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因與上司爭吵一怒辭職,10天后要求撤回被拒,起訴索賠,結果有了

員工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公司如果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那麼,要是員工自己提出辭職呢?要是提出辭職後,又後悔了,要求撤回辭職申請呢?要是提出撤回後,仍然被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呢?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起相關案例。

銀行員工因與上司爭吵一怒辭職,10天后要求撤回被拒,起訴索賠,結果有了

文圖無關

事情發生在蘇州,某銀行員工方某在2008年入職,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9年的一天,方某因工作問題與上司趙某發生激烈爭吵,3天后,透過郵件向趙某傳送了離職報告。其中提到,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

因為公司有規定,員工主動離職的話,需要提前一個月交申請,因此,方某在發出郵件後,還要等一個月,才能正式離職。

這段時間,方某冷靜下來。10天后,他發郵件給趙某,要求撤回辭職申請。其後,方某再次發出同樣的郵件,並在面談中告知領導,當初提出辭職是因為爭吵後一時衝動。不過,公司拒絕方某撤回辭職申請的要求,並向其出具了離職證明。

銀行員工因與上司爭吵一怒辭職,10天后要求撤回被拒,起訴索賠,結果有了

方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補薪、賠償,總計30多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方某在正式辦理離職之前,已經提出撤回辭職申請,並告知公司自己是出於衝動才提出辭職,公司仍一味強調辭職是方某意思的真實表示,此舉缺乏合理性,最終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近18萬元,駁回方某其他訴訟請求。

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方某提出辭職申請後,自公司收到時起,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已經生效。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方某訴訟請求。

一個簽訂了無期限合同的員工,如果被公司辭退,肯定能拿到一大筆補償金。方某因為一時衝動,主動提出辭職,再撤回已來不及,損失巨大。從經濟利益的角度來說,這一怒,代價不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