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明清時期,土司制度與女性承襲有何特點?

土司制度存在的時間長達600多年,在歷史上產生深刻影響。由於南方民族地區遠離中原,與內地的經濟、文化等有很大區別,因而統治者採取“因俗而治”的統治策略。

在元明清時期,土司制度與女性承襲有何特點?

秦朝開始推行“

羈縻

之治”,元代在“

羈縻

之治”的基礎上建立土司制度,明代土司制度進一步發展並達到鼎峰,清代土司制度走向衰亡。元明清時期土司承襲制度,都明確規定南方民族地區的女性有承襲土司職位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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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土司制度的建立與女性承襲

元朝在借鑑秦漢以來“

羈縻

之治”經驗的基礎上,創立土司制度。元朝在南方民族地區設定諸多土司,如宣慰司、宣撫司、土府、土州等。宣慰司是行省和郡縣之間聯絡的“橋樑”,負責軍民事務,“掌軍民之務,分道以總郡縣,行省有政令則佈於下,郡縣有請則達於省。”

在元明清時期,土司制度與女性承襲有何特點?

這是由於元朝幅員遼闊,僅設行省難以治理,所以設定宣慰司這一行政機構加強對其管理。在較為偏遠的民族地區,宣慰司又兼任都元帥府一職。

宣慰司之下,又有招討司、安撫司、宣撫司及長官司等。除此之外,元朝在經濟水平較高或靠近內地的民族地區,設立總管府。總管府之下為路、府、州、縣,“這些土著地方官都由當地少數民族首領擔任。”

在元明清時期,土司制度與女性承襲有何特點?

同時,元朝在土司的任命、承襲、升遷等方面做出規定。由此可見,元代時土司制度已初具雛形。

在土司制度中,土司承襲是一個重要的部分。關於土司承襲人範圍,《元史》載:“雲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襲之,無則妻承夫職。遠方蠻夷,頑獷難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闕員,宜從本俗,權職以行。”這時已明確規定女性可以承襲土司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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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土司制度的發展與女性承襲

明代土司制度在元代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其目的也很清楚,即利用少數民族世家大姓來對其部族進行自我管理,減少中央政府的管理成本,以達到穩定邊疆、加強統治的目的。

在元明清時期,土司制度與女性承襲有何特點?

雖然明朝以前就有宣慰使、宣撫使、土知府、土知州等職稱,但明代才明確將它們劃為武職土司和文職土司。

其中武職土司有宣慰使、宣撫使等,文職土司有土知府、土知州等。但在實際情況中,文職、武職的職責也有重疊之處。

同時,明初規定:“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官職的高低與各土司所做的貢獻、成績有關。

在元明清時期,土司制度與女性承襲有何特點?

如湖南土司率先歸附,對明朝廷非常忠心,因此土司品級較高。由此可見,至明朝時,土司的隸屬、任用等各方面都更為完備。

明代進一步完善元代的土司承襲制度。明初規定,土司已故後,其承襲人需要立即進京請襲。

天順年間,土司來京請求襲職,因路途遙遠等問題多有不便,於是朝廷採取“就彼冠帶”取代“赴闕授職”,“天順八年,令土官告襲,勘明會奏,就彼冠帶。”

在元明清時期,土司制度與女性承襲有何特點?

為防止土司之間出現爭襲、誤襲等問題,明朝廷還對承襲人的範圍作了詳細的規定。

這說明中央王朝採取“因俗而治”的統治策略,允許土司之母、妻、妾、女等女性承襲。

同時規定,土司應襲子弟,年滿十五方能承襲。如沾益土知州安世鼎已故,無嗣,由其妻安素儀襲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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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土司制度的衰亡與女性承襲

清代是土司制度走向衰亡的時期。這一時期大多延續明代土司制度的規定,清初規定前來歸附的土司授予原職並厚加賞賜。

在元明清時期,土司制度與女性承襲有何特點?

此後,各地土司已基本歸附,並且新增設許多諸如土目、土百戶等土司。與元、明兩代相比,清代土司承襲制度更加嚴格。

首先,在承襲順序上明確規定嫡庶有序,其次,若土司已故,有子但尚且年幼,則可以令其母親或其他族人護理。

清朝對承襲規定更加嚴格、明確,這反映出中央王朝對南方民族地區的治理逐漸加強。雖然在承襲順序中,子孫處於第一順位,但依然承認女性可以承襲,兒子未滿十五歲母親可以撫孤代理。

在元明清時期,土司制度與女性承襲有何特點?

如廣西都康土知州馮御綬已故,次子年幼,暫令其妻農氏協理,又如廣南府土同知病故,其子年幼,由其妻沈氏管理。

隨著經濟發展,土司地區的基礎——領主制逐漸被地主經濟所取代。土司制度與生產力不相適應,於是明代中後期便開始小範圍地改土歸流。

如馬湖府土知府安鰲,對待土民殘忍暴虐,在當地橫行二十餘年,又令人殺平夷長官王大慶,遂改馬湖府為流官統治,“弘治八年,土知府安鰲有罪,伏誅…遂改馬湖府為流官知府。”

在元明清時期,土司制度與女性承襲有何特點?

同樣,鶴慶軍民府土知府高倫屢次逞兇,陷害謀官,於正統八年(1443年)將鶴慶軍民府改設流官。清代時南方民族地區與內地的交流更加頻繁,各地區經濟得到快速發展,而土司制度的弊端愈加明顯,改土歸流已經勢在必行。

雍正四年(1726年),清廷委任鄂爾泰為雲貴總督,開始進行大規模的改土歸流。至雍正九年(1731年)基本上完成雲、貴、廣西三省的改土歸流。

改土歸流貫穿了整個清朝,至清末土司制度終結,民國時期仍存在一些個體土司。

在元明清時期,土司制度與女性承襲有何特點?

改土歸流一定程度上加強中央王朝對南方民族地區的統治,有利於各民族之間經濟文化交流,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

從史料記載來看,元明清時期都明確承認南方民族地區的女性具有承襲土司職位的資格。值得關注的是,女性承襲並不是第一順位,只有在土司已故無子或子幼的情況下,女性才有機會承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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