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免房租”,與租客發生性關係,事後玩“文字遊戲”,判強姦

房東承諾“用身體抵房租”,與租客發生性關係,事後房東玩“文字遊戲”,租客告房東強姦,我們來看看法院怎麼判。。。

承諾“免房租”,與租客發生性關係,事後玩“文字遊戲”,判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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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深圳去年9月,房東莊某認識了想租房的小美,兩人加了微信,相約看房。看完之後,小美覺得有點貴,說回去考慮一下後離開了。

第二天房東與小美聯絡,問小美要不要租他的房子?小美表示還要再考慮。莊某隨即表示,可以不收房租,只要小美答應他一個條件。小美問什麼條件?莊某說只能當面談,便約小美當晚再去看房子,小美同意了。

小美再次來到出租房後,莊某告訴她,只要小美“陪睡”一次,就可以免費給小美住。沒等小美反應過來,就直接撲了上去,將小美按倒,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事後,莊某將出租房的鑰匙交給小美,並告訴小美隨時可以搬進來。

第二天小美便入住了,併發資訊給房東,讓對方告知WIFI密碼。房東並沒有回覆小美。

一兩小時後,房東帶來了一份租房合同。小美拿起合同來看。合同上寫著只免半個月租金,衛生費、網費、管理費和水電費等則一天都不免,入住當天算起。小美與莊某理論,不是免費讓我住嗎?這等於就是免了半個月租,其他全部沒免,一個月1800房租,等於就免了900塊錢。莊某表示已經兌現“承諾”,是免費讓你住,但沒說多久,不可能免費住一輩子吧?至於那些費用,並不在他的“承諾”範圍之內,說完把合同放在桌子上便離開,走前並讓小美明天之內簽了,明天會過來拿。

小美報警,公安機關將莊某抓獲歸案。

那麼莊某的行為,到底算不算強姦罪呢?

一、房東莊某的辯護意見:

1、莊某認為在第二次來看房前,就暗示過小美可以用“身子抵房租”,兩人之間非親非故,又無任何利益關係,為什麼我要給她免房租呢?小美是成年人,既然選擇赴約,就代表是默認同意“交易”的。

2、莊某稱兩人第二次見面時,提出了陪自己“睡一次”便可以免房租的條件,小美也並沒有直接拒絕自己。於是自己認為對方是不好意思,才會主動去摟、抱、親對方。而且對方也沒有過激的反抗,自己才敢進一步與其發生關係。因此,莊某認為兩人之間行為是種交易而已,如果非要往法律上靠,那也只能認定為嫖娼行為,嫖資就是用房租等價支付而已。

3、庒某認為如果自己是真的強姦對方,當晚為什麼小美不報警?要等籤合同前才報警?明顯是小美對“嫖資”(房租免除部分)不滿意才報警,這是報復自己的行為,有敲詐勒索的嫌疑。

二、小美的供詞:

1、第一次看房後,覺得價格有點高,在自己經濟能力沉受之外,所以正準備重新再看房子。這時房東讓自己再過去看一下,當面再談談條件。如果有誠意租,可以再談一下租金問題。才再次前往看房。到了以後,莊某說了一些奇怪的話,自己還沒反應過來,他就撲上來將自己按在地上強姦了,自己當時是並不同意的,過程中自己也有反抗,只是力氣不夠大,才會被對方得逞。自己也有叫,只是會被對方用手捂住嘴巴,我怕莊某會殺了自己,所以之後就再也不敢反抗了。

2、至於為什麼第二天報警?小美稱是因為之前一直住賓館,每天支出大,手上又有鑰匙,就想著先住進去再說。然後剛住進去,房東又來騷擾自己,我怕她又想強姦我,被逼無奈之下才報警的。之前一次沒有報警是自己覺得這種事太丟人了,所以才不敢報警。

根據兩人的證詞與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提交的相關證據,法院依法作出以下結論:

1、莊某聲稱以半個月房租抵扣嫖資的說法純屬一派胡言。首先當事人並不同意此說法,莊某描述為對方預設,這自我臆想,然而這並不代表事實。其次嫖娼是違法行為,受害人小美也並非失足女,有正當職業,故此本院不予以採信。

2、莊某辯解自己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時,受害人並沒有激烈的反抗情形。這是對強姦罪定義的錯誤認知。受害人在受到侵犯時,開始有過反抗並喊叫,只是受到了施暴者用手捂嘴等暴力壓制下體力透支後的表現,因此莊某認為受害人沒有過多反抗,只是不好意思的辨解,純粹是狡辯,故此不採信。

《刑法》第236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合本案相關證據證言等,法院認為莊某以姦淫為目的,以暴力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依法應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莊某到案後,拒不認罪悔罪,百般狡辯,應予以嚴懲。故此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本案給我們帶來什麼警示作用?

1、切莫貪圖小利,否則得不償失。天上不會掉餡餅,這幾句話人人都知道,只是真正能做到的又有多少呢?正如莊某所言,非親非故,為什麼要免房租呢?肯定是另有所圖,所以出門在外要把這幾句老話銘記在心,以免吃大虧。

2、做人做事切勿想當然、自以為是。除非你做的決定不牽扯到別人,否則必定要先徵求對方的明確意見,方可為之,否則帶來的後果,肯定要自己承擔的。

對於本案,你有不意見嗎?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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