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京察制度,舉行週期和參與官員

明代京察制度建立之前,對京官的考核主要採用考滿的形式。但考滿制度偏重於官員在該職位所做出的成績,並且考滿三年一考,對官員三考也就是九年時間才進行黜陟。

明代的京察制度,舉行週期和參與官員

由於考滿週期過長,對貪婪不律的官員,不能及時進行罷黜,中間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官員進行考察,來保證官僚隊伍的純淨,京察制度便逐漸建立起來。

京察是對全體京官德行和能力進行的考察,旌別賢否,懲黜不法官吏,整頓官場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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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察舉行週期的發展過程

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明代首創的京察制度亦是如此。

洪武初年至天順八年(1464 年),京察尚未形成制度,只是根據需要不定期地舉行。在天順八年(1464 年)定下京察十年一行,至弘治十七年(1504 年)定下京察六年一行。

明代的京察制度,舉行週期和參與官員

總的來說,明朝建立後,京察制度並不完善,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其舉行週期,並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

在天順八年(1464 年)規定京官十年一察,十年一察實行四十年後,至弘治十七年(1504 年)規定京官六年一察。六年一察著為令後,終明一世未曾進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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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無定期

明代針對京官的考核,除京察制度外,還有考滿制度,京官考滿制度的建立,早於京察制度。京官考滿制度建立於洪武六年(1373 年)。

洪武六年(1373 年)九月,明太祖下詔對京官三十個月進行一次考核,每考可升一等。此時形成了京官考滿制度的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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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九年(1376 年)十二月,規定每歲一考,九年為滿。一年末,布政使司的考核結果上呈中書省,監察御史及按察司的考核結果上呈御史臺,最後一同送到吏部進行記錄。

洪武十四年(1381 年)十月,對京官的考核方式,及考核週期進行了規定,五品以下京官由其所在衙門堂上官對其填寫考語。

考核結果或是稱職之語,或是平常之語,或是為不稱職之語,三年為一週期,九年通考黜陟。四品以上官員的任滿黜陟,由皇帝直接決定。

明初定製,“京官考察,即行黜陟於考滿之時”,洪武時期以考滿形式對京官進行考核,此時尚未有十年或六年京察之說。

至正統元年(1436 年)確立對京官進行考察的京察制度,據《大明會典》記載:“凡京官考察,正統元年奏準:兩京各衙門屬官、首領官,從本衙門堂上官考察。如有不才及老疾者,吏部驗實,具奏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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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京察的舉行週期,還未做明文規定。京官群體的考察週期,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往往因特殊需要而舉行。

正統四年(1439 年),因修省災異的需要,下令不堪任事及行為不謹者一應罷去,“蓋先時皆因事因災考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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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十年一察

在對京官較長一段時間的無定期考察之後,至天順八年(1464 年)規定對京官十年一察。

據《大明會典》記載:“天順八年奏準:每十年一次舉行,不拘見任、帶俸、丁憂、公差、養病、省祭等項,俱公同本衙門堂上官考察。”

明文規定京官考察十年為一個週期,只要掛職皆需考察,但考察物件僅針對五品以下京官。

明代的京察制度,舉行週期和參與官員

雖在天順朝已有明文規定十年一察,直至弘治時期才嚴格實行,“弘治中始起十年一察之例”。

弘治元年(1488年),下令考察五品以下京官。十年之後,弘治十年(1497 年),五品以下京官再次接受考察,明孝宗命依照弘治元年例考察,此次京察共降官員九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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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六年一察

考滿制度規定京官九年通考黜陟,而京察十年一行,京察時不少京官或已改任它職,因此京官十年一考察具有不完善性。

吏部郎中黃寶率先提出京察十年一次時間過長,在弘治九年(1496 年)二月,他上疏提議京官六年或九年進行一次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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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十四年(1501年)七月,吏部複議南京吏部尚書林瀚等人,重提京察週期過長,地方官員三年入京一次進行朝覲考察。

內外武職官員也要五年接受一次考選,只有兩京五品以下官員的考察十年才進行一次,間隔時間太久。

明孝宗對此也表示認同,但沒有將六年一察以法令的形式規定下來,也並未嚴格遵守。弘治十七年(1504 年)五月,吏科給事中許天賜以災變上奏,再次請求京官六年一次考察。

或迫於朝中大臣的反覆提議,弘治十七年(1504年)六月,明孝宗規定:“令兩京吏部各會同都察院並各衙門堂上官從公考察,今後每六年一次,著為令。”

六年一察著為令後,由於特殊情況有時並未嚴格遵守六年一察,或因新皇帝繼位、或因發生天災異變、或因當權者排除異己的需要,都會臨時舉行京察,稱為閏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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閏察起於正德、嘉靖時期,成為權臣傾陷忠厚之深坑。

