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先秦時期到唐五代,談談官員起復的制度淵源及演變

從先秦時期到唐五代,談談官員起復的制度淵源及演變

提到“復國”,人們第一個想到的就是“丁憂”,“忠孝難分,無論在哪個時代,為了國家大事,官員們都會被逼著重新振作起來。

從最初的喪葬風俗,到先秦儒家提倡的“守喪”,到秦漢、魏晉、南北朝的“奪愛”,再到隋唐建立和完善的“復興法”,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每一個朝代都會做出相應的政策變化。

孝敬親屬的風俗起源於何時,又是怎樣形成的,後世沒有人知道,也沒有辦法去追尋,但是把它作為一種禮儀,卻是從先秦開始的。

《中國古代守喪之制述論》將孔子所提倡的喪禮劃分為“禮”,也就是“喪禮”;二是哀,即在喪禮期間,對親人或親人表示的哀悼,“喪事主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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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儒家把哀傷放在首位,喪事以哀傷為主,孔子曾經說過:“喪禮,既不能哀傷,也不能以禮相待。”

基於孔子的這一論述,再次證明了儒家在禮樂和哀樂中的取捨,並對其行為進行了嚴格的限定,例如“三年不入政事”。

還有從官要解職等內容,並提出“三年喪,天命也。”從那以後,三年喪變成了一種制度,在孔子等人的大力倡導下,喪葬制度也就成了人們在喪事期間的一種行為準則。

而上述儒家所倡導的“禮制”,則為後世的“丁憂”制度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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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當時的戰亂年代,諸侯割據,各國紛爭,儒家倡導的“守喪”制度,並不為其它流派所認同,甚至可以說,對於非儒門之外的人,都沒有什麼約束力。

在那個時代,各國都有不同的理念,而春秋戰國時代,正是需要人才來為國家服務的時候。

如果一個國家三年喪事,又怎麼能與其它國家相爭,因此,孔子倡導的喪葬制度,並不為諸國所喜,因此,喪葬制度難以實施。

這種喪葬制度,不但沒有得到統治者的認可,而且也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對,尤其是墨家,認為“三年之喪,非強者所能及,而以假義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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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三年喪事不合情理,是一種強迫,一種精神上的折磨,對國家的發展不利。

可以說,儒學和墨學的理念是截然相反的,儒家提倡三年厚葬,三年喪事,講究禮儀和禮儀。

而墨家則是節葬,不需要舉行葬禮,葬禮結束後就可以回到生產中,墨家的思想主要是從現實出發,著眼於解決現實問題,因此堅決反對儒家的喪葬制度。

總之,孔子所倡導的“孝道”,在那個時代是無法實行的,所以,“孝道”只是停留在理論上,並未付諸實施,所以,先秦的“奪愛”,也就無從考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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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紀原》中有這樣一句話:《禮·曾子問》:“子夏問:“三年之喪,金之革之事,豈不是如此?”孔子說:“吾聞老聃曰:“魯公伯,為天下之大。”注:“魯徐戎之死,哀之,兵之哀。”所以《春秋》亦紀晉襄公、墨公之事,漢、唐,都是從伯禽開始的。”

《禮記·曾子問》、《春秋》都是孔子的經典著作,所以它的真實性毋庸置疑,這也說明了先秦時代曾經有過一段愛情故事。

不過,起立之禮是在漢代才有的,這一段材料也是證明先秦時期存在金革奪情這一情況的重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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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先秦時期的喪葬風俗雖已逐步轉變為禮制,但仍不為人們所認同,儒家提倡的“喪葬”制度也沒有得到貫徹,但這並不代表“金革奪情”就沒有了。

在社會發展和時代要求下,儒學一定得到統治者的認可和認可,所以三年喪事的推廣和推廣只不過是時間問題,而漢唐統一則給了他們這樣的機遇。

作為中國古代的第一個封建社會,秦朝在各種制度上的建立尚不完善,尚處在起步階段,在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領域都有一定的影響,其所創的體制被歷朝歷代沿襲使用,並得到了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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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崇尚法家的獨裁,因此在思想和文化上也是需要獨裁的,以顯示統治者的權威,而對於儒家提倡的禮,則必然會採取“焚書坑儒”的做法,從而使得禮制的實施變得更為困難。

