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牛:形式是,第一是,第二是

哲學牛:形式是,第一是,第二是

金秋

引言

在《亞里士多德<形而上學>中Being的結構》(餘紀元 著,楊東東 譯)中,亞里士多德將“是”(Being,存在)劃分為四類:1-偶性之是(偶然是,非必然是,非知識的物件,故忽略);2-真/假之是(因受人的辯證邏輯思想幹擾,不是形式邏輯真值,故忽略);3-潛能/現實之是(因涉及第一推力(本因)將潛在能量(大能)變為現實能量(宇宙),故討論);4-

依憑自身之是

{自在(個體-本體)之是(三種本是);其中一種本質(全體-種類)之是(恆是)是屬於自在者(上帝)之是的範疇(道法範疇),故

重點論述

}。

亞里士多德又將“

依憑自身之是

”{Ousia,本體之是,本是}細分為三種:(1)形式之是(Being of Forms;其形式本質=形式法則=形式主體,屬無限形式本體,即最高道法範疇);(2)質料之是(Being of Materials;其質料本質=質料法則=質料本體,屬物法範疇);(3)實體之是(Being of Substances(形質/質形);其中,形質實體的形質本質=形質法則=形質主體=形質本體,屬有限形式/反對形式的實體法範疇;質形實體的質形本質=質形法則=質形本體,屬缺失形式/虛無形式的實體法範疇)。

結合《聖經》《道德經》以及亞里士多德的《工具論》,我們得知,上述

“全部

Being of Forms

(形式是/道法是)

屬於

“絕對‘是’”

(Absolute Being,是自身Being-in-itself,自在者/道/上帝之是 ),

“全部

Being of Substances

(實體是/質料是)

屬於

“第一‘是’”

(First Being,第一實體是,本體是/個體是 ),

“全部

Being of Essences

(本質是/種屬是)

屬於

“第二‘是’”

(Second Being, 第二實體是,共相是/殊相是)。

例如,人類(靈性動物)的殊相(種屬)是屬於“靈長類動物的一種”(食色/自然屬性和群居/社會屬性),其共相(靈種)是屬於“聖靈的種子”(道法精神/本質屬性,超越萬物靈性之靈性)。

————

關於《餘紀元:亞里士多德論ON》的譯註(哲學牛)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1105/15/29234429_604137383。shtml

從巴門尼德提出on (being,全部“是”,普遍“是”,一般“是”——哲學牛譯註)這個概念,到亞里士多德明確地將哲學的物件界定為to on hei on (Being as Being,作為全部“是”之真的“是”,或第一“是”,或絕對“是”——哲學牛譯註)之ontology(本體論——哲學牛譯註)便誕生了。它一直被視作“形而上學”【Meta-physics,形式學,超物理學,超自然科學,第一哲學,神學,道學;即關於事物原理的原理,關聯著“在質料因形式因運動因目的因之上的終極原因/形式”之“潛能”(Omnipotence,上帝的“全能”=“自在者之道”Tao of Being-in-itself=“上帝的邏各斯”Logos of God= Law of God上帝律法)與“現實”(邏各斯的形式Form of Logos 及其體現形式邏輯Logic of Form)———哲學牛特注】的同義詞,是西方哲學的主幹。在某種意義上說,一部西方哲學的歷史即是一部對on的意義的探索史。本文試圖提綱挈領地展現亞里士多德對on這一概念的系統分析。著重分析on(全部真的“是”)及其關聯概念ti esti(“何所是”即為什麼是),ousia(“第一是”即本體是什麼),to ti eneinai(“是其所是”即“本質”是什麼——哲學牛譯註)之間的詞義及它們在理論上的聯絡。

on是希臘文einai(be,系動詞“是”)這一動詞的分詞現在時中性單數第一格與第四格。在希臘文中,分詞、形容詞、不定式帶上冠詞即可成名詞形式。故系詞的不定式einai與分詞on帶上冠詞to,就從系詞或等同關係的作用上轉變成形而上學(本體“是”)的意義了。但中文沒有分詞,on在中文裡便有了“有”、“存在”、“是”三種主要譯法,同樣的混亂也出現在與on同義的einai上。Ti esti和to ti en einai以前未曾受到專門注意,一般都譯為“本質”。最近苗力田老師欲作區分,將前者譯為“何所是”,將後者譯為“是其所是”。

ousia

出自希臘文“是”的分詞現在時

陰性單數第一格

。它與on的字根相同,可是在中文翻譯中不管人們將on譯成“存在”、“有”還是“是”,

ousia

(第一“是”,絕對“是”——哲學牛譯註)卻總被(國內)譯為“實體”或“本體”,毫不顧及它與on(全部“是”,一般“是”或普遍“是”——哲學牛譯註)的字根聯絡。對此,

(餘紀元,下同—哲學牛注)只能暫且保留原名進行討論,並根據討論在最後談一點我對翻譯這些詞的看法,敬請指正。

 一、on

亞里士多德一再說“on有許多含義”或“on為許多方式所述說”(to on legetai pollachous)[(1)],完整地列舉這些含義的數目是十個(範疇的是),它們是:ousia、量、質、聯絡、地點、時間、姿勢、狀態、主動、被動(《範疇篇》章四及《正位篇》卷一章九)。

除了

範疇的on

(範疇的是)以外,其它類的on有:偶性的on、真/假的on以及潛能/現實的on。[(2)]後三類的on都是以

範疇的on

為基礎的。所以,要說明on的含義,我們應集中考察

範疇的on

在《範疇篇》章四中亞里士多德引入了

十個範疇的on

,可是他引入的方式是突然的。根據亞里士多德的理解,句子是由單個詞合成,而單個詞是非合成的。這種非合成的單項表述有十個,即

ousia

(第一是或絕對是——哲學牛譯註)、量、質、聯絡等。而這十個非合成的單項表述同時又是“被述說的事物”(ton legomenon)。《範疇篇》la16)

要真正搞清範疇的含義,需要到《正位篇》中去找。範疇的原文是kategorein(動詞)或kategoria(名詞),原意是“指控”。亞里士多德將它用到邏輯文字中,常說“kategorein ti katatinos”即assert something of something(述說某物於某物)。這裡仍有少許“指控”的痕跡,但已成為一個

