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人的社會傳統、歐洲封建社會及君主制和代議制

利安人自前

1600

年向世界各地遷徙時,那些在歐洲北部和中部生活的雅利安人,仍然處於以牧牛為主的畜牧生活形態。

公元前

51

年,愷撒在他的《高盧戰記》中,將所有萊茵河以東的雅利安民族稱為日耳曼人

他們曾經試圖南下進入到歐洲南部,但與羅馬人的衝突一直將他們限制在萊茵河以東。

公元

1

世紀初,羅馬帝國透過向日耳曼人的征戰,把萊茵河及多瑙河上游納入羅馬版圖

建立了上日耳曼行省(以美因茨為首府)和下日耳曼行省(以科隆為首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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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人的社會結構分為三層:擁有較多土地的世襲貴族、擁有小塊土地基本可自食其力的自由民、沒有土地只能給貴族勞動從而維持生計的佃農。

儘管佃農既非自由民也非奴隸,但他們與貴族之間是一種依附關係,他們不能被單獨出賣

中世紀盛行於歐洲的農奴制即是這種體系的發展

日耳曼人與其他雅利安人一樣崇尚武力,他們認為

“能蹂躪自己的邊境,使本國外圍有一圈愈大愈好的荒地包圍著,是一件最光榮的事情,他們以為鄰人被逐出自己的土地,再也沒人敢靠近他們居住,是勇敢的表示。”

年輕人要經過正式的儀式才能獲得象徵勇敢的佩劍的權利,從而成為一個武士。

“每一位傑出的武士首領都有一批年輕的隨員,他們戰時守衛在首領身旁,效忠他,服從他;首領則向他們提供武器、給養及一份戰利品。這種制度有助於後來封建制的形成,因為封建制正是建立在騎士對封建領主忠誠的基礎上的。”

羅馬人與日耳曼人的關係在

1

世紀到

3

世紀之間的

300

年時間裡,是一種既相互衝突又相互利用的關係。

隨著羅馬帝國的衰落和軍力的衰退,他們總是面臨日耳曼武士造成的邊境壓力。但有時,羅馬人又讓日耳曼武士駐紮在羅馬境內,用以抵抗境外其他異族的侵入。

維繫這種非敵非友關係的,是日耳曼武士對羅馬人提供的報酬的滿意程度。這種關係一直維持到匈奴人的入侵。

被漢武帝致命打擊後,匈奴人被迫離開傳統居住地,輾轉越過俄羅斯平原,向西向南挺進。向南挺進的東匈奴人給印度的笈多王朝以沉重打擊。

向西挺進的西匈奴人於

374

年渡過伏爾加河,擊潰了俄羅斯平原最東端的日耳曼東哥特人。

之後,他們又進攻日耳曼西哥特人,從德聶斯特河上游偷渡,將正在河岸構築工事的

20

萬西哥特人擊潰。

西哥特人只好越過多瑙河進入羅馬境內。

但西哥特人並不是單純的避難者,他們在匈奴人的追擊下,一路向義大利狂奔,於

378

年在阿德里雅堡,大敗西羅馬皇帝瓦倫斯,由此動搖了西羅馬帝國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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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匈奴人和日爾曼人近

100

年的持續打擊下,西羅馬帝國於

476

年解體。

在解體過程中,以希臘-羅馬為主體的歐洲-地中海範圍內的雅利安人,也在經歷了數世紀的蠻族入侵後

⑤,除希臘人、拉丁人、波斯人外,大多與日耳曼人相融合,並共同繼承了西羅馬的衣缽,開始肩負起發展歐洲的重任。

繼希臘人、波斯人、白印度人(講梵語)、馬其頓人(亞歷山大)和羅馬人這些操雅利安語的種群之後,日爾曼雅利安人進入了歐洲的歷史。

在西羅馬帝國崩潰過程中,一方面是日耳曼各種族在躲避匈奴人打擊中展開的對歐洲大陸及周邊島嶼土地的爭奪,一方面是西羅馬帝國貴族逐漸脫離對帝國的責任轉而加強對自己領地的控制。

