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唐代,西北地區隱匿客戶與僧尼的數量有多少?

客戶及其他型別的人口數量本是人口史研究中的問題。僅結合人口史學界的研究成果對西北地區的其他型別的人口進行大致討論。通觀整個唐代,可以發現人口隱匿和人口逃亡現象是一直存在的。這些人口隱匿或逃亡的原因不盡相同,但其來源大多數都是之前戶口版籍所載的著籍戶口,其逃亡或者隱匿直接影響著原籍地或逃亡地的農業生產。

唐代的人口隱匿或逃亡情況最初只見於版籍戶逃避軍鎮的徵役。如武德二年(

619

年)十月,唐高祖下詔“其義士募力,有背軍逃亡者,自武德二年十月二十日以前罪無輕重皆赦除之”。另一種情況則是各種賦役和雜役的壓力造成人口逃亡。貞觀十三年(

639

年),阿史那叛亂,再加上“雲陽石然,自冬至五月不雨”,魏徵藉此五行異常之際進言。

透過史料可以貞觀之初和貞觀十三年間,人口逃亡原因是輪番上陣的府兵制加上各項雜役,導致當時人口的生存壓力倍增。如前所述,到高宗、武周時期,唐廷在西北地區和吐蕃的軍事行動比貞觀年間更為頻繁,這一時期關中和隴右道地區處於一個連年旱災的氣候乾旱期,逃戶的現象更加嚴重。

整個唐代,西北地區隱匿客戶與僧尼的數量有多少?

據《舊唐書》載,武周長安年間(

701-704

年),“天下戶口,亡逃過半,租調既減,國用不足

由於隴右道、關內道地區處於戰事前沿地帶,是各類徭役和兵役的主要承擔區域,並且是西北地區戰事的發生之地,

“亡逃過半”的現象是極有可能存在的。貞觀十三年的戶數為基準,考慮到至高宗、武周時期的人口增長因素,那麼整個西北地區在武周時期的亡逃之戶是不低於

20

萬戶的。

關於唐代中後期的

“浮逃戶

、“客戶”,唐長儒先生等學界前輩已有詳細論述,在此不再做無謂的重複性工作。筆者僅就有關“客戶”、“逃戶

‘’

的數量問題進行論述。

《唐會要》中專列《逃戶》條,足以表明唐代時逃戶現象的嚴重程度。現摘錄其中關於景雲二年(

711

年)逃戶的情況。

軍事行動背後的繁重賦稅是逃戶的重要原因。到開元年間宇文融括戶的時候,客戶

“雜於居人者十之一二矣”,凍國棟認為這裡的十之一二是以開元十二年所的客戶為準,他還認為未被括出的更多。宇文融括戶之時未被括出的情況雖然很多,但假括、超括的情況也有很多。未被括的戶口包括官員家屬、僧人等色役戶。凡富人多丁者,率為官為僧。這種情況在整個唐代都是存在的,賦稅名目越多,規避偷逃的方法也越多。至於宇文融所括得的

80

餘萬戶,也含有下層州縣為誇大功績而虛報的成分。州縣官員紛紛虛張其數,甚至用實戶來充當客戶的情況也是常見的。

整個唐代,西北地區隱匿客戶與僧尼的數量有多少?

所以,開元之際的客戶所佔比重在十分之一應該是沒有太大偏差的。摺合下來,開元年間宇文融所括出的西北地區的客戶數量至少達到了

8

萬餘戶、

30

餘萬口。這還僅僅是客戶的數量,逃入周邊遊牧民族政權和隱入山林中的數量應該也為數不少,但目前無法具體確定其數量。

上述這些隱匿的戶口多數仍然居住於西北地區內部,其生產和生活仍然有賴於西北地區的農牧業。以河西走廊地區的

沙州

為例,大谷文書第

2835

號“甘涼瓜肅所居停沙洲逃戶”文書,又稱“長安三年(

703

年)括逃使牒並敦煌縣牒”

由此可以知道,長安年間沙洲地區的逃戶大多數都進入到河西走廊沿線的瓜州、甘州、肅州、涼州等地。這些州縣對逃戶大多都進行安置,讓逃戶再當地進行農作生產,雖然其地位很低,但都直接參與了當地的農業生產。

整個唐代,西北地區隱匿客戶與僧尼的數量有多少?