邏輯或語法

的術語了,亞里士多德把這詞和legein(說,say)通用。英詞中譯作category,但更多是譯作predicable或predication(謂項)。B kategorein A,B即是A的謂項,而A是被述說的東西,是主體(kategoroumenon)。

《正位篇》卷一章九開頭即說要區分

範疇的種類

。亞里士多德說:“它們在

數目上

是十個:ti esti(何所是或是什麼—哲學牛譯註)、質、量、聯絡、地點、時間、姿勢、狀態、主動、被動。……由此可以明顯地看出,當一個人在表明ti esti時,他有時是在表明ousia,有時是一種質,有時是

另一類範疇

。當一個人被置在他面前,他說那呈現的是人或動物,他便說明了該物的ti esti,表明了它的ousia;當一種白色呈現於他,他說這所呈現的東西是白或者是一種顏色,則他便說了該物的ti esti,表明了它的質。同樣,當一腕尺的長度呈現於他,他說呈現於他的乃是一腕尺的長度,他就是在描繪該物的ti esti,表明它的量。其它情形也同樣。”(103b22—36)

這表明,kategoria與主語—謂語(S是P句式=SVC句型)的結構相關。主語—謂語結構正是亞里士多德的ontology的基礎。十個範疇說明我們描繪事物的十種方式。上述這段話的意思即是一個人在說這樣的一些句子:

(a)這是人(ousia)

(b)這是白色(質)

(c)這是三尺長(量)

(d)……十個範疇即十個謂項。

每一類謂項按

種屬關係

都會有一個系列,如張三是人,人是動物,動物是ousia。如這系列不能再延伸,那麼這終點就是範疇,

範疇乃是謂詞的種

。(參見《分析後篇》83b15)

亞里士多德沒有說明為什麼是這樣十個謂項。從字面看,有的來自問句:多少?——量,怎樣?——質,以及何時、何地等,將疑問代詞獨立即成範疇;有的來自語法結構,如主動、被動。但總的說,並沒有一個系統的演繹方式。亞里士多德也沒有解釋為什麼範疇是十個。故對於範疇數目不必過於認真。

亞里士多德推論說:“依據自身的on正是那些由範疇型別所表明的東西;on的意義與這些範疇型別是一樣多的。有些範疇表明了ti esti,有些表明質,有些表明量,有些表明聯絡,有些表明主動和被動,還有些表明地點、時間。相應於它們每一個,都有一種意義的on。”(1017a23—27)

相應於每一謂詞即範疇,都有一個on

範疇的種類同時也是on的種類

。範疇是對謂詞的劃分,是謂詞的種,現在又成為on的種類。(見《論靈魂》412a6)事物的

終極謂項

同時又成為事物的

終極種類

。在終極謂項與現實世界的終極劃分之間有一種對應,所以:

(a)“這是人”—→“人是”

(b)“這是白”—→“白是”

(c)“這是三尺長”—→“三尺長是”

(d)……亞里士多德從語言結構得出

範疇(謂項)分類

,又從後者推出on的分類。《形而上學》1017a24、《物理學》227b4說on是範疇型別所表明的東西;《形而上學》1024b13便成為

on的範疇型別

(schema kategorias tou cntos);到1045b27乾脆變成了

on的範疇

維特根斯坦在《邏輯哲學論》3.323指出,ist(to be,“是”的不定式——哲學牛譯註)有

三重功能

作為聯絡詞(是什麼,屬於是,包含是),作為等同(是自身,是本質,是定義),作為存在意義上的existential

(等價於“存在句”中不及物動詞“存在”——哲學牛譯註),這一論點現已成為一個

基本原理

,成為分析哲學拒斥形而上學的一種主要武器。當代語言哲學家動輒說古人混淆了系(動)詞功能(copulative verb,即連繫動詞linking verb ,系動詞 be——哲學牛譯註)與存在(動詞exist,不及物動詞 )意義的功能。可是我們從上述分析中看出,亞里士多德不是在混淆,而是認定它們在根本上就是無從分開的。他認為系詞不僅僅是系(動)詞,而且是謂詞的一部分(即謂語動詞+謂語——哲學牛譯註)。“主詞+是+分詞”的句子等於“主詞+動詞”的句子,故他說:“the man is recovering”與“the man recovers”之間無差別;“the man is walking”與“the man walks”也無差別。(1017a28—30)進一步,按現代標準,如to be無表語(complement,現代語法稱補語,不再叫表語——哲學牛譯註)則它是existential(存在句)意義上的;如有表語,則為系詞。可是在希臘文中卻常常不好區別,如“ho mousikos anthropos estin”一句既可譯為“這個有教養的人是”,也可以譯為“這個有教養的是人。”同樣一個esti(to be)既可讀成系詞,也可讀成existential意義。所以抨擊古人混淆“to be”一詞的不同意義,對於我們理解他們並沒有多少幫助。W。D。Ross早就指出:雖然系詞的“是”和作為存在意義上的“是”在邏輯上是可以區分的,可是在形而上學上則不然。“to be要麼是一種本體,要麼是一種質,或者是某種範疇,因為沒有什麼能夠不是某一種類。”(《亞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學〉》註釋本,第1卷,第308頁)

基於這樣的考慮,亞里士多德不認為on是一個“種”,而每一範疇都是它的“屬”。他的理由是:

定義是種+屬差構成

的。種與屬性是不同的東西。如果on自身是單一的“種”,屬差豈不也是嗎?這樣一來,屬差與種無從區分,定義也就不能夠把其它東西從被定義者中分離出去。(參見《分析後篇》92b14;《正位篇》140a27—13,144a36—b3,《形而上學》998b20,1053b22等)十類範疇即是on的十類種,任何一種範疇都不能是任何其它範疇的屬或一個成分。它們不能互相歸結,也不能歸結為一個共同的東西。

範疇彼此間是異質的

(無交集)。(1024b15—16,1070a31—b9)

----

哲學牛簡評:

https://mp。weixin。qq。com/s/qHNQqOskEnbzvazRXCsjNg 贊!形式邏輯和數學邏輯均非同義反覆句(重言句,a=a);《範疇篇》中十個範疇之間雖無交集,但在第一個範疇Ousia (Being ,是-本體)是(等於,大於,小於)之內卻是有“相同種-本質之個體”(殊相)和“屬同類-本質之全體”(共相)之命題標準句式“S是P”(SVC句型)。其餘九個範疇(性質,數量,關係,時間,地點,主-被動,形-狀態)則分別用SVC或SV(there be 存在句)或SVO等,描述Being (是,本體,道,本質,形式,法則,邏各斯,上帝)之外的非本質屬性,即附屬九個範疇。(簡評完)