在這兩種勢力的較量中,各個軍事首領-武士集團開始以語言或種族為媒介結為利益聯盟,結果是在歐洲出現了大小不同的貴族集團,即貴族聯盟型君主國家。

新國家的新君主們,或來源於強大的軍事首領,或得逞於貴族集團的內部推薦,他們分享了老羅馬在歐洲土地上的權力。

這些實際上的寡頭或僭主們,需要解決官僚、教士團體和軍隊供給問題,相關解決辦法是由組成貴族-軍事集團的貴族們分攤。

這樣,君主和佔有土地的貴族之間就存在著一個權利與責任的劃分問題,領有土地的新老貴族必須承擔君主統治所需要的全部費用,而君主也必須給予貴族以控制自己領地的權利。

這種責任和權力的劃分方案,使羅馬時期那些無地的自由民和本來就是奴隸的人們,失去了一個獲得土地的機會,特別是無地的自由民,為了生存,必須在依附貴族和作為貴族的奴隸之間做出選擇;舊秩序下的奴隸們則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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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族們在其領有的土地上建起了一個個大型的稱為莊園的家園。

莊園中

耕地由兩部分構成:一是領主自營地,一是農民份地。

依附於貴族的農民(自由民)每週用

3

4

天為領主耕種,其收穫全歸領主,同時他們從莊園主那裡領有小塊份地,可世襲使用,份地上的收穫歸自己支配。

莊園中的勞動者主要是依附於領主的農民、奴隸以及介於兩者之間的半自由民。

隨著莊園的發展,特別是君主和領主之間以國家名義所訂立各類契約的增多,莊園主對莊園內的農民、半自由民和奴隸的管制權力越來越大,很快,依附於領主的自由民便失去了自由,成為農奴,半自由民成為了與奴隸一樣失去自由的人,甚至莊園主可以利用莊園法庭(一般由莊園總管主持)審判農民並收取罰金,也可以根據本莊園的習慣向農民徵收各種實物及貨幣等。

這些變化,特別是查理曼(

800

年)之後,莊園主獲得了對領地的事實上的獨立統治權,這使領地具有的分封性質完全消失,分封概念下的自由民的自由也一起失去,承繼西羅馬土地的歐洲由封建制奇怪地向農奴制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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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曾經為我們描述過這個過程:

德意志野蠻人把羅馬人從他們自己的國家裡解放了出來,為此他們便強奪了羅馬人全部土地的

2/3

在自己人當中分配。……從一個普通的最高軍事首長變成了真正君主的法蘭克國王所做的第一件事情,便是把這種人民的財產變為王室的財產,從人民方面把它盜竊過來而贈送或賞賜給它的扈從隊。……佔有土地的自由農民,即法蘭克人的主體,正如以前羅馬共和制末期的羅馬農民一樣,也由於連年內戰和征服戰爭、特別是查理大帝時期的征服戰爭而弄得疲憊不堪和貧困衰敗了。……自由的法蘭克農民陷入了與他們的前輩即羅馬的隸農一樣的處境。……過不了幾代,他們大多數已經都是農奴了。自由的農民等級滅亡得那麼迅速,這從伊爾米農所編的聖日耳曼-德-普雷修道院的地產等級冊中可以得到證明。這個修道院的地產散佈四周,面積極為廣大,還在查理大帝在世的時候,就住有

2788

戶人家,……其中

2080

戶是隸農,

35

戶是黎特(按:租佃農但地位相當於契約農奴),

220

戶是奴隸,只有

8

戶是自由的佃農!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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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領主和軍事首領之間的界限,隨著軍事首領過起了貴族的奢侈生活和貴族養起了武士而日益縮小,使莊園實質上具有了軍事的性質,特別在日耳曼人軍事-武士體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騎士制度,使大量尚武的年輕人,在不能直接繼承領地的莊園主的眾多兒子們(只有長子才有繼承權)的帶領下,遊蕩於歐洲莊園之間。

