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大修” 專家:明確受性騷擾、PUA等侵害的維權途徑

1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這是《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近30年再次迎來大修。

草案相比現行法律,修改48條、保留12條、刪除1條、新增24條。其中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就業性別歧視主要情形,規定學校和用人單位對性騷擾應當採取的預防和制止措施,對離婚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增加規定等。

本次修訂,是基於怎樣的背景?和現行法律相比,擬新增哪些規定?新規將對女性帶來怎樣的影響?紅星新聞就此專訪知名性教育專家、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劉文利。

加強對女性就業權、生育權等權利保障

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女性家務勞動和照料子女的經濟價值

言及本次《婦女權益保障法》大修背景,知名性教育專家、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劉文利告訴紅星新聞,從1992年至今,中國社會的發展變化非常快,中國法治社會的建設,取得了極大進步。其中,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在法治建設中,受到優先重視。“長時間以來,我們一直貫徹男女平等的國策,但是近年來,遇到了很多新的問題和挑戰。”

劉文利舉例,如關於生育的政策,從獨生子女政策,到現在的三孩政策,在目前面臨的社會發展的節點,出臺更加完整、科學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就變得非常緊迫。同時,中國的發展和整個國際社會的發展緊密聯絡在一起。如性別平等研究的國際交流、世界婦女大會在中國的召開、《北京宣言》的出臺等,“整個社會環境已經到了一個要發生重大變化的階段。”

婦女權益保障法“大修” 專家:明確受性騷擾、PUA等侵害的維權途徑

劉文利表示加強對女性人格權、就業權、生育權等權利的保障,是《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的亮點。

以對女性生育權的保障為例,修訂草案明確,國家實行婚前、孕前、孕產期和產後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婦女全生命週期系統保健制度。“如果婚前保健制度得以落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出生缺陷情況的發生。”劉文利說,我國曾經強制執行婚前檢查制度,但後來改為自願。改成自願以後,諸多資料顯示,婚前檢查比例非常低。

劉文利表示,在女性的生育權方面,我國三孩政策已出臺,但相關資料顯示,生育水平在不斷下降,且下降趨勢尚無遏制的跡象,“在我國人口有著重大需求的情形下,婦女生育權的保障就變得尤其重要。”

民政部發布的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離婚登記人數為96。6萬對。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引導當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修訂草案還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依法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建立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制度,由國家和社會力量提供保障和支援,這也體現了政府的擔當。”劉文利說。

同時,《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增加了離婚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規定。劉文利坦言,離婚時,全職太太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她在家裡做的絕大部分的家務勞動、照料子女等方面,都不被認為是有經濟價值的。”修訂草案規定,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女性的家務勞動和照料子女的經濟價值,”劉文利稱,“其實還有很大的社會價值。”

多年來,由婚戀糾紛引發的侵犯女性人身權利的案件並不鮮見。對此,《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明確,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結束同居、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洩露、傳播婦女個人隱私。婦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臨上述暴力侵害現實危險的,參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修訂草案將現行法律中“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修改為“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格權益”,並在原有禁止虐待、遺棄、殘害等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行為的基礎上,增加“其他一切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

更加重視女性的人身安全

明確禁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殘害婦女

“本次修訂中非常好的一方面:更加重視女性的人身安全、人格權。”劉文利認為,多年來,無論是婚戀中,還是校園裡,一些女性受到的精神控制甚至精神迫害,“其實是非常嚴重的。很多事件提醒我們政策制定者,要關注女性面臨的這樣一種嚴峻的生存現實。本次修訂中,防止校園性騷擾、工作場所的性騷擾等,都提及了,而且將用法律手段來保護女性的人身安全。比如,‘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殘害婦女’,精神控制(PUA)將被視為違法行為。這在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是沒有的,這是個比較大的變化。”

“如果女性遭受了家庭的性暴力或職場的性侵害,沒有豐富的社會資源給她們提供幫助,她們會處於特別不利的地位。”劉文利稱,《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明確了受侵害婦女的維權途徑,如對符合條件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通全國統一的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及時受理、轉介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轉介後,應當及時予以處置。並鼓勵和支援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建設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提供婦女權益保護方面的諮詢、幫助。“用法律的形式作出規劃,是非常好的舉措。”

與此同時,《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明確了就業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修訂草案明確,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除個人基本資訊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願;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專案;不得將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等。

修訂草案同時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並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維護婦女權益工作機制;加強法律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等。

婦女權益保障法“大修” 專家:明確受性騷擾、PUA等侵害的維權途徑

“這進一步保障了女性在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特殊階段的各項權利。”劉文利稱,“無論是企業或事業單位,都應該有一個性別平等委員會,來履行相關責任。《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特別提到,‘企業年度報告中應當包含女性招錄(聘)情況、職工性別比、管理層性別比等反映男女平等狀況的資訊。’這一制度的建立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此外,讓劉文利印象深刻的是,“作為性教育工作者,我也非常高興看到修訂中提到,‘學校應當對女學生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其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應當及時採取相關保護措施。’第一次在該法中出現‘性教育’這個詞,以前是沒有的。但必須指出,只對女生進行性教育,是遠遠不夠的。我們要教育男生,不能成為侵害者。所以,性教育中男生不能缺席。”

值得一提的是,保障農村婦女土地及相關權益寫入了修訂草案中。“我們在性教育中,一直提到農村女性的權益保障,其實這是過去長時間裡,特別大的缺憾。”劉文利坦言,女性出嫁後,她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裡,就沒有其他權益,如土地分配權。家裡,只有男性有土地分配權,女性沒有,“顯然非常不公平。女性有獨立的人格、有獨立的經濟權利,但長期對女性權益的忽視和女性地位的不平等,讓大家覺得,沒有什麼。”

對此,本次法律修訂提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徵收或者徵用安置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並記載權益內容。劉文利認為,這是非常大的進步,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護農村婦女的的經濟權利。

希望進一步細化女性參政議政的相關規定

“關於女性在參政議政方面的法律要求,是不是可以更詳盡?”劉文利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草案或存在有待改進之處,“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有‘政治權利’一章,但規定的內容,還是顯得宏觀。”

劉文利坦言,一直以來,無論是在全國人大委員還是全國政協委員當中,女性的比例一直都較低,不盡如人意。而在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女性的比例也非常低,“特別是正職,女性通常被放在副職上。儘管在不斷改進,還有待更多進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這裡提到的“適當數量”是多少,“比例”究竟要達到什麼樣的比例,希望可以作出明確規定。”

紅星新聞記者 彭莉

編輯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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