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立案的程式

我國刑事訴訟流程可以簡化為: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立案標誌著訴訟活動的啟動。所以本期內容小編將給大家講一講立案的程式。

刑事訴訟:立案的程式

1.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檢法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並不是說公檢法對於這些行為都應當立案。立案是有條件的,首先要有犯罪事實發生,其次該案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時需要製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的回執單,並把這個回執單送達給報案人或者控告人。這兩個文書就可以證明該報案人或控告人來報過案。只要是報案就應當依法開具這兩項文書。不論是報案、控告、舉報,都可以用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

2.立案材料的審查

立案屬於初步調查核實,它不同於偵查階段的偵查。偵查階段可以採取強制性措施與任意性措施。強制性措施例如訊問、搜查、凍結、扣押、查封、通緝、技術偵查。任意性措施例如詢問、勘驗、檢查、鑑定、辨認、查詢。立案階段只能進行任意性措施,而不能用強制性措施。

3.對不立案的救濟

第一種方式找公安機關: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公安機關需要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公安申請複核。

第二種方式找檢察院:因為檢察院是我國監督機關,可以監督公安機關。控告人可以申請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

第三種方式找法院:公訴轉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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