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世祖朝初期,財務決策掌握在誰手中?

元世祖朝初期,財務決策掌握在誰手中?

元初忽必烈秉承著元朝相容幷蓄的統治策略,其以中原政權模式為藍圖,在吸納金制以及回回法等諸多因素的基礎上結合蒙古國草原舊制,並由此建構了元代的財政體制。然而元朝所建構的財政體制的調整與改制,自始至終都無法擺脫蒙古草原舊制的影響。

元初忽必烈所建立的中央各項財政體制,以及在此體制下所賦予的中央各機構之間的財權分配及其調整,則彰顯出草原舊制與中原漢法之間是在相互博弈與協調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元代獨具特色的蒙漢雜糅財政體制,這對元初的財政體制及其後的財權分配與調整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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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之外,元世祖朝的中央政治鬥爭,始終隱含著兩條交織錯綜的線索:一條是漢法與蒙古法、回回法之間的衝突;另一條就是漢人儒臣群體和理財官群體之間,有關傳統的“義利之爭”(或義利之辨)。

以今人的後見之明來看,元初的中央財權分配以及財政體制調整與演變,則自始至終都蘊含於元世祖朝的政治鬥爭之中。因此,考察元初中央各機構之間的財權分配,以及中央財政體制與執行模式的演變,離不開對元初中央的人事調整與財政機構廢立的梳理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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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忽必烈中統建元之前,蒙古諸王、貴族等群體之間關於是否採用中原政權模式來改造蒙古草原舊制,存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

如以蒙哥汗統治時期為例,蒙哥汗“自謂遵祖宗之法,不蹈襲他國所為”,以其為首的蒙古諸王、貴族等力爭遵循祖宗之舊制,不推崇以漢法來改造蒙古舊制;

而忽必烈卻奉行“祖述變通”的為政思想,力圖以漢法對蒙古的社會、政治、經濟等諸多方面進行調整與改革,以適應元朝對廣袤疆域統治的需要,忽必烈在經略漠南地區時期,便曾將這一為政思想付諸於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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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必烈秉承“能用士而能行中國之道,則中國之王”的為政理念,並認為“祖述變通”是蒙古族入主中原後,長期維繫元朝統治的穩定所必須進行的策略上的調整,此舉亦是元朝獲取儒家士人群體認可與支援的捷徑。

忽必烈雖然不固守蒙古草原舊制,能夠順應政權統治的需要接受以漢地傳統文化來改造蒙古舊俗,亦能秉承“祖述變通”的為政理念,但與此同時忽必烈又深受元朝相容幷蓄思想的影響,主動吸納各族優秀的文化傳統,並在此綜合因素的基礎上,對元代中央的財政體制進行初步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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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政治集團的利益需求,也成為了元初各個利益集團對於中央施行何種財政體制與執行模式,及其在劃定中央各機構之間的財權分配之時,產生分歧的根源所在。

忽必烈中統建元之後,以中原漢地之製為藍本建立元朝的各項典章制度,如建年號、改國號、定都邑、立朝儀等各項體制,忽必烈積極吸收漢地政權模式以改變蒙古政權的形態和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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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統元年(1260)四月,元廷詔令:“內裡都省,以總宏鋼;外設總司,以平庶政。”如元人曾稱忽必烈能夠“用歷代遺制,內而省部,外設監司”。

省部即中書省六部,監司則是指十路宣撫司(宣慰司)。忽必烈“立中書省,以王文統為平章政事,張文謙為左丞,”中央還在地方上設立各路宣撫使,以執掌中央與地方的政務的決策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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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統元年(1260)七月,忽必烈又下令設燕京行省,以禡禡、王文統等人執掌漢地軍政、民政、財政等諸多事宜的決策與執行,並詔令在儒士群體之中選拔地方上各道宣撫司的官吏。元廷又設立交鈔提舉司、榷貨司等等專職掌管財賦的財政機構。

元廷透過一系列舉措加強對地方上財政事務決策與執行的有效監督與管控。

元初忽必烈對於中央政務的決策與執行模式以及中央官制,進行了調整與改制,如中統二年(1261)二月,元廷“詔行中書省平章禡禡及王文統等,率各路宣撫使赴闕”,共同商議中央政務的決策模式,並對元代的宰輔集團以及中央官制進行重新調整與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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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五月,元廷規定:中書省設左、右丞相各二員,平章政事四員,中書左、右丞各一人,參知政事二員,分列兩省,然而燕京行省所應處理的政務,均需諮報中書省進行裁定。