二、on的第一意義與其它意義

雖然十範疇即是十類存在,而範疇即是謂項(謂語動詞+謂語——哲學牛注),亞里士多德又規定說:只有

與ousia相異的範疇

才是

謂項

,而在ousia範疇中又要劃分第一ousia與第二ousia,只有第二ousia才作

謂項

,第一ousia(First Being ,“第一真的是”主體,或Absolute Being“絕對是”主體即“上帝”——哲學牛譯註),則不然。

這表明各範疇雖然都是on的類,可它們的地位並不是平等的。在《範疇篇》中亞里士多德使用“述說於”(said of,源於自身之外的說法——哲學牛譯註)和“內居於”(being in,屬於,被包含,蘊含——哲學牛譯註)兩條標準將實在世界分為四類:

(一)第一ousia(個體是;或“絕對是(是自身,自在者)”主體即“上帝”——哲學牛譯註

),既不述說於一個主體又不內居於一個主體之中,如“第一是主體”的個別的人和馬;

(二)第二ousia(本質是,種屬是),述說於卻不內居於一個主體,如“人”、“動物”

(三)其它範疇的一般,既述說於又內居於一個主

體;(四)

其它範疇的特殊,內居於但不述說於一個主體

。[(3)]。

亞氏的這

兩條標準

四類劃分

,包含著對形而上學發展具有根本性影響的三種區分:

第一,一般與個別或普遍與特殊

。任何一個範疇內都有普遍與特殊之分。所謂普遍,亞里士多德的經典定義是“述說許多主體的事物”,而特殊則是“不述說許多主體的事物”,(《解釋篇》17a39—40),“普遍”的希臘文是katholou,kath為“歸屬”,olou是“全部”。古人區分普遍與特殊是從謂項著手的,普遍既能作主項又能作謂項,而特殊則只能作主項。雖然其它範疇亦有普遍與特殊之分,亞里士多德著重討論ousia範疇中的普遍與特殊。前者是第二ousia,後者是第一ousia。後者如“蘇格拉底”,只能是一個主體,後者則包含特殊於自身的“屬”,以及包含“屬”於自身的“種”。(《範疇篇》1a14—18)第二ousia之所以是第二ousia,一個根本性的原因是:在所有謂項中,只有透過它們(“屬”和“種”)才能揭示第一ousia的根本規定性。

第二,本質謂項與偶然謂項

。第二ousia作謂項時,其名字和定義皆可述說主體,如“人”是第一ousia“蘇格拉底”的謂項。“人”的定義是“理性的動物”。我們不但可以用“人”述說蘇格拉底(“蘇格拉底是人”),也可以用“人”的定義述說蘇格拉底(“蘇格拉底是理性動物”)。

與此相對立

,其它範疇作第一ousia的謂項則只能用其名詞的形容詞(典型句型如“主-系-補”SVC之中的補語單詞——哲學牛譯註),根本不能用其定義(如SVC中補語單詞不能是名詞——哲學牛譯註)。如“白”的定義是“這樣一種顏色”,我們可以說“蘇格拉底是白的”,而不能用白的定義說“蘇格拉底是這樣一種顏色”。於是,第二ousia即“種、屬”作謂項時,構成本質謂項,而其它範疇述說ousia則只是偶然謂項。本質謂項說明主體“是什麼”,而偶然謂項所表明的只是“主體有什麼特性”,換言之:

本質謂項:X是,

偶然謂項:X有。讓我們記住希臘哲學中這一“是”和“有”的區別。

第三,主體與屬性

。其它範疇必須“內居”於一主體。所謂“內居”,按亞里士多德自己的解釋是指不能離開或獨立於所屬的主體。(《範疇篇》1a22—23)而第一ousia之所以是第一的,乃是因為它既不述說一個主體又不內居於一個主體;相反,其它事物或是內居於它之中(其它範疇)或是述說它(第二ousia)。故ousia即是主體或載體(hupokeimenon,“躺在下面”的意思)。第一ousia是終極主體(如“絕對是”主體,上帝——哲學牛譯註),第二ousia在一定意義下亦是主體(如“絕對是”主體 - 上帝的屬性:全知全能全善全在唯一性等——哲學牛譯註),我們說蘇格拉底是白的,也可以說人是白的。進一步,越是主體便越是ousia,故“屬”比“種”更是ousia,因為“屬”可以作“種”的主體。(《範疇篇》2b7)

於是,

各種on

(一般是,普遍是,全部是——哲學牛譯註)

便不再平等了

,其它範疇不能作ousia(本體是,第一是,或絕對是——哲學牛譯註)的主體,ousia則可以作它們的主體。於是有了兩重劃分。

ousia是現實世界的形而上學基礎,而其它範疇則成為ousia 的屬性,

需要有某種ousia作為屬性的基礎。亞里士多德明確地說:

如果第一ousia不“是”

(“第一是”不是“第一是”、不是真的、不是真的存在,或“絕對是”不是“絕對是”、不是真的存在——哲學牛譯註),

則其它事物皆不可能“是”。

(《範疇篇》2b5—6)第一ousia於是成為其它一切on成為on的必要條件。

在《形而上學》卷七章一,亞里士多德進一步說明ousia作為on與其它範疇作為on之間的關係。on具有不同的含義,可是

on的第一含義乃是事物的ousia

:“一切其它事物被說成是on,乃是因為它們有些是這第一義的on的量,有些是它的質,有些是它的狀態,另一些是它的其它規定。”(1028a18—20)

總之,ousia自身不是其它範疇的屬性,而二流範疇的on卻必須是另一on的屬性。這便決定了ousia範疇的特殊地位。

ousia

憑自身(per se)即是(true,真的)on、是絕對的、無條件的(aplos)on;而其它範疇卻是相對的、有限制的或部分意義的(epi merous)on。(《分析後篇》

