在與皇家過從甚密的高僧駐臺期間,五臺山寺院得以自保。但同時,也為寺院與官府的權利之爭埋下了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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