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師網315漫談:古代有沒有315?

聚師網導讀:“315”消費者權益日對於消費者來說是一個重要的節日。每年“315”期間,央視等媒體便會透過曝光部分商家存在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以此來為消費者發聲,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受侵害。然而我國商品經濟發展依舊,在古代的商品交易中,有沒有像“315”這樣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方式呢?

聚師網315漫談:古代有沒有315?

聚師網聚焦:我國商品經濟的發展由來已久,早在夏商時期便有用貝殼等物充當貨幣的情況出現,到了宋朝更是出現了世界上第一種紙幣:交子。因此,在如此發達的商品交易市場中,保護消費者權益自然是重中之重。

在古代社會中,商人的地位較低,封建統治者對於消費者的保護和對商人的打壓在很早的時期便開始了。《周禮·王制》中明確規定了對於消費品不合格的處罰,不合格的標準不僅僅限於假冒偽劣產品,包括顏色、數量、品質等“貨不對版”的行為同樣受到管制。到漢朝的時候,隨著社會安定經濟昌盛,人們生活的安定健康受到統治者格外的關注。其中,衣食住行方方面面成為了重點治理的物件。例如在食物方面,如果存在變質等現象,在知情後應當即刻銷燬,否則從涉事者到官員都需要面臨嚴酷的處罰。

聚師網瞭解到,在唐宋時期,我國古代的商品經濟發展到了高峰,不僅出現了類似現代的“三天無理由退貨”政策,更誕生了行業協會,以此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宋朝,行業協會在保障商品質量等方面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力。從事商品買賣的商戶必須加入行業協會並接受全行業的監督,消費者如果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時可以到行業協會投訴,協會將會依據相關約定對製造、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商家進行處罰。

聚師網315漫談:古代有沒有315?

聚師網結語:由此可見,儘管在古代,對於消費者的保護不像如今這麼發達,但是這也體現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不管在哪個時代,都是商品經濟活動中的必然要求。作為消費者來說,杜絕假冒偽劣商品是在保護自己的利益,對於商家來說,同樣對於提升產品質量,良性競爭有著巨大的作用。相信在我們的不斷努力之下,未來的商品市場必將得到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