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秀抑制豪族的政治措施是否有效?

東漢初年,劉秀採取過一系列政治措施,以加強自己的統治。其中,裁減地方吏職、廢罷郡國兵、放免奴婢、令列侯就國、強化吏治等項,都與抑制豪族有關。

先看裁減地方吏職。《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建武六年(30)六月:“詔曰:‘夫張官置吏,所以為人(民)也。今百姓遭難,戶口耗少,而縣官吏職所置尚繁,其令司隸、州牧各實所部,省減吏員。縣國不足置長吏可併合者,上大司徒、大司空二府。’於是條奏並省四百餘縣,吏職減損,十置其一。”劉秀此詔要求裁減的是兩項內容,一是縣級政府,二是地方吏職。二者存在一定關聯,但不是一碼事。

《續漢書·郡國志五》:“世祖中興,惟官多役煩,乃命併合,省郡、國十,縣、邑、道、侯國四百餘所。”據《漢書·地理志》和《續漢書·郡國志》,西漢末年有郡、國一百零三,縣、邑、道、侯國一千五百八十七。經劉秀裁減後,應有郡、國九十三,縣、邑、道、侯國一千一百多。明帝以後出現反彈,“明帝置郡一,章帝置郡、國二,和帝置三,安帝又命屬國別領比郡者六”,共新置郡級機構十二,“又所省縣漸復分置”,但為數不多。到順帝時,“凡郡、國百五,縣、邑、道、侯國千一百八十”。郡級機構比西漢還多了兩個,縣級機構則仍比西漢少四百零七。所以,劉秀此次裁撤地方官府,主要成果是減少了四百多個縣級機構(73)。

四百多個縣級機構,約佔原有總數的四分之一強,將其並省自然會減少同樣比例的令、長、相及其屬吏。劉秀此時尚未統一關隴河西巴蜀,所並省的縣級機構當主要集中在河北、山東地區。在這個範圍內,其所佔比例當然更高,但也不會達到“十置其一”的程度。細味詔書語氣,所謂“省減吏員”,當不限於被裁撤的郡縣機構的吏員,而是普遍減省山東、河北各州、郡、縣的吏員編制。惟其如此,所減吏員才會大大多於四分之一強,以致有“十置其一”之說。

東漢初年,“百姓虛耗,十有二存”(74)。經劉秀一朝休養生息,戶口也僅及西漢末年的三分之一強(75)。劉秀以“戶口耗少”、“官多役煩”為由省減吏職,以節省財政開支,自是順理成章。但我們知道,漢朝地方官府的屬吏皆用本地人,且通常被豪族所把持(76)。劉秀大量裁減其編制,勢必削弱豪族在當地的政治勢力。從當時形勢看,這很可能也是劉秀的目的之一。 再看廢罷郡國兵。

劉秀抑制豪族的政治措施是否有效?

《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建武六年,“初罷郡國都尉官”。建武七年三月,詔曰:“今國有眾軍,並多精勇,宜且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士及軍假吏,令還復民伍。”李賢注引《漢官儀》曰:“高祖命天下郡國選能引關蹶張,材力武猛者,以為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常以立秋後講肄課試,各有員數。”所謂“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士”都是郡國兵,郡尉“掌佐守典武職甲卒”(77),負責統領和訓練他們,訓練方式就是“常以立秋後講肆課試”,即所謂“都試”。

《後漢書》卷十八《耿弇傳》:“常見郡尉試騎士,建旗鼓,肄馳射”。所指便是都試的情形。《續漢書·百官志五》:“建武六年,省諸郡都尉,並職太守,無都試之役。”劉昭注引應劭曰:“每有劇賊,郡臨時置都尉,事訖罷之。”是劉秀罷都尉後,郡國仍可臨時設定都尉,發兵鎮壓“劇賊”,但“都試”從此取消了,郡國兵的戰鬥力勢必大大削弱。 建武六年,劉秀剛剛平定山東,局勢尚未穩定,又揮師西進,準備討伐隗囂、公孫述,前線後方都需要軍隊。那麼他為何要下令廢罷都尉和郡國兵呢?

《後漢書》卷十八《吳漢傳》載,吳漢圍隗囂於西城,劉秀敕吳漢曰:“諸郡甲卒但坐費糧食,若有逃亡,則沮敗眾心,宜悉罷之。”吳漢不聽,打了敗仗。此例或可說明,郡國兵缺乏戰鬥力,不能攻堅,無助於對隗囂、公孫述的討伐。但讓他們守衛後方,還是可以勝任的,在當時形勢下也是必要的。事實上,劉秀廢罷郡國兵,削弱了後方郡國的軍事力量,使之不能及時鎮壓當地的叛亂。前述建武八年劉秀西征隗囂時,潁川、河東、東郡、濟陰等地豪族群起反叛,迫使劉秀率大軍返回,就是一個例子。建武十六年青、徐、幽、冀等州大姓反抗度田的叛亂,也是一個例子。其後,類似問題仍時有發生。故應劭總結說:

自郡國罷材官騎士之後,官無警備,實啟寇心。一方有難,三面救之,發興雷震,煙蒸電激,一切取辦,黔首囂然。不及講其射御,用其戒誓,一旦驅之以即強敵,猶鳩鵲捕鷹鸇,豚羊弋豺虎,是以每戰常負,王旅不振。(78) 劉秀不顧如此嚴重的負面效應而推出這一舉措,當是為了削弱地方軍事力量,防止各地割據勢力死灰復燃。東漢初年的豪族武裝,每每利用郡國兵制度徵發士卒,割據一方(79)。劉秀若不廢罷郡國兵,後來發生的那些叛亂可能會造成更大的震動。兩害相權取其輕,劉秀的做法可以理解。 放免奴婢更與豪族直接相關。