而且,因為秦朝的壽命太短,只活了兩代,就被農民起義給滅了,所以,關於秦人的喪葬和奪愛的事情,在現有的歷史資料中並沒有找到。

與秦代相比,漢代雖然沿襲了秦制,但逐步將丁憂體系逐步規範化,並在漢武帝時“廢止百家,褒揚六經”。

所以,當時的統治者,對儒家所提倡的“禮法”,也格外的重視,“三年之喪”,也就慢慢地走上了政治舞臺,走上了政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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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到了西漢,雖然儒家思想得到了很大的重視,並且鼓勵官員為自己的親屬送葬,例如,漢哀帝“三年喪”。他父親戰死,被遣返南陽,埋葬三年,從此在京城顯名。”

由此可知,西漢沒有嚴格的三年喪葬制度,只是依個人意志而定,但凡是有喪事者,都會受到朝廷的嘉獎。

由於西漢時期,肯守喪禮的人寥寥無幾,因此,朝廷對於官員的“奪情”也沒有什麼實際的實施,而國家提倡“孝”,則是建立東漢“丁憂”的前提。

到了王莽時代,雖然提倡三年喪事,但這只是口頭上的,並沒有什麼具體的制度,到了東漢,劉秀為了鞏固新的統治,禁止官員們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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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條規矩,也表明了西漢朝廷提倡的“守孝”,對東漢的某些官員產生了很大的衝擊,在東漢初期,有很多官員都願意遵守三年喪事,所以丁憂的法律程式,也是勢不可擋。

“三年喪事”的頒佈,始於東漢的漢武帝,頒佈了“三年喪事,三年喪事”,“三年喪事”,正式確立了丁憂制度。

有了這一制度,奪愛是不可避免的,但到了東漢,奪愛又被稱為“奪愛”,就是官員應詔脫下喪服,回到朝當差,漢順帝時桓焉,就是因為母親去世,才被貶為太常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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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服。從這一資料可知,從先秦至東漢,官員的金革奪情演變成了政治上的需求,從搶功臣的權力擴充套件到了文官。

所以,在東漢,三年的喪事,是由皇帝的旨意決定的,也有一些官員會被人搶走,但是,這一制度卻建立了,奪情也得到了切實的實施,並且擴大了奪情的範圍。

到了魏晉、南北朝,社會上開始出現了“重孝”的風氣,官吏丁憂奪情的實踐更加具體。

但在三國時代,嘉禾六年春天,孫吳政府下旨:“世治道泰,上下無恙,君子不取義。”三年未見孝子。至於有事,殺人以禮,要以德服人,以德服人,國有危難,一切以德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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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大事上,要求官員舍孝取忠,然後說:“所以,忠臣不能做孝子。若有違背,必死無疑。殺人不過頭點地,做了一件事,就會做完這件事。”

嚴禁丁憂為官,對不守規矩的官員,嚴懲,甚至處死,可見在那個時候,奪情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完全不尊重自己的意願。

毫無疑問,這樣的命令是不合理的,因為統治者只把官員看作是為國家服務的工具,但是,從政治的角度來看,他們的決定也是有道理的。

兩晉時期,官員們開始有了自己的選擇,比如卞壺,“為繼母憂心,死後復位,累死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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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些記錄中可以看出,兩晉的統治者提倡孝道,注重三年的喪葬,而不是強迫他們復位。

雖然統治者鼓勵臣民哀悼,但為了鞏固統治,奪情之舉卻是不可避免的,《晉書》中有“賈謐起為尚書”、“傅鹹固不能復職”等。

到了南北朝,這種“奪愛”的現象更加常見,尤其是在南朝時期。就北朝來說,就拿北魏來說,由於統治者極力推行漢制,所以奪愛的風氣一直沒有減弱。

在實行喪葬制度的同時,還實行了“復國”,北周、北齊也是。而在南朝,隨著漢文化的逐步向南遷移,“奪情”的風氣也越來越盛行,並逐步超過了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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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齊書》、《宋書》等文獻中均有大量的記載,例如:南齊蕭坦之,永元年間,因母親喪亡,復任左將軍,並設府邸。