89b33)ousia作為其它範疇的基礎,不僅表現在形而上學方面,而且也表現在知識論方面。相對於其它範疇,

ousia

有三種在先性

第一種在先是指除了ousia

(如“絕對是”是真的第一存在即“上帝”首先存在是真的——哲學牛譯註)以外,其它範疇都不能單獨地“是”;第二種在先是“定義在先”(如“第一是”是自身的“存在本質”之在先——哲學牛譯註);第三種在先是“知識在先”(如絕對是第一屬性如“絕對知識”即上帝的“全知”屬性是先於全部科學存在的存在或科學的科學——哲學牛譯註)。

亞里士多德是實在論者,只有

ousia

在形而上學上在先,它才在定義和知識上在先

。於是,亞里士多德說:“很清楚,只是由於這一範疇,其它每一個範疇亦‘是’。所以,那第一意義上的,即不是有限制的,

而是絕對意義上的‘是’必定是ousia。

(1028a28—30)

《範疇篇》雖然也確定了ousia是其它範疇的主體,卻不限於分析ousia;在那裡對量、聯絡、質都分章加以討論。到《形而上學》第七卷(該書的核心),亞里士多德以三在先為基礎,確立了對on的研究應當集中於對ousia的研究,斷定“什麼是on”這一永恆問題其實乃是“什麼是ousia”這個問題。(1028b2—4)這就是問:什麼是ousia的on的問題。要明白on的含義,“則主要的、第一的,並且幾乎是只要知道ousia這種第一意義的on。”(1028b6—7)由於《形而上學》卷七完全是對ousia作分析,有人便將之名為ousiology(第一是論或全部是之第一論,絕對是論或上帝論——哲學牛譯註)。如果ousia譯為“本體”,則ousiology才是“本體論”。ousiology(第一是或絕對是的本體論——哲學牛譯註)乃是ontology(一般是或全部是的本體論——哲學牛譯註)的一部分,是主要的一部分,但並不是全部。

三、TI ESTI

ti esti即“是什麼”或“什麼是”。既然是on,有“是”,便有“是什麼”的問題。範疇作為謂項,乃是對“是什麼”這一問題的回答。它們解答了“這是什麼”、“那是什麼”,以滿足蘇格拉底式的對定義的追求。

我們馬上便遇到困難。按照上述說法,每一範疇都應具有“ti esti”,這是《正位篇》卷一章九所確定的。讓我們重讀這一段話:“……由此可以明顯地看出,當一個人在表明ti esti時,他有時是在表明ousia,有時是一種質,有時是另一類範疇。”(103b28—30)這說明ti esti呈現於一切範疇之中,質有質的“是什麼”,量有量的“是什麼”,十個範疇便有十種“是什麼”。

可是另一方面,ti esti又常常侷限於on(或ousia)範疇(全部是或第一是或絕對是——哲學牛譯註),作為它的(對應性)同義詞,在上述引文的前幾行亞里士多德就說:“它們〔指範疇的種類——引者〕在數目上是十個,即ti esti,量、質、聯絡……。”(103b22—24)《形而上學》卷七中亦說:“on在一種意義上是指ti esti和這一個(tode ti),在另一種意義上指質、量或其它類似的範疇。”(1028a12—13)[(4)]據此,只有對on範疇中最ousia問題(範疇中最高本體集合——哲學牛譯註)才是“是什麼”的(本體論)問題。亞里士多德還說:“當我們說‘是什麼’時,我們不說‘白’、‘熱’或‘三腕尺長’,而是說‘一個人’或‘一個神’。”(1028a17)即只有回答了ousia,才回答了“是什麼”的問題。

ti esti究竟屬於on(全部是或一般是)範疇,還是隻屬於ousia(第一是或絕對是)範疇?在《形而上學》卷七章四中,亞里士多德對這一問題作了說明。如同區分on的第一義與其它意義一樣,他也區分了ti esti的第一意義與其它意義:“ti esti在一種意義上是指ousia和這一個,在另一種意義上是指另一個範疇如量、質等等。如同on屬於一切事物,但不是在同一意義上,而是在第一意義上屬於一類事物,在隨後的意義上屬於其它事物;同樣道理,ti esti在無條件的意義上屬於ousia,而在有限的意義上屬於其它範疇。”(1030a19—24)

照此說來,雖然每種範疇都有一種“是什麼”,可是它們的“是什麼”的意義是不一樣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二流範疇是以與自身相應的on的型別作主語,如“白是這樣的一種顏色”。這類陳述即是在說明“白”的ti esti,說明那類歸屬於顏色白的“是”。在這種意義上,白具有自身的“ti esti”。可是另一方面,二流範疇的on並不是無條件的,它們都內居於ousia之中,故同時是ousia的屬性,光憑藉它們自身並不能說明它們的on。“白”有其自身的“是”,而它的“是”歸根到底只是另一種“是”的屬性。這便是它的侷限。二流範疇必須聯絡到一個主體,“白”總是某物的“白”。只有聯絡到那作為其主體的某物,才能真正說明“白”是什麼。與此相對照,ousia的“是什麼”即無須憑藉其它範疇來說明。它的“是”並不同時是另一種“是”的屬性。

ti esti

的二重劃分與on的二重劃分是相應的。所以當亞里士多德將on的研究著重於對ousia的研究時,他也就把對on的ti esti的研究著重於對ousia的ti esti的研究上,即研究那第一義的on,第一義的ti esti。

 四、OUSIA

研究on(all beings 全部是,general beings,universal beings 普遍是——哲學牛譯註)首先要研究ousia(first being or absolute Being ,即第一是或絕對是——哲學牛譯註),這可能是因為on與ousia在希臘文中皆出自“to be”的緣故。on是to be的現在式中性單數分詞,而系詞的陰性單數分詞則是ousa,ousia是從這一分詞變來的。以表示之:

不定式現在分詞陰性現在分詞中性

希臘文einai ousa on

英文to-be being ousia

出自ousa,可是英文沒有陰性分詞一說,於是翻譯該詞便成為問題。現有譯法“substance”(全部是的主體或所有存在的支撐體:主體,實體——哲學牛譯註)或“essence”(全部是或所有存在的本質屬性:本是,本質——哲學牛譯註)皆來自拉丁文。拉丁文譯者在譯ousia這個詞時,力圖反映它與“to be”的衍生關係,便根據拉丁文陰性分詞發明了essentia一詞,昆蒂良、塞納卡等人都是這樣譯的。波埃修斯在評註亞里士多德邏輯著作時,根據ousia的意思(ousia在邏輯中意思為主項或主體、載體),以“substantia”(站在下面)一詞譯之,不過他在神學著作中仍用“essentia”翻譯。但由於波埃修斯的邏輯註釋在中世紀十分有影響,逐漸地,substantia便成為ousia一詞的主要譯法。