如元人曾言道:“雖分兩省,其實一也。若非關利害者,不宜有阻撓,使王事成就可也。今後凡行省所諮,須三日內諮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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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此時雖然元朝在大都與燕京行省設立兩都來處理政務,但元廷的政務決策權實際上仍是統歸由中書省統轄。中統初,元廷設立的中書省、地方總司以及燕京行省等機構,構成了此時元廷中央的政務決策體系。

而在元朝中央政治體制初定之際,政府財政事務的最終決策權統歸由中書省負責,中央的各項財政政令的制定與財政措施的施行,亦均由中書省釐定和監督執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與中原漢地政權所採取的財政事務決策與執行模式,有異曲同工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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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必烈在中央設立中書省,並擢升王文統為平章政事以總理朝政,“委以更張庶務”,由王文統執掌中書省日常政務與財政事務的決策與執行。

在王文統執政時期,正值忽必烈與阿里不哥之間爆發汗位爭奪之際,忽必烈需要依靠中原漢地的財力、物力與人力的支援,再加上元廷營建宮室以及歲賜等等各項鉅額的財政支出,都迫切需要大量的財政收入以維持中央財政的正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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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在王文統執政期間,其確立以“理財為中心”的施政方針,成為忽必烈政府解決國用不足的重要財政手段。王文統頗有理財之能,忽必烈授予他全權負責民間賦稅制定與勞役攤派的相關事宜,以及包括諸色課程制定與徵收在內等等各項財政事務。

王文統對元廷的財政事務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如在戶籍管理與賦稅差發等方面,王文統對漢地戶籍進行了大力整頓。王文統釐定政府的戶籍科差條例,元管戶、交參戶、漏籍戶、協濟戶、絲銀全科戶、減半科戶、止納絲戶、止納鈔戶;外又有攤絲戶、儲也速兒所管納絲戶、復業戶,並漸成丁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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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路的賦稅、差發等方面,也保證了地方政府“從實盡數科徵。”王文統初步整頓了蒙古國時期地方民戶賦稅徵收的歸屬權,以及杜絕地方政府與諸投下主隨意攤派勞役、徵收賦稅的混亂局面。

此外,王文統又重新調整了全國的鹽政,並加強了中央對各地榷鹽的管控舉措,取得了增加中央鹽課收入的成效。元初設立鈔法之時制定了較為完善的印重新整理鈔與回收昏鈔、舊鈔的機制,中統鈔能夠保持“印造有數,儉易不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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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統鈔的發行與流通使得元代物價得到逐步平穩,既方便了民間貿易以及百姓生活,同時又改善了國家的財政收支狀況。王文統妥善地解決了民間差發、宣課、鹽課等諸多元廷財政大事的決策與執行,為忽必烈在與阿里不哥爭奪帝位時期,提供了持續、穩定的財力、物力支援與保障。

王文統的理財取得了巨大成效,也極大地緩解了元廷的財政壓力,由此深得元世祖的信任。在王文統執掌元廷財政大權期間,其主持中書省與燕京行省對檢所掌財賦數額,因王文統的理財政績遠超前燕京行省省臣禡禡,得到忽必烈青睞,二者之間遂產生嫌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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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統以平章政事之職執政期間,執掌中書財政事務的決策權,而與時任中書右丞相的禡禡的矛盾日益尖銳。忽必烈曾召禡禡、王文統等中書官員對簿公堂,然因其他的中書省官員因懾於禡禡之威,對於禡禡的擅權之舉皆緘口不言。

其後,為解決這一局面,忽必烈再次召開堂議,“五月甲午壬戍黎明,達官巨僚畢集中書省。遂檢前省民賦,以上年比中元,數多而所入者鮮,以中元比上年,戶同而所入者廣。前省官(禡禡)屈服,始無異議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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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即便此時禡禡位居中書右丞相,其地位與權威遠超王文統,但在世祖的支援下此時的中書財權仍由王文統執掌,王文統主持元廷的財政事務決策與執行。因王文統的理財之策,過分“取之於民”而與民爭利,日益引起朝堂儒士群體不滿,由此也引發了中統初年的“義利之爭”或“義利之辨”。

元初朝堂上出現了儒士群體彈劾王文統“學術不正”,不可用為相職的言論,以及王文統排斥儒士群體的政治行為,中統二年(1261)之時,二者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尖銳。如《元朝名臣事略》記載:“時王文統秉政,……及竇(默)公力排其學術之非,必致誤國,(王)文統始疑(許衡)唱和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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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統二年(1261)五月,忽必烈授予姚樞太子太師,竇默太子太傅,許衡太子太保之職。忽必烈意圖透過明升暗降的方式,“外佯尊之,實不欲顧問也。”