這些騎士往往會成為好客莊園的客人,也會成為莊園守衛的首領。

隨著莊園主勢力的增強,這種具有半軍事性質的莊園越來越成為歐洲社會的一種基本的自治模式,它們像古老的城邦制自治社會那樣,獨立地在自己管轄的領地內行使政權的權力,並以不斷壯大的趨勢,與君主之間保持著權力與義務的平衡。

歐洲的封建制是其君主制的政治基礎,同時也是君主制被人民拋棄的原因,因而,

17

世紀的英國革命和

18

世紀的法國大革命都以廢除君主制作為自己的成果,而封建制及其殘餘也隨著革命的發生而被清洗,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

法國猶太裔史學家馬克

·布洛赫將歐洲封建制的基本特徵概括如下:

1

、封建社會既不同於建立在血緣關係基礎之上的社會(按:如中國的王制),也不同於受國家權力支配的社會(按:如中國的帝制),但它是這些社會的繼承者,並留有它們的印記。雖然它特有的個人從屬關係仍保留著原始親兵制中準家族性成分,但無數小首領所行使的政治權力表面上大部分是對“國王”權利的僭取。

2

、日耳曼人的入侵將兩個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社會強行結合在一起(按:羅馬的帝國體制和日爾曼人的氏族制結合在一起),打斷了它們原有的程序,使許多極為原始的思想模式和社會習慣顯現出來。封建主義在最後的蠻族入侵的氛圍中最終發展起來。

3

、這與其說是一個等級社會,倒不如說是一個不平等的社會:一個有首領而沒有貴族、有農奴而沒有奴隸的社會。……但是,封建制度意味著一群卑微的人對少數豪強嚴格的經濟從屬。

4

、封建社會最顯著的特點之一,是首領等級與職業武士等級事實上的一致性,武士等級以當時看起來惟一有效的方式為業,即充當重灌騎兵。

5

、在封建社會,獨特的人際關係紐帶是從屬者與附近首領的聯絡。這樣形成的關係紐帶從一個階層到另一個階層,……將勢力最小者與勢力最大者聯絡起來。……土地本身之所以受到重視,主要是因為它能夠使領主透過提供報酬的方式而得到“人”。

6

、封建社會還需要設計出一種不動產權形式,這種形式既適於酬勞役務,又與人身關係紐帶本身的時限相一致(按:領主的家族世襲制使這種帶有契約性質的關係轉變為終身人身依附)。(馬克·布洛赫《封建社會》)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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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的封建制後來發展出了另外三個趨勢,直接為歐洲在中世紀前的發展奠定了方向。

一是采邑制的出現,到

9

世紀後期時,莊園主對土地的控制權已經事實上變得不可剝奪,領主對土地的控制權成為私人的一項專門權力,莊園主可將自己的土地分成更小的封地,分給那些依靠他們而不是依靠君主的追隨者(大多數是騎士,他們成為莊園主的附庸),而領主和君主之間的關係僅僅剩下名義上的君臣關係,和事實上的封臣每年一次

40

天的兵役責任⑧。這種關係的轉變,使領主們和軍事首領們熱心於去開墾那些尚無歸屬權的荒地、森林、牧場乃至湖泊,這些類似於羅馬時期奴隸種植園的自治采邑,開始與封建領主莊園並存,為近代私有制的出現提供了前提。

二是莊園及采邑的自給自足性質,以及莊園主相對獨立於國王或君主的權力,使得莊園注重技術的發展和使用,如馬力的使用、水車風車的使用、專業磨坊出現、冶鐵及鐵製品技術的發展、大型鋸機和車床的出現、用於織補的漿洗機、造紙的紙漿機、碎礦的搗礦機的使用等,以提高各項產出與各項事務的效率

⑧,儘管很多技術實際上來源於中國和中東,但在莊園經濟中的廣泛使用,為農業技術的發展提供了持續的動力。這一傾向直接為中世紀後歐洲技術的發展和技術革命的產生提供了社會基礎。