如隆慶時期權臣高拱,借風霾以行閏察,萬曆時期權臣張居正借星變以行閏察,二人皆是借閏察排除異己。由於閏察被別有用心的操控,“自是京察之大典不見信於天下”。

時人認為六年正察之外再舉行閏察,是不符合制度規定的,如士人管志道曾就提出廢除閏察,以淨化朝堂風氣。

萬曆十三年(1585年),明神宗下旨規定,“京外官三六年正考之後不得妄請閏考”。此後終明一世京察除了具體舉行的月份前後不一,年份皆按定製巳、亥年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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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察的主要參與機構及主持官員

京察制度被視為礪世磨鈍之典,京察之制甚重,中央不得不對京察格外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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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察的舉行由各部門協作進行,“部、院主持於上,吏科、河南道、考功司協贊於下”,吏部和都察院堂上官從事京察的主持工作。

考功司是吏部直接負責京察的部門,主要負責京察的具體工作,科道主要負責京察前一系列準備工作,及京察後的拾遺工作,對官員的考察結果最終“以聽上裁”,由皇帝決定被察官員的去留。

南京官員的考察“俱該南京吏部、都察院會同考察,徑自具題”,南京京官的考察不由北京部、院職掌,全權由南京部、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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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

洪武五年(1372 年)定各部職責,其下設有三個屬部,總部職掌文官銓選之事,司勳部職掌官制之事,考功部職掌官員考核之事。

明代的京察制度,舉行週期和參與官員

明確規定吏部職掌官員的考核,其下設考功部具體負責官員考核事宜。

洪武十三年(1380 年)廢除中書省,調整六部,吏部固有的考核職權未發生改變,屬部調整為總部、司封部、司勳部、考功部四屬部。

洪武二十九年(1396 年),吏部四個屬部正式更名為文選、稽勳、驗封、考功四個清吏司,仍職掌官員的銓選、勳封、考課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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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上官

吏部堂上官包括吏部尚書一人、左、右侍郎二人。《大明會典》記載:“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官吏選授、勳封、考課之政令。”

京察由吏部尚書主掌,吏部侍郎的職責為“主贊太宰”,協助吏部尚書工作。吏部堂上官的職能貫穿京察的準備、進行和收尾的各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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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京察工作開始於科道官的察前建言,隨後吏部堂上官覆議科道官所陳言內容,並奏請開展京察的準備工作。

其二,考語和訪單的填寫,是京察準備階段的重要工作,是部院進行堂審的主要依據。

吏部堂上官命本部司官,製作應察官員名單,密託科道官共為諮訪,根據諮訪所得填寫訪單,再以回報堂官。

以及各衙門堂上官為屬官填寫的考語,以及例該自陳官員的自陳疏的開展,皆由吏部堂上官知會後進行。

其三,京察準備工作基本就緒後,吏部堂上官便奏請皇帝確立京察舉行的具體時間。如萬曆三十九年(1611 年)辛亥京察,內閣首輔葉向高奏稱:“該考察日期,吏部已十疏懇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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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在正式考察前,吏部堂上官需宿部處理察事,吏部尚書孫丕揚在萬曆三十九年(1611 年)辛亥京察時自稱:“臣奉聖旨,三月初二日京察,臣於二月二十七日即宿部料理察事。”

其五,正式考察當日的請皇帝裁處。其七,皇帝批覆吏部堂上官所上察疏並下發之後,吏部堂上官還需處理科

道拾遺事宜,科道所拾遺京官要由吏部堂上官核實驗證情況是否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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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功司

吏部考功司是吏部直接,接管京察具體事宜的部門,《明史·職官志》對考功司職掌記載如下:“考功掌官吏考課、黜陟之事,以贊尚書。”

考功司負責京察具體工作的執行。首先,吏部有關京察事項的安排,由考功司案呈送吏科抄出,“大計事,考功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吏科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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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京察正式開始前,考功司負責訪單的製作。訪單收回後,吏部考功司同吏科、河南道共同進行會單,商議出被考察官員的最初考察結果,以便部院堂上官在堂審前瞭解官員的基本情況。

再有,在京察正式開始前二十餘日,考功司官員需宿部處理京察事宜,“正月十五日以後,考功司宿部”。

最後,堂審當日,考功司郎中負責“唱名”等相關事宜,員外郎負責上稿,“郎中主查理,員外郎主上稿”。

京察結束後,考功司仍要在宿部處理有異議官員的察疏。對南京京官的考察,南京吏部屬部考功司負責具體的考察工作,“凡南京官,六年京察,考功掌之,不由北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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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

都察院為明代最高監察機構,其職責糾劾百官、督察各道。其本身的監察職能,必然需要和吏部共同參與京察工作,“部院一體,協襄計典,不可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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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以上京官的去留,由皇帝透過其自陳疏,以及平時表現來決定,而“京官五品以下之去留,付之吏部、都察院”。

