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王兀魯思領地中,具體的機構建制是什麼?

宗王兀魯思領地中,具體的機構建制是什麼?

元代諸王屬官在成吉思汗分封各同姓異姓諸王時便已經出現,但並未進行正式建制,其多為諸王宿衛,部分輔助諸王管理兀魯思封地內的事務。

忽必烈繼位後,元朝的統治體制逐漸向中原王朝轉變,其中表現之一便是《元史》記載的至元末“諸王皆置傅”,這說明此時宗王王傅的建制已經相當普遍。真金初受封時便已設定了王傅,而且其人員至少為兩人。

宗王兀魯思領地中,具體的機構建制是什麼?

當然,王傅雖是宗王王府屬官裡面最重要的一環,但結合其他王府官員和機構才能構成較為完備的行政體系,這一套完備的行政體系也是在至元早期便已經出現了。

關於王傅的品級與人員,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並不是所有宗王都有權設立王傅,如部分異姓宗王雖開立王府,卻不設王傅。

因據《元典章》記載,王傅之職並不屬於外任官員,而是被劃歸於待遇優厚的朝廷官員,從調任王傅的官員來源以及職稱便可見一斑,所以部分異姓宗王是無權支配王傅這種“內任官”的,這種權力只掌握在同姓宗王以及部分貴戚手中,似以彰顯皇族權力。

宗王兀魯思領地中,具體的機構建制是什麼?

各宗王在各地方上的附屬機構建制仍然需分為三類,一是草原兀魯思領地內的官府建制,二是五戶絲食邑地區的官府建制,三是管理投下私屬部民的官府,除此之外可能還會有宗王對其他地區的使臣委派便不屬於正式建制,大體應屬於宗王侵吞非勢力地方權利的範疇。

諸王兀魯思領地內的官府,其起源於草原貴族的怯薛執事和各千戶、百戶等,在此基礎上,元朝建立後,諸王才逐漸發展形成了較為系統和正式的行政體系,大體是以王傅府為中心,統轄領地內的大小軍民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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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漠南宗王兀魯思還出現了以管轄“人匠雜戶”為主的路州等漢地官府建制,但其實質依然是受宗王支配的蒙古遊牧官體系,與同時期中原地區的宗王五戶絲食邑地區官府建制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總而言之,宗王兀魯思領地內的機構建制,大體屬宗王直接控制,與宗王結成了不能隨意解除的領屬關係,宗王在領地內透過這一系列機構比較獨立地行使徵稅、審判、軍事、驛站等權力,類似於較為獨立的封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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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具體的機構建制,首先是各

王傅

府官吏,他們作為諸王兀魯思領地內的行政核心和主幹,兼有雙重行政身份,除了要管理諸王王府大小事務外,還負責領地內各軍民要事,在整個行政體系內發揮重要作用。

其次便是自蒙古分封初始便設立的各千戶百戶,其職責便是管轄境內的草原部民,直到元朝建立後依舊廣泛存在於諸王兀魯思領地內,一般跟設立之初類似,主要是管轄統帥諸王世襲佔有的軍馬,後期還出現了“管民千戶”的建制,至元二十年(1283),“禁諸王奧魯官科擾軍戶”,說明此前便以設有奧魯官管領諸軍,這些機構當然也統屬於諸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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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各千戶百戶外,隨著領地擴大,人員增加,兀魯思領地內還有一系列負責管理軍民事務的機構,但這些早期的行政機構大都比較簡易,而且很難區分王府屬官還是地方屬官。

如負責徵稅的課稅官,諸王兀魯思領地內的部民差發,大體分為兩類,即國賦與王賦,王賦是由諸王自定數目自行徵收的,國賦則很可能由宗王官府徵收,然後再上交給朝廷,這二者都需要負責管理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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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行政審判上,諸王還設立了新的機構與官員進行管理,如憲宗時,塔察兒國王曾委任“管民千戶”,頒發銅製官印,至元初,只必帖木兒在領地內設立了許多管民官,後由朝廷干預,最終將其合併。

而且,諸王在其兀魯思境內有著對其屬民的絕對控制之權,如只必帖木兒西涼府“達魯花赤及總管為人誣構,家各百餘口,王欲悉致之法”,後由行省官員“力辯其冤”,方才保住性命。最後是諸王兀魯思境內設立的路州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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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路州雖在形式上納入了元朝路府州縣體系,但仍然隸屬關係以宗王為主,而且,以闊端兀魯思領地內路州為典型,進行了行政體系勾畫。

關於這些路州的特殊性,周良霄先生則認為,這原是契丹遊牧民族奴隸制發展的一種特殊組織形式,當蒙古人主政時,這種確有實效的組織形式為其所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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