三是商業的發展,以莊園為單位的自治經濟體制下,原來那些以私人或國家名義進行的貿易以及商業交易,現在改為以莊園出產、消費、財富積累為基礎的、以自治組織間的商業契約為保障的新型商業關係,使傳統商業中的集市交易性質向以契約性專項買賣為主的近代商業發展。這些發展趨勢正在將歐洲的莊園經濟,導向商業-軍事聯盟及其以技術和宗教為支援的商業-軍事國家體制。

日耳曼人的社會傳統、歐洲封建社會及君主制和代議制

325

年由西羅馬皇帝君士但丁主持的基督教改革以及基督教的政治化,使教會和教士成為歐洲君主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並正在逐步取代希臘傳統中的智者和知識傳播者的社會角色。

儘管教會和教士還沒有壟斷智者和知識傳播者在世俗生活中的全部權利,但西羅馬帝國的瓦解,卻意外地加強了這一趨勢的發展。如帝國滅亡後,教會的最高權力者教皇基拉西烏斯堅持了主教對教會的管轄權

⑨。

而此時的東羅馬帝國亦即拜占庭的皇帝正在被信奉伊斯蘭的穆斯林和其他敵人搞得焦頭爛額,放棄了本來具有的對教會的管轄權,使教皇得以放手加強教會的地位,他們先與在西羅馬帝國滅亡後勢力得到發展法蘭克人結成聯盟,並派出傳教團在歐洲建立世俗統治者承認教皇權威的新教會,

“如

597

年成立的英格蘭教會,

7

世紀創立的倫巴第和弗裡西亞教會,

8

世紀建立的德意志教會”等。⑨並且,原來由羅馬皇帝任命的大主教,隨著地位的上升,現在獲得了為世俗皇帝加冕的權力,

800

年時教皇利奧三世成功地為法蘭克國王查理曼加冕⑩。此後,加冕儀式成為歐洲世俗政權與教會之間聯合關係的一項傳統。這標誌著歐洲的君主制正式確立,並使君主的權力來源與宗教關聯,從而使君主獲得了超越貴族的神授政權地位。而教會和教士也開始作為歐洲獨立的政治力量,在社會穩定及精神團結方面發揮著重要的影響。

正像西方學者(如斯塔夫裡阿諾斯)正確認識到的那樣,查理曼時代的歐洲社會,主要由獨立於世俗政權的教會、封建君主和封建主(領主或莊園主)、自治采邑之封臣和新興的城市商人階層所構成

。但有兩個重要跡象在悄悄地形成。

一是騎士,這一日耳曼人古老的社會角色之一,正在君主、貴族和莊園主基礎上,以寄生的性質承繼了雅利安人偏愛殺戮及格鬥的傳統。

二是商人階層,他們改變了古老的商業傳統,不是將已有的東西在多個地方搗騰後賺取差價,而是開始透過依靠技術的力量,以專業的眼光去開發那些可以進行交易的機巧商品,並將貨