另外一個值得考慮的是僧人群體的數量。僧人群體在唐初也按規定受田。唐令規定僧人或者道士

凡道士給田三十畝,女冠二十畝,僧尼亦如之。

其名籍是不入平常的戶籍制度的,所以整個唐代寺院的僧侶及私們數量是極為可觀的。

武周之時出現了

“天下僧尼濫偽相半”的情況。中宗時,“公主外戚皆奏請度人為僧尼,亦有出私財造寺者,富戶強丁,皆經營避役,遠近充滿”。到唐代中後期,出家剃度為僧尼成為各個節度使個地方官員斂財的手段之一,天寶年間“御史崔眾於河東納錢度僧尼道士,旬日間

錢百萬”,富戶官僚盡相花錢剃度為僧尼的直接目的就是逃避各項繁重的賦役。

謝和耐的研究認為,自隋代起,大寺廟的數量一般又經常維持在

4000

左右,這種局面一直維持了

3

個多世紀溼僧道群體被當時的朝臣看成是不勞而獲的代表。德宗之時,朝臣就曾進言“一僧衣食,歲計約三萬有餘,五丁所出,不能致此”。然而,僧尼群體的存在並非僅僅是耗費社會錢財,就寺院經濟在唐代的執行狀況來看,僧尼群體控制了相當數量的土地、勞動力乃至銅等貴金屬,這與統治階層的利益是相悖的。

整個唐代,西北地區隱匿客戶與僧尼的數量有多少?

從農業地理的角度來看,僧尼群體的存在表面上是減少了封建國家的賦稅收入,但從本質上來說僧尼群體的存在仍然是唐代西北地區農業中一個重要的生產群體。關內道地區尚且不表,在河西走廊地區,僅僅從敦煌文書中的記載便可發現某些線索。

文書《

沙州

僧崇恩處分遺物憑據》中記載(

840

年),僧人崇恩的財產包括共有耕地

60

餘畝,田莊數處,糧食

3

石,驢、馬、牛共計

10

餘頭(匹),依附的人口

4

人,還有其餘衣物、金銀器具等。其中最為關鍵的是他所擁有的土地、牲畜和依附人口。更多的敦煌文書記載表明,僧尼群體除了經營自己的土地之外,還涉及糧食、種子的借貸、買賣,土地

出租

以及僱工進行農業生產。到唐代後期,僧尼群體和寺院經濟控制下的附庸人口數量眾多,土地等生產資料更是數量可觀。因此不得不考慮整個僧尼集團的數量問題。

整個唐代,西北地區隱匿客戶與僧尼的數量有多少?

薛平拴推測,在天寶年間,整個陝西省境內的僧尼、道士約為四萬五千餘人,其中沒有包含僧尼群體所附庸的奴婢的數量。凍國棟透過研究認為,中唐以後僧尼、道士加上附庸的奴婢的數量在

110

萬上下。以此為基礎,按天寶元年的口數求出僧、道及奴婢佔總人口的比例約為

0。022

平均下來,在天寶年間整個西北地區的僧、道及奴婢數量約為

14

萬人。雖然這個資料可能存在誤差,但考慮到整個河西走廊地區唐代佛教的發展情況,這個資料在某種程度上能提供一些參考。

此外,還有諸如樂工、後宮、雜戶、官戶等一系列人口,目前人口史學界也難以確定其大致數額。從歷史農業地理的角度來看,這類人口數量相對較少且與農業的關係也較小,沒有實在的研究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