現代英譯,主要是牛津標準本譯本,一般採用substance,但當substance實在彆扭時(如ousia作為定義的物件等)也採用essence。

J。Owens對這兩種譯法都作了批評。他認為substance的缺陷在於:(1)這個詞未能表達being與ousia之間的直接聯絡;(2)在洛克以後,substance本身詞根意義一直未被忘卻;(3)substance寫回希臘文應是to upokeimenon,這是substance的一種,但不是唯一的,也不是主要的。Essence的缺陷在於:(1)現代人已經習慣於將essence與existence對立,可是亞里士多德的ousia根本沒有這層意思;(2)Essence又被廣為用來譯另一個主要概念to ti en einai,後者是第一ousia,但不是全部。Owens自己主張譯為“entity”。(J。Owens:《亞里士多德的Being學說》,1963年)

Entity也成問題。亞里士多德的ousia有兩個用法:一是抽象(本體,本質)意義上的談論某物的ousia;一是具體(實體,主體)意義上的,指具體事物。Entity適合後一意義。可是說“某物的entity”,這在英文中是很不自然的。在英文中如要嚴格照

分詞+字尾的方法造詞

,ousia應當是Beingnessak或Beity,但不知為何很少人這樣造詞。相當一部分學者認定,雖然與“tobe”缺乏字根方面的聯絡,Reality倒是最合適的詞。它既反映了亞里士多德的兩層用法,又反映了亞里士多德的中心意思,即o

usia

是最真實、最根本的“being”

。[(5)]

我對以substance一詞譯ousia,於《範疇篇》無異議,於《形而上學》便不敢苟同了。我不從字根上論,而是認為substance一詞所含有的“主體”或“載體”的含義雖然是亞里士多德在《範疇篇》中堅持的,但在《形而上學》中便不想再用。以“substance”的字根意義理解《形而上學》,會造成許多困惑和誤解。

在《範疇篇》中,ousia的主要規定是主體。亞里士多德說:“ousia,就該詞的最真實的、第一的和確定的意義說,即是那既不述說一個主體,又不呈現於一個主體之中的事物。”(2a11—12)他還說:“第一ousia之所以最恰當地被這樣稱謂,乃是因為它們是其它一切的載體。”(2b37—38)在該著作中,亞里士多德的第一ousia範疇只是指具體的可感事物,到了《形而上學》,ousia範疇劃分為質料、形式與複合體,ousia的概念也就需要改變了。在《形而上學》卷七章三開頭,亞里士多德又重提《範疇篇》中的ousia即主體的定義,即“不再述說一個主體,而其它事物皆以它為主體”(1029b28)。可是這個ousia的定義現在被列為第一ousia的候選者之一,即“toupokeimenon(載體、基質)”(1028b36—37),所以亞里士多德接著說:“我們不能僅僅指出這一點,這是不夠的。這一說法本身是含混的;再者,根據這一觀點,質料就成為ousia。”(1029a8—10)我認為,這裡包含著對ousia即主體這一觀點的三層批評:

第一,“這是不夠的”。換言之,主體這種規定性已經不足以說明什麼是ousia了。為什麼不夠?原因在於《範疇篇》中只是區分ousia與屬性,而現在ousia自身分成為質料、形式及複合體三者。它們相對於屬性,在直接或間接的意義上都是主體,但主體只是ousia的充分條件,已經不再是必要條件。

第二,“含混的”。與將ousia範疇分成形式、質料及複合體三者相平行,亞里士多德提出了一個二層主體論,即屬性以具體事物為主體,而形式以質料為主體。(1029a23—24,1038b4—6,1043a5—6,1049a34—36等處)由於主體具有不同的層次,有不同的指稱物件,這個概念當然得小心區分。

第三,“導向將質料作(第一)ousia”[(6)]。具體事物是屬性的主體,具體事物自身又由質料和形式構成,在這二者中質料又是形式的主體,依《範疇篇》的原則,事物越是主體便越是ousia,故“屬”比“種”更是ousia;據此推理,質料作為終極主體,便應當是第一的ousia。然而,這不是亞里士多德想要達到的觀點。在質料、形式及複合體這三者中,他的基本看法是:“如果形式先於質料,並且更加真實,則基於同樣道理,它也先於由形式和質料構成的複合體。”(1029a5—6)

為了排斥質料,抬舉形式,亞里士多德便改變了ousia即是主體的觀念。儘管在《範疇篇》中主體乃是ousia的“最主要的、第一的、最真實的”含義。(2a11—12)在《形而上學》中他卻說,“分離”與“這一個”應被認為是ousia的主要標準或規定性。(1029a28—29)於是主體由這兩個新標準來規定,根據它們,亞里士多德宣佈:質料作為(第一)ousia“是不可能的”(1029a28)。他的推理可列式如下:

如果ousia是主體,則質料是第一ousia(如果A,則B)

質料不可能是第一ousia(非B)

故ousia不再主要是主體(非A)

依照新的標準,亞里士多德證實了在1029a5—6提出的假設性的形式先於質料、先於複合體的關係,他說:“形式與形式和質料的複合體被認為是ousia(本體本質,實體本質),而不是質料”(1029a29—30);而在形式與複合體二者中,複合體“是在後的,其性質是明白的”(1029a32)。於是卷七章三結尾時提出要研究形式,因為它的性質是困擾人的。

我們知道亞里士多德在卷七章一中將“什麼是on”的問題歸結為“什麼是ousia”這一問題,到了卷七章三,“什麼是ousia”的問題又進一步被歸結為“什麼是形式”的問題。