都察院負責京察工作的主要有其堂上官及掌河南道御史。“各衙門之事,分於各屬而總理於堂官”,都察院堂上官在其衙門內部起總領作用。

“都察院衙門分屬河南道,獨專諸內外考察”,河南道御史負責內外官員的考察事宜。

考慮到有一系列工作是由河南道御史和吏科給事中共同完成,在這裡僅分析都察院堂上官在京察中的職能,河南道御史放在下節同吏科給事中一起,共同論述科道官的職能。

都察院正官包括左右都御史各一員、左右副都御史各一員、左右僉都御史共四員。

一般由左、右都御史會同吏部尚書主管京察工作。在南京則主要由右都御史承擔總領京察的職能,右僉都御史輔助其工作,“留都根本之地,都察院風紀之司,故設有右都御史,以總憲率屬,而右僉都御史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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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堂上官在京察準備階段,及京察收尾階段,主要起到總領其屬官的作用,直接參與其中的是同吏部尚書主持的堂審。

按照都察院舊規,都御史在堂審前一日需赴吏部住宿,進行堂審前的準備工作,如萬曆三十九年(1611 年)辛亥京察,三月初二日堂審,左副都御使許弘綱在考察前一日宿部。在堂審當日,都御史、吏部尚書共同主持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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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科、河南道監察機構

明洪武年間設立六科作為監察機構,規定科臣“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對朝堂上存在的任何問題,各科都可上疏奏聞,或單疏專達,亦或是公疏聯署。吏科作為承擔對吏部進行監督的衙門,在京察中亦難置身事外。

在上文提到都察院,分屬河南道御史管內外考察,十三道監察御史為耳目之官,責任重大,而“河南一道又重以甄別之寄,蓋視之諸道為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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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萬曆二十七年(1599年)己亥京察,在前一年便差御史趙世登,掌河南道二十七年的京察。

又如萬曆九年(1581 年)辛巳京察,掌河南道御史陳王道,因京察諮訪失職被御史劉思潔論劾,劉思潔論劾陳王道的奏疏大意是言:京察何等重典,河南道御史在京察中職掌五品以下京官的諮訪工作。

而河南道御史陳王道,在屢屢催促下竟仍無一字呈報,實為怠肆偷安,藐視京察大典,應嚴加懲處,為大臣不職之戒。陳王道被降一級,調外任用。

吏科、河南道在京察中的職能貫穿京察工作的始終。首先,京察準備工作開始前,科道官需向皇帝建言,提出考察應注意的事項。

如萬曆二十一年(1593 年)癸巳京察,在前一年十一月份,吏科及河南道各條陳明年京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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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為填寫五品以下京官的訪單,科道官需廣諮博訪,在諮訪結束後,才能著手填寫訪單。訪單是由河南道都御史傳送至道臣,吏科都給事中傳送至科臣。

如吏科都給事中曹於汴所說,在萬曆三十九年(1611 年)辛亥京察時,他與河南道御史湯兆京等一同分發考察五品以下京官的訪單,遍行諮訪。

吏科和河南道堂上官負責訪單的分發、回收及回收後的會單。最後,在考察一系列流程結束後,科道官需對應黜而未黜的京官,進行糾劾拾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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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

這裡需要對內閣進行特別說明。從制度規定來看,閣臣並沒有考察官員的職權,但在皇帝有意無意的特許之下,閣臣常常干預京察的過程和結果。

明代的京察制度,舉行週期和參與官員

閣臣最初不過是皇帝的近侍顧問,明中後期儼然成為真宰相,“合六部之權而攬之”。

京察關係著官員的調動,閣臣必然會藉助京察實現政治目的。閣臣對京察的干預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在京察之前,閣臣認為主察官員對自身不利時,可私下題請他官主持京察。

如萬曆三十三年(1605 年)乙巳京察,“時主察當屬吏部左侍郎楊時喬,輔臣沈一貫憚其方嚴,請以兵部尚書蕭大亨主筆”。

其二,閣臣票擬四品以上京官的自陳疏,如首輔沈一貫曾言:“今日蒙發各官自陳本,令臣票擬。”

堂審後吏部上呈的五品以下京官的考察疏,也由內閣票擬他們的去留,“六年京官大計,吏部、都察院主之,及事畢,糾拾大僚屬科道為政,而閣臣票擬去留”,票擬結果往往帶有主觀色彩。

明代的京察制度,舉行週期和參與官員

其三,閣臣對考察結果不滿時,可透過密揭的形式向皇帝暗進讒言,一定程度上可改變對官員的考察結果。

如萬曆二十一年(1593 年)癸巳京察,主察官員孫鑨等處罰了內閣的私人,因此得罪了內閣,輔臣王錫爵上密揭激怒皇帝,吏部考功司郎中趙南星等人皆受到處罰。

其四,京察拾遺時,閣臣可利用自身權威,暗示科道官對與自身利益不同的官員進行彈劾。

閣臣利用京察打擊異己的行為,嚴重違背了京察的公平,破壞了京察制度澄清吏治的初衷。有學者認為,內閣制度的設立使得明朝無有善治。

就萬曆時期京察而言,京察中鬥爭不已,其中不乏閣臣從中作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