還有宋顏竣、丁憂,“封左將軍,丁母艱,不得辭官,聞送葬。”

從資料中可以看出,南朝的官員大多都是武將,可見先秦時期的“奪愛”的影響有多大,當然,在南朝,也有一些官員拒絕,比如王僉,他的母親有憂愁,他就拒絕了。

陸從典:“丁父憂,辭官,任德教學士,不能勝任。”

如果說,在東晉時代,卞壺的累辭是個例外,那麼,在南朝,官吏們卻是不肯辭職的,這是一種預設和普遍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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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儘管在秦漢魏晉南北朝,丁憂制度得到了建立和發展,但“奪愛”只是一種手段,而官員們則是用來為國家效力。

魏晉南北朝時期,奪情興起,雖比秦漢更為常見,但尚未形成一種體制。

只是在以前的基礎上,隨著統治者的改變,有了更加明確的劃分,官員們也有了決定要不要恢復的權利。

總體而言,在秦漢統一時期,統治者多主張“三年之喪”,崇尚孝德,而魏晉、南北朝的亂世,統治者多采取“奪情”,且多與武將有關。

隋朝的成立,打破了魏晉南北朝的割據,儘管隋朝只有三十七年的歷史,但也出現了奪愛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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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隋書》中提到的“復國”,文帝時杜正“幾年來,因母親之憂而退位,命其事”,段文振“因母親病故,不能出力”,崔賾“因父親憂心,辭去官職,請起令。”

據史料記載,隋朝雖然是個短暫的朝代,有關的史料並不多,但仍沿用了“解憂”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隋朝並沒有像前朝那樣,將其稱為“奪愛”,而是將其命名為“審案”,這種說法在後世一直沿用。

到了唐代,“奪情”已經發展成為一種較為完善的制度,具有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而隨著唐代政治、經濟、文化的不斷髮展,這一時期的“復興制”也呈現出一種獨特的時代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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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唐代的“奪情”事件的歷史資料和目前的研究結果來看,在唐朝初期,由於政權的鞏固,出現了大量的“奪情”事件。

從唐中宗到安史之亂,奪情的數量一直在減少,安史之亂時,奪情的數量急劇增加,安史之亂後,奪情的數量並沒有減少,就連藩鎮的節度使,也不遵守丁憂制度,自行恢復。

而且唐朝的人,也不只是文武百官,還有太監。

除了起居的物件發生了變化,唐朝對官員的復歸和復官的行為也有了更嚴格的規定,例如《唐律疏議》就說過:“聞父母之死,不能生育者,流亡三千里;喪禮不成,則順其自然,如忘憂樂,徒三年;雜劇,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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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葬禮期間,如果官員違反了律法,就會被處以極刑,這就是為了限制官員參加喪葬時的娛樂活動,如果這條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那麼被起復的官員是否要遵循。

《新唐書》中說:“凡有喪事,有官職,有周喪,有大功,都不能參加。有大功勞者,受封為官職,但無所為,無所為。”

這是明文規定,被召回的官員,不能參加宴會,不能聽鼓樂。

唐朝規定,朝廷禁止官員穿喪服,不得入宮,這就是所謂的“死人不能入宮”,唐人對官員的行為有嚴格的規定,但在規定的喪事之日,朝廷還是會給官員們放一天假,“受喪被罰,請三天假,大小祥七天,五天,一月初一……”

不同時期的喪事,均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這也體現了唐朝統治者的寬宏大量,雖然不能使官員們專心於三年的喪事,但是在禮儀上,還是儘量滿足了官員的孝心。

此外,上述種種禮儀規範,對宋朝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可以說,宋朝對於起復官員的禮儀制度,基本上都是按照唐例來制定的。

從這一點可以看出,從先秦至唐五代,“奪情”已經從最初的“守喪禮制”演變為一種制度,完成了從“道德制約”到“法律規範”到“禮法互動”的過渡。

從復國制度的歷史發展來看,政治與國家的興衰息息相關,政局的穩定,會影響到一個國家,會不會採取奪情復辟的策略,或者說,會不會恢復,都要看歷代的統治者。

簡言之,由一項“金革”向“多層次”的政治需求轉變,其根源在於“鞏固”統治者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