五、形式與to TI EN EINAI

形式【 Form

,類似於《聖經》《道德經》《形而上學》等之中描述“上帝的話語”Word或“上帝的邏各斯”Logos或“自在者之道”Tao of Being-in-itself或“(超)自然之道”Law of Super-natural Being 或“萬法之法”Law of laws(法法)及其之下的“陰陽互易之道”(Law of transformation of Yin-yang)和“天道地道人道物道”(laws of heavens, earths, humans, matters,即宇宙規律地球規律人類規律萬物規律)之“道”或“規律”或“法則”及其“表現形式”(presence of Form),即“形而上之道”(Tao)之表現形式如“Logic of Form”(形式邏輯)及其應用計算機科學技術、網際網路、人工智慧、數字全領域,全部自然科學規律和社會科學規律的部分表現形式如數學定律、物理學定律、化學分子式、生物學基因方程式、人類社會學正規化等等———哲學牛譯註】的原文是

eidos

,出自動詞“看”(eidein)。從“看”到“看到的物件(物質性事物和精神性道理的外形)”,再到“靈魂之眼”(信仰上帝的人之“天眼”即屬聖靈類眼睛,或是“萬物之靈”人之“超靈性”眼睛——哲學牛譯註)所看到的(萬事萬物萬靈之本質屬性=形式或道:即形而上之道=所有存在及其運動的根源性根本性原理,如形式邏輯或數理邏輯——哲學牛譯註)之“內在形狀”【shape of in-being or essence,即形而上之道=形式=存在法則和運動規律——哲學牛譯註)等等,這是柏拉圖類推出他的“形相”或“相”(舊譯“理念”,實質上是“各種各樣的存在及其運動的形式“(即各種各樣的道)或其“共同形式”(即各種各樣存在運動原理之形式的交集)——哲學牛譯註】的基本思路。他所使用的另一詞

idea

也是從動詞“看”的一種變位形式中得出的。所以柏拉圖稱作最終實在的“

形相

(最高的道是自在者之道,所有形式之交集是上帝的

邏各斯

——

哲學牛譯註)與亞里士多德稱作第一ousia的“形式”(“第一是”的形式即“絕對是”主體 =“上帝的話語”或自在者之道即一般統稱的“道”——哲學牛譯註)乃是同一個詞。換言之,他們師徒二人都認準了那

最真實的“on”必是由eidos(形式,道)

所指稱的東西。至少在《形而上學》中是這樣,雖然《範疇篇》以具體事物作為第一ousia,帶有強烈的反柏拉圖的味道(在實體-個體的形式上如此,在本體-全體的形式上非也——哲學牛譯註)。不過,即使在《形而上學》中,亞里士多德的eidos(特定個體(蘇格拉底,山茶花,上帝等)主體的形式,如蘇格拉底“精神接生之道”、山茶花之道、上帝邏各斯等——哲學牛譯註)的含義與柏拉圖的eidos(如個體集合(天道地道人道以及茶道花道等共相)主體的形式,和最高個體(上帝,自在者)主體(和屬性)的形式(上帝律法、自在者之道、第一邏各斯、全知全能全善全在之表現形式)——哲學牛譯註)含義仍然大有出入。對於柏拉圖,eidos(形式,道)是共性,是抽象的(形而上的)普遍(共同形式即個相的交集共相——哲學牛譯註),是

獨立於(超越於)具體事物(個相)的東西

;亞里士多德則在卷七章十三中態度強硬地主張“普遍不能作為ousia”。這樣一來,亞里士多德自己的eidos的形而上學地位便引起了爭議;它到底是不是普遍的?如果是普遍,亞里士多德為什麼要批判柏拉圖?如果不是普遍,是特殊,它又如何能成為知識的物件?因為知識的物件總是普遍的。本文主要著眼探討幾個主要概念間的關係,故不深究這些問題。

------哲學牛簡評

從上述譯註中看出,亞里士多德似乎一直只認“一般個體(主體)形式”或“個相”之道理,否認在“最高個體(+屬性)主體形式”之外還真實地存在著柏拉圖所發現的“集合個體(主體)形式”或“共相”之道理。這雖然一方面符合亞氏自己定義十大範疇(第一是,質,量,聯絡,地點、時間,姿,狀,主動,被動)之中各個範疇之間沒有“交集”,但在另一面卻又無法在形式邏輯上“自洽”自己提出的“四因說”之“合成因”,即質料因形式因動力因目的因四個範疇因之間的交集即“根因”——上帝律法(愛)或自在者(真善美自然)之道包含著在其之下的天道地道人道萬物之道——即是“萬道(多)之道(一)”(Tao of Taoes)或“萬法之法”(Law of laws)之“多合一”的規律。

好像亞氏“形式”(道)是柏氏“形式”(道)的個體化、物質化、混沌化。但從餘紀元教授下文說明中,我們好像又看到了亞氏“形式”(個相至最高相(唯一相,上帝邏各斯)對柏氏“形式”(共相和最高相(唯一相,上帝邏各斯)之細化、補充。(簡評完)

在卷七章三的末尾,對ousia的探索被歸結為對形式的探索。我們便期待亞里士多德在接著的章節中展開對形式的討論。可是卷七章四的開端卻說:“我們開始時區分了ousia的四種候選者(上帝=最高道本體=上帝本質=本真是;屬最高道之各級形式=精神性實體之本質是;質料性實體之本體是;質料性本質之本體是——哲學牛注),其中之一是to ti en einai,現在我們必須研究它。”(1029b13—15)他沒有作任何解釋,就將對形式(形而上,道)的討論轉移到對to ti en einai(本質,本是)的討論。到卷七章七中他又宣佈說:“所謂形式,我是指每一事物的to ti en einai及其第一ousia。”(1032b1—2)於是,形式(事物的道)即是to ti en einai(事物的本質),對後者的討論即是對前者的討論。在大多數場合,亞里士多德交替使用這兩個詞,彷彿它們沒有任何區別。他從來不覺得有必要去證明這二者等同的合理性。

to ti en einai(是其所是:A=A=是本身之是=自身本質;或God是本身=God本質=形式是——哲學牛譯註)一詞是亞里士多德發明的。這個術語令人驚奇的首先是那個“

en

(先天是—哲學牛注)

,這是一個“tobe”的過去式(imperfect),等於英文的“was”。故英文直譯乃是“What the ‘to be’(of something)

was”

或“What it was (for something)to be”,中文直譯為“一個事物的過去之‘是’是什麼”。學者們一直對亞里士多德為何要用

過去式(上帝之昔在,道之先天在—哲學牛注)

表示費解,名之曰“哲學過去式”(philosophic imperfect)。很少有人認為這一過去式對該術語的哲學含義有多少增加,所以在英譯中,喜愛直譯的學者往往忽略