以此途徑將王文統的敵對勢力排擠出元廷朝堂。雖然元廷朝局上關於“義利之爭”的紛爭局面日益激烈,但是因出於元廷的各種財政支出的需求,元初忽必烈不得不依靠王文統來主持中央財政事務的決策與執行,以滿足元廷的一系列鉅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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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而以許衡為首的儒士群體遭到忽必烈的排斥,逐漸被排擠出中央要職。此後因李璮之亂涉及到忽必烈較為信任的理財大臣王文統,王文統被誅。而在王文統因李璮之亂被誅後,元人卻仍然認為自元朝建立伊始,維繫元朝統治的各項典章制度多出自於王文統之手,即“世謂出於文統之功為多雲。”

元廷中央財政事務的決策與執行,由此進入了回回官員阿合馬的掌政時期。關於忽必烈中統初年,元廷朝堂上所爆發的“義利之爭”或“義利之辨”,學者們大多認為是由儒家士人群體秉承的“義理至上”治國理念與理財之臣,所施行的斂財之政不相符合的緣故而引發,致使王文統與儒士群體發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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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學者們對此所持有的諸多論斷,我以為楊志玖、趙文坦之《中統初年“義利之爭”辨析》一文,所秉承的觀點則較為具有代表性。元初所謂之“義利之辨”,無外乎是以“正統儒士”自居的儒士官員群體,對王文統主政產生妒嫉與矛盾,以至於造成二者之間的爭權罷了。

元朝在建立之初以及各項制度初建之際,元代中書省所施行的財政事務決策與運作模式,與宋、金時期的中央政務決策運作模式,及其施行的一套較為完整的行政執行體制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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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中央政務決策執行模式,更多地受到了源自於蒙古國時期大斷事官體制的影響,皇帝對於宰執官員的信任與重用程度,決定了中央官員與機構之間的財權分配以及財政事務決策權的最終歸屬。

因李璮之亂而受牽連的王文統被誅後,色目人阿合馬被忽必烈重用,並逐漸出現擅權的跡象,也正是體現出了這一點。諸如阿合馬在執掌元廷財政事務決策權的初期,其“領中書左右部,兼諸路都轉運使,專以財賦之任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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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阿合馬在此時的官位並不顯赫,但其卻能夠執掌元廷財政事務的決策與執行。阿合馬掌政不久至元元年(1265),阿合馬便被朝拜為中書平章政事。此後忽必烈更是以阿合馬為平章尚書省事,“授以政柄,言無不從”等等。

關於元初的“義利之辨”的影響,部分學者認為此現象促使的色目理財官員群體崛起的觀點,有學者認為“由於王文統和李璮的叛亂案件有關,忽必烈對漢人增加了猜疑防範之心,斷然不會將權力再交於漢人,……王文統之死是漢人和回回人權勢消長的一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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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此言雖有一定道理,但是以元代財政方面的原因對此進行解讀應該更為恰當,如元朝君主在大多數時期幾乎無一例外的都面臨著“國用不繼”或“國用不足”的財政困境,而以正統儒士自居的儒家士人群體,卻很少能夠出現如王文統一般的理財能臣,反而大多儒臣群體極力反對政府實行群體“與民爭利”的斂財之策。

故此,元朝君主將目光投向於具有理財能力的色目官員群體,並予以重用也是在情理之中。如元末順帝曾言道:“王文統奇才也,朕恨不得如斯人者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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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窺探王文統的理財之能以及元朝君主迫於中央財政鉅額壓力的形勢下,亟需才能卓越的理財之臣支主持元廷財政事務的心理。元初中央執政群體及其理財舉措的轉換,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是元朝君主對於宰執群體理財之策的選擇。

綜上所述可知,在中統初年即使是地位和權威遠超過王文統的中書右丞相禡禡,在二者發生爭執之時,王文統在忽必烈的支援下,在元廷財政事務的決策權歸屬上仍舊佔據著主導地位,此因素也是元朝對於蒙古國時期大斷事官體制的繼承與發展。

元世祖朝初期,財務決策掌握在誰手中?

我認為元世祖朝初期的中央宰執群體之間的權力分配,也應該從元廷財政事務決策權的歸屬這一視角,來對元初中央朝廷爆發的“義利之爭”或“義利之辨”進行解讀與闡釋,由此得出的結論才能夠為妥帖。

尤其是在元初忽必烈政府面臨著嚴重的內憂外患之時,中央也亟需增加朝廷的財政收入來應對各種鉅額的財政支出。以元世祖朝初期的中央政務決策與執行模式為例,中書省財政事務決策與執行的決策權歸屬,則更應該作為考察元初執政群體頻繁變動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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