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70年產權到期之後,房子歸誰?要交多少錢?法律有明確規定了

文/UC資訊 房產財經

買過房的人應該都清楚,我們買的時候,購房合同上面都會標明房屋的產權年限,有一些是40年的,一些是50年的,還有70年。一般情況下,住宅都是70年,只有公寓和商鋪會是40年和50年。

不過,70年產權並不是房屋的使用年限,而是指的是房屋所佔土地的使用年限,我們的房屋使用年限是永久的,可土地不是我們的,我們只是相當從國家那邊租了一塊地罷了。

那麼問題來了?當產權到期後,房子是誰的呢?還是我們的,又或者得交還給國家?根據新法的規定,關於歸屬的問題終於得到了解決,那麼最新法到底出了哪些規定?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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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到期後,如何歸屬?

房屋的產權是由房屋所有權以及土地使用權兩個部分組成的。我們對房屋的所有權期限是永久的,不過土地使用權的話,我們只是暫時租借。

那麼根據2007年的出臺的物權法,可以得知,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所以,不管是40年,50年,70年,到期後都會自動續費,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但如果不續約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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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的流程大概是這樣的:

1.沒到期,因國家徵用的話,賠償一定的損失。

2.沒到期,沒辦法住人了,就要拆遷或者修繕。

3.到期了,繼續使用就去繳納土地金、稅金、二次抵押出讓金續期。

不過一般來說,很少有房子能撐到70年,基本到40-50年,不是被拆遷就是危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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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的補償費用怎麼算?

相信這個問題都是大家比較關注的,到期後,房子被拆了的話,應該怎麼賠償給大家。那沒到期,因為拆遷的話,怎麼賠償?

根據《城市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有相關規定內容。

第一,如果國家沒有其他規劃,業主只需續交土地出讓金即可繼續使用,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最低不得低於15.6元/平米。

第二,若有其他規劃,需要拆遷,則商業補償按照1:3補償,是住宅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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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大家無需在糾結到底產權是多少年了,反正都拆和不拆都有的賠。當然,能夠70年的話,最好還得選擇70年比較划算。

大家對於以上的賠付情況滿意?有什麼不同的看法可以在下方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