過去式

,將它譯成“What it is (for something)to be”,中文直譯為“某物的‘是’是什麼”。將這一直譯寫回希臘文,就變成“to ti estin einai”,於是我們不禁要問,它與ti esti是什麼關係?從字面上看,只是多出一個主語to einai,如上所述,ti esti(本質)歸屬於十個範疇,而現在to ti en einai(是自身=自己;或,本質的本質——-哲學牛注)被等同為第一ousia(實體本體,形式本體——-哲學牛注),二者似乎有很多學理上的差別。可是事情又沒有這麼簡單。我們在上文引用過1030a18—24,亞里士多德在那裡說明on有第一義和其它意義之分,第一義屬於ousia,其它隨後的意義屬於其它範疇。他還說,ti esti也有第一義與第二義之分,第一義屬於ousia,第二義屬於其它範疇。現在他對to ti en einai也作了同樣的區分:“很顯然,在我們所使用的語言中,to ti en einai正如ti esti一樣,在主要的和無條件的意義上屬於ousia,在第二流的意義上也屬於其它範疇——不是作為無條件意義上的to ti en einai,而是一種質的to ti en einai或一種量的to ti en einai。”(1030a28—31)

W。D。Ross對這兩個術語作了這樣的區分:同是對what is so and so(為何如此)這一問題的回答,ti esti可以是部分的或完整的回答,即可以單講“種”(species,這是部分的),也可以講種加屬差(essence,這是完整的),而to ti en einai則總是完整的回答;故

to ti en einai

總是ti esti,反之則不然(上帝之道是獨一的道-本質-;不是種-本質——-哲學牛注)。

(《亞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學〉》註釋本,第1卷,第171頁)可是由於to ti en einai亦有兩義之分,Ross所作的區分並無多大用處。第一義的on(本身是),第一義的ti esti(屬道的本質集合-共相),第一義的to ti en einai(道本身)三者是等同的,乃是亞里士多德從各種角度說明第一ousia。他很少講到第二流的to ti en einai是什麼,但並不否認它們。

那麼,第一義的to ti en einai又是什麼呢?亞里士多德認為這就是一個事物的根本特徵:“每物的to ti en einai即是那被說成是該物自身的東西”(

自己是=自己所屬的本質——-哲學牛注)

(1029b13—14)。你的to ti en einai不是“白”,也不是“有教養的”,因為它們都不是你之所以是你的根本性質,“你,就你本性所屬的‘是’,即是你的to ti en einai”。(1029b15)

這便使to ti en einai(本是,本質)與定義(自身等同,A與B之內涵外延皆同——哲學牛譯註)結下了不解之緣

。但必須注意

,正如to tien einai有不同的含義,定義亦有不同的含義:“在一種意義上,

除了ousia以外

沒有什麼事物具有

定義和to ti en einai(相等——-上帝本體與上帝本質相同——-哲學牛注);在另一種意義上,其它事物亦有”。(1031a10—11)我們現在要談的,當然也是亞里士多德所談的,只是第一義的定義。

在亞里士多德著作中,to ti en einai(形式的概念)有時透過定義(本質的概念)來解釋,如“只有那些其公式(形式)即是定義(本質)的事物才有to ti en einai”(

形式=本質——-哲學牛注

)。(1030a6—7)據此,to ti en einai乃是在定義中被給予的東西。有時定義又根據前者來解釋,如“定義(本質)即是陳述to ti en einai的公式”(形式)(1031a12);或者“定義即是表示to ti en einai的術語”(《正位篇》101b39)。亞里士多德並不為這種迴圈說明所困,他交替使用它們,對to ti en einai的研究即是對定義的研究,反之亦然。我們或許可以由此明白《形而上學》,尤其是其中心

各卷(第七、八、九卷)

中有如此多的篇幅討論定義,也可以明白為什麼在許多英譯中,學者們拋棄to ti en einai的字根(形式)含義,將它譯成essence(本質)。

除了設定尋求第一ousia即第一to ti en einai的基本原則外,亞里士多德還給了一個具體例子即動物的第一ousia。什麼是一個動物的to ti en einai(本質)或形式(道,精神)?他回答說:是

靈魂

。(參見《形而上學》1035b14,1037a5,a28—29,1043b1—4等)

總而言之,第一ousia正是可以說明一個事物的真正的“是”的東西(本體=本質——-哲學牛注)。要知道事物的根本的“是”,就必須知道它的本質(即形式或道——哲學牛譯註),正是本質(精神,形式,道)決定了一物的特徵和它的“是”的(存在與運動的)方式(

本體的狀態或本質的形態,即形式,或道——哲學牛譯註

)。它是事物中最持久的東西,是知識的物件。由此出發,我覺得亞里士多德在“to ti en einai”這一術語中使用過去式,或許是有深義的:他強調的是事物中恆久不變的東西

(Logos,先天之道,昔在今在永在的上帝----哲學牛注)

這樣一種to ti en einai(是其所是,本質,本是)從靜(最高本體之目的因)的方面看,即是事物的基本規定性(存在的形式,存在之道——哲學牛譯註);而從動(最高本體之動力因)的方面看,即

構成

事物的形式因(最高本體之形式因;即存在運動的形式,存在運動之道——哲學牛譯註)。

形式因常常和運動因與目的因相一致(本因=動因=極因----哲學牛注)

,揭示範疇之on(普遍是或全部是)的動的方面,從潛能(靜)到現實(存在)的過程,主要之點仍是ousia(第一是和絕對是)範疇的潛能(如上帝“全能”Omnipotence,絕對不可抗力,能量的能量,宇宙萬物第一推力)和現實(如上帝的“全知”Omniscience,絕對知識,科學的科學,全部科學之道)。

六、翻譯問題

亞里士多德對on的討論是從範疇即on的不同類別的劃分起始的,範疇劃分是亞氏形而上學的主要貢獻之一。它幫助人們廓清了由巴門尼德(Being,是論)造成的混亂(嚴格說是區分“全部是”與“絕對是”之不同——哲學牛譯註),巴門尼德認為on(Being,絕對是論)只是“一”(從“第一是或絕對是”意義上說沒錯——哲學牛譯註),亞里士多德則認為on是“多”( 全部是+絕對是——-哲學牛注);所以當巴門尼德認定“not-being”(“全部不是”,不等於“不全部是”或“不全是真的”或“不全是真的存在,但等於“不存在第一是”或“絕對是真的存在不存在”——哲學牛譯註)不可說、變化不可能理解,亞里士多德則說明“not-being”(在此除“全部不是”等含義外只是“不全部是”、“不全是真的”、“不是真的是假的也存在”等意思——哲學牛譯註)只是不同類範疇而已,有多少類範疇便有多少類not-being,變化問題亦可循同理解決。範疇劃分也澄清了柏拉圖形而上學的許多困惑。柏拉圖提出形相世界(idea,理念世界——哲學牛注),卻認定各種“形相”(ideas=forms,形式—哲學牛注)無論是人、動物,還是白、長、正義等都享有同等的形而上學地位【

錯!