幣變成了人們口袋裡具有魔力的工具。

在歐洲大陸即將陷入黯淡時光之際,騎士和商人,正在重新將商業和軍事進行結合,為日爾曼人在世界的擴張準備著利器。

日耳曼人的社會傳統、歐洲封建社會及君主制和代議制

從中可以看出,歐洲的農奴制和封建制以及君主制,均建立在日耳曼人的傳統社會結構基礎上。

這一結構與歐洲之外的其他地區有著明顯的不同。

印度社會的武士階層(剎帝利)作為一個種姓,它不單獨成為一種社會力量,只有與婆羅門和吠舍共享社會資源才能獲得與其身份相符的社會地位與價值。

中國從來就沒有武士這一階層,頂多存在著兵武世家,且這些世家除非得到皇帝的重用,他不能獨立發揮社會作用。

倒是日本的武士制度與日耳曼有相似之處,尚武的日本對東亞社會的破壞是否與武士制度的存在有關,是一個尚待研究的問題。

日爾曼人軍事首領-武士(騎士)社會制度的獨特安排,是歐洲發展出商業-軍事體系文明的基礎。

在中世紀,這種社會制度下的軍事首領透過與基督教的結合,得到了神祗的眷顧,他們取得了神授君權,建立了君主國。

君主國的國王們為了宣傳和加強王權,經常召集主教和作為臣屬的領主開會,後來由於城市和商業的發展,市鎮代表也被邀請來參加由國王主持的大會議。

這種大會議在西班牙被稱為議會(

cortes

),在德意志被稱為國會(

diets

),在法國為三級會議或省三級會議(

Estate General

provincial estates

),在不列顛稱為議會(

parliament

)。

在這樣的議會中,通常教士代表為第一級,貴族及土地領主為第二級,擁有特許狀的城市有財產者為第三級。

由於各國各階層對參與這個議會的興趣或態度不同,並不是各階層的代表都會留在議會里,如英國的教士不派代表只是主教出席,波蘭市民代表最後退出了議會,西班牙卡斯提爾貴族則拒絕參加會議等。

這種性質不明確的大會議,遠不如希臘或羅馬時期的公民大會在國家事務中影響重要,甚至可以說如果國王不重視它的存在的話,它只是一個可有可無、召之即來、揮之即去的臨時性質會議。

後來,英國人把它的功能改造成可制定類似於稅收政策的法律性質的機構,目的是市鎮代表如果同意了這項政策,就有責任保證選他做代表的人們繳稅。

日耳曼人的社會傳統、歐洲封建社會及君主制和代議制

這種性質的議會是市鎮發展後逐漸產生的,它的出現或許部分要歸功於中世紀歐洲君主國的國王,他們同時管轄和治理著一個以上的城邦,利用地方代表來增強自己的統治力,是一個不錯的辦法。

不過,這些君主國的國王無論如何都無法預計到,這樣的議會最終成了埋葬君主制或限制君主權力的機構。作為現代國家政府和主權普遍原則的代議制,就這樣被

“創造”出來。

【本文完】

註釋

① [羅馬]愷撒著,任炳湘譯,高盧戰記,商務印書館,1979 年,第 6 頁。以下引用該書內容均為相同版本。

②[美]斯塔夫裡阿諾斯著,吳象英譯,全球通史,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 年,第 314 頁。以下引用該書內容均為相同版本。

③[

羅馬

愷撒著,高盧戰記,第

143

頁。這即是以鄰為壑者的習俗。

斯塔夫裡阿諾斯著,全球通史,第

315

頁。這種制度指的是日耳曼人的軍事首領-武士制度。

⑤繼匈奴人之後,來源不明的匈牙利人(也稱馬扎爾人)開始對歐洲進行入侵,直到

10

世紀末,後來他們在歐洲定居下來;在

10

12

世紀將近

200

年時間裡,正處於上升時期的伊斯蘭教勢力也經常侵入日耳曼人的世界;同時,歐洲北部的斯堪的納維亞人也對歐洲進行持續的入侵活動,並先後在英格蘭、法蘭西等歐洲各地定居下來。這些入侵給歐洲造成大規模的混亂,城市和耕地遭受嚴重破壞。這一時期是歐洲人災難深重的時代。參見:

馬克·布洛赫著,張緒山譯,封建社會,第一章及第二章,商務印書館,

2007

年。以下引用該書內容均為相同版本。

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第

157

160

頁。查理大帝即查理曼。

馬克·布洛赫著,封建社會,第

700

702

頁。

斯塔夫裡阿諾斯著,全球通史,第

458

461

頁。

斯塔夫裡阿諾斯著,全球通史,第

456

457

頁。

斯塔夫裡阿諾斯著,全球通史,第

457

頁。

斯塔夫裡阿諾斯著,全球通史,第

457

頁。

]R。R。

帕爾默著,何兆武等譯,現代世界史,世界圖書出版公司,

2009

年,第

32

頁。以下引用該書內容均為相同版本。

]R。R。

帕爾默著,現代世界史,第

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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