據《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劉秀髮布過一系列相關詔令:建武二年五月詔曰:“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敢拘執,論如律。”建武六年十一月,“詔王莽時吏人沒入為奴婢不應舊法者,皆免為庶人”。建武七年五月,“詔吏人遭飢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建武十一年二月詔曰:“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八月詔曰:“敢炙灼奴婢,論如律,免所炙灼者為庶人。”十月,“詔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建武十二年三月,“詔隴、蜀民被略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為庶人”。建武十三年十二月,“詔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人;或依託為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從事”。建武十四年十二月,“詔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以來自訟在所官,一切免為庶人,賣者無還直”。 這些詔令中,只有建武十一年的三條旨在稍稍提高奴婢的法律地位,其他六條都是要讓戰亂中淪為奴婢的人恢復庶人身份。前已述及,東漢時期奴婢仍是重要財產,是豪族役使的主要物件,而在戰亂中能略取大量奴婢者當然多是豪族。劉秀在統一戰爭中,每佔領一個地區,都要釋出針對奴婢問題的詔令,矛頭顯然是指向各地豪族的。 東漢功臣皆封列侯。

《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載:建武二年正月,“封功臣皆為列侯,大國四縣,餘各有差”。其後又不斷有部將和降將封侯。建武十三年四月,戰爭結束,“於是大饗將士,班勞策勳,功臣增邑更封,凡三百六十五人”。其中屬於劉秀集團核心成員的不過三十餘人,其他人員成分很雜,有核心成員的父兄子弟,也有銅馬渠帥、更始舊將及各地降將等劉秀不大信任的外圍成員(80)。這些人大多原本就是豪族,封侯之後成為貴族,勢力更大。令列侯就國便是劉秀針對他們採取的一項措施。

《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載,建武六年,“是歲……始遣列侯就國”。當時,劉秀正準備西征隗囂,主要功臣大多仍在軍中統兵或在朝中任職,奉詔就國的只有耿純、邳彤兩人。《後漢書》卷二十一《耿純傳》載:“乃拜純為東郡太守……時發乾長有罪,純案奏,圍守之,奏未下,長自殺。純坐免,以列侯奉朝請……六年,定封為東光侯。純辭就國,帝曰:‘文帝謂周勃,丞相吾所重,君為我率諸侯就國,今亦然也。’純受詔而去。”同卷《邳彤傳》:“建武元年,更封靈壽侯,行大司空事。帝入洛陽,拜彤太常,月餘日轉少府,是年免。復為左曹侍中,常從征伐。六年,就國。”耿純此前因過免官,邳彤免少府後任侍中,也是閒職。當時就國的還有伏湛

《後漢書》卷二十六《伏湛傳》:“為大司徒,封陽都侯……(建武五年十一月)坐策免。六年,徙封不其侯,邑三千六百戶,遣就國。”由此看來,建武六年就國的列侯多是無職任者,耿純是其中功勞最大的,故劉秀將他比作周勃。兩年後,東郡發生叛亂,耿純因“威信著於衛地”而復任東郡太守。邳彤、伏湛未再任職,其他就國的列侯想必也很少有重新受到任用者。 侯國隸屬於郡,置相一人,“主治民,如令、長”,“不臣”於列侯。列侯在封國內但食租稅,無治民權。不僅如此,他們還要受到郡守和國相的嚴格監管。

上引《耿純傳》李賢注引《續漢書》載:耿純原為高陽侯,就國前“上書自陳,前在東郡案誅涿郡太守朱英親屬,今國屬涿,誠不自安”,劉秀“乃更封純為東光侯”,國屬渤海郡。連耿純都怕受到郡守的報復,列侯就國後的處境可以想見。

《後漢書》卷二十三《竇融列傳》載:和帝奪外戚竇氏之權,將竇憲兄弟“遣就國……為選嚴能相督察之”。此事表明侯國相有督察列侯的權力。卷八十二下《方術列傳下·公沙穆傳》:“遷繒相。時繒侯劉敞……所為多不法,廢嫡立庶,傲很放恣。穆到官……乃上沒敞所侵官民田地,廢其庶子,還立嫡嗣。其蒼頭兒客犯法,皆收考之。”這更是侯國相督察列侯的生動事例。建武二年劉秀封功臣時下詔曰:“人情得足,苦幹放縱,快須臾之慾,忘慎罰之義。惟諸將業遠功大,誠欲傳於無窮,宜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戰戰傈傈,日慎一日。”授印綬時又策曰:“在上不驕,高而不危;制節謹度,滿而不溢。敬之戒之。”(81) 反覆告誡他們要遵守法令,可見對他們能否安分守己頗為擔心。將無職任的列侯遣就國,當是為了加強對他們的監管。 以上措施都比較隱蔽,力度也有限,故得以順利實施,但不能根本扭轉豪族勢力猖獗的形勢。相對而言,強化吏治是劉秀抑制豪族的主要手段,也正是在這個方面,東漢王朝遇到了真正的挑戰。

劉秀抑制豪族的政治措施是否有效?

劉秀抑制豪族的政治措施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