柏拉圖所說的

形相即共相

萬物皆有道(無限的-形式-能量-精神-靈魂)

的意思——不是(不屬於道-形式本質範疇內)

其他範疇裡的那些實體本質、物體本質(有限的或沒有的-形式-能量-精神-靈魂)

——哲學牛注

】。這使得一方面是具體事物公有形相(單數:形式共相,共同本質—哲學牛注)而獲得實在性和

名稱

(概念,屬祌定義或本質定義)

,另一方面是同一物又分有許多形相(

錯!

這裡的

形相(複數)

除殊相或

屬祌定義外,還有共相或本質定義——-哲學牛注)

。但為什麼我們只有“人”的名(本質定義或

屬祌定義

),卻無“正義”(屬公義概念)、“白”(屬顏色概念)、“兩足的”(屬物種概念)之

錯!

屬性-祌類的定義

)?亞里士多德將範疇劃分為兩層,ousia是中心,其它皆為屬性,就使柏拉圖哲學免去不少尷尬。可是,亞里士多德把on分為多種的結果是隻注意第一義的on,只注意ousia,只討論第一義的ti esti,第一義的to ti en einai。他對其它on的方式很少論述。他後來提出一個“being as being”的普遍哲學綱領,但也只有素描,沒有具體圖畫。筆者在其它地方對此有所論述,此處不贅。

最後談談翻譯問題。本文考察的四個概念在中文裡的翻譯主要有:

希臘文:on ousia ti esti to ti en einai

中文:存在、是或有、本體或實體、是什麼本質

學者們不斷爭論on (being)該譯為“存在”、“有”還是“是”。在這樣做時,一個普遍的問題是隻限於討論on,彷彿它可以與其它概念孤立(沒有性質相同元素的集合及其交集——哲學牛注)。如果本文還有些道理,那麼我們明白on只是一串概念的起點,在考慮on如何譯時必須考慮到它的衍生概念。不然,任何翻譯不論它本身如何有理,都不能認為是滿意的。本文已經表明,on出自語言中的系(動)詞——(但其現在分詞形式即名詞,如本體-形式-道等——哲學牛注)——即ousia是第一的、原初的on,ti esti問事物的on,to ti en einai表示事物的恆定性,即根本的on。一種理想的譯法應當反映出這些概念間的血緣關係,它可以幫助讀者減少理解 西方哲學的障礙。

我總以為,以“有”譯on是個錯誤。亞里士多德的確區分過“is”(是)和“have”(有)的關係,前者表示二物的種屬關係,後者表示ousia與其它二流範疇間的關係,故有含義的差別。將on譯為“存在”(SV句型,非範疇句式——-哲學牛注),在意義上是正確的,但畢竟離系詞(SVC句型,範疇句式)這種語法形式相去太遠,況且如何將後三個概念譯成與“在”相關,也有困難。這樣,將on譯為“是”就相對令人滿意,因為它反映了西方語言中該詞的

系詞

(S是P之中的be)特徵。同時,ousia(Being)是原初的、第一的“是”,可以譯成

“本是

”。在現在的翻譯中,“

本體

”比“實體”好,“實體”與《形而上學》中ousia作為定義的物件是完全不合的,所以不再是翻譯是否恰當,而是理解問題了。“本體”產生的問題是它與系詞形式的血緣被割斷。ti esti作“

是什麼

”(屬祌,偶真),無可非議。“to ti en einai”可譯為

“恆是

”(屬道,永真),因其過去式反映的乃是事物中恆定性的東西。將這些譯名列表如下。

希臘文:on ousia ti esti to ti en einai

中文:是 本是 是什麼 恆是

(注:對餘紀元教授理解原文較好地翻譯為中文,哲學牛深表贊同!)

這既符合反映真理論的原則,又符合連貫真理論的原則。當然,中文“是”(being)無動名詞形式,不足以完全表現西方語言中該詞的不同功能和表達方式。這一缺點可由“存在”(existence)來彌補,“存在”用來翻譯on(be,連繫動詞)不甚合適,可是由於它所表達的含義,可以作為“是”的同義詞,在闡述、討論時使用。

註釋:

(1)見《形而上學》1003a33,1004a4,1028a10,1051a34—b2,1089a6;《正位篇》121a10;《物理學》185a21;《論靈魂》410a13;《尼各馬可倫理學》1096a24等。

(2)見《形而上學》卷五章七及卷六章二。不過在後一處,偶然的on被看成是既不必然發生又不經常發生的事物。

(3)究竟有沒有特殊的二流範疇項,如只內居於蘇格拉底、與蘇格拉底共存亡的“白色”,一直是個有爭議的問題。如Ackrill說有(《亞里士多德的〈範疇篇〉與〈解釋篇〉》,牛津,1963年);而G。E。L。Owen則說沒有(《亞里士多德的柏拉圖主義》,載《英國學院會報》1965年51期)。這個問題涉及如何理解實在世界劃分的第四類,與本文主旨關係不多,故不深究。

(4)再參見《正位篇》178a7;《分析後篇》83a21,85b20;《形而上學》1017a25等。

(5)參見W。Chrlton:《亞里士多德〈物理學〉1—2卷》(牛津,1970年);J。Barnes:《亞里士多德的〈分析後篇〉》,(牛津,1975年);J。Annas:《亞里士多德〈形而上學〉M.N卷》(牛津,1976年)等。

(6)《形而上學》卷七章三排斥質料是ousia這應理解為排斥它成為第一ousia;卷七的任務應當是確定哪一候選者是第一ousia,而不是誰為唯一的ousia。質料是ousia範疇的一員,這是無從否定的。在卷七章三以後,亞里士多德仍然將質料稱作ousia,但從來不是第一ousia,如1035a1—2,1042a33,1042b9—10,1043b27,1044a15等處。

(譯註完)

哲學牛

2022

年12月29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