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走失的寵物狗歸還主人時,可以要求支付飼養費嗎?

養狗狗的鏟屎官最頭疼的事情之一就是:帶著狗狗出門,結果狗狗跑丟了。跑丟的狗狗有的可能會自己回家,有的就會被路上送去警察局,或者最後帶回自己家飼養,再一邊尋找狗狗主人。

撿到狗狗的人大多會在找到狗狗主人後,把狗狗還給狗狗主人。如果狗狗丟失了三四個月甚至是更長的時間,狗狗主人在半年之後找到了丟失的狗狗,需要將狗狗帶回家時。在這期間,暫時照料狗狗的人有權向狗狗主人索要飼養費嗎?

撿到走失的寵物狗歸還主人時,可以要求支付飼養費嗎?

可以肯定的說,撿到走失的寵物狗歸還其主人時,是可以要求支付飼養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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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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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也就是說,在狗狗丟失找回後,暫時管理狗狗的管理人答應歸還狗狗,但是需要支付在此期間狗狗的消費問題時,狗狗主人需要支付管理人一定的費用。至於支付的金額問題,狗狗主人與管理人應冷靜談判,妥善解決。

撿到走失的寵物狗歸還主人時,可以要求支付飼養費嗎?

除了歸還丟失狗狗之外,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在狗狗丟失找回時,對方表明需要收取高價費用來歸還狗狗,否則不給費用就不予歸還甚至揚言要殺了狗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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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他人的寵物狗不予歸還,涉及到的是拾得物的歸屬問題。寵物狗屬於個人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拾得者應當在撿到狗時主動歸還失主,並有權要求失主支付其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且其應當妥善照顧寵物狗,如給寵物狗造成了傷害或者致使其死亡,則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撿到走失的寵物狗歸還主人時,可以要求支付飼養費嗎?

如果拾得者諸如不給錢就殺狗的言語,對狗主人造成了心理傷害,明顯有違社會公德。

從法律的角度講,拾得者如果殺害寵物狗,其無權要求失主向其支付相關費用,並且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此,鏟屎官們出門遛狗時,一定要記得給狗狗戴牽引繩,不要放開狗狗的繩子。

如果發生意外,狗狗走失,拾得者索要酬金,雙方需要冷靜處理,對於酬金等不能協商一致時,狗狗主人可以收集保留相關證據,透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