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規生效後: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可否判離?

夫妻雙方分居一年後再次起訴離婚,這次能離婚嗎?法院認為,雖然悠悠和小海曾於民法典施行前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雙方婚姻狀態、分居狀態等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規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因此,本案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新規生效後: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可否判離?

基本案情

悠悠與小海於2016年透過婚戀網站結識,婚前小海對悠悠百般呵護、表現勤快,悠悠覺得找到了真愛,雙方遂於2017年9月29日登記結婚。

但結婚沒多久,雙方就發生了矛盾。悠悠覺得小海不僅不主動承擔家庭責任,還在外負債累累。雙方因此爭吵不斷,夫妻感情出現裂痕。悠悠無法忍受,曾於2019年9月23日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感情並未破裂,作出了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悠悠其後也曾想與小海重修於好,但無奈小海的行為沒有改觀,雙方感情也沒有好轉,後夫妻雙方分居生活超過一年。

一年後,悠悠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

這一次,法院會支援她的請求嗎?

民法典新規生效後: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可否判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雖然雙方結婚行為發生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施行後的,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因此,本案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其次,悠悠和小海在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以上,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之規定,判決准予悠悠與小海離婚。

法官說法

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要證明具備法定離婚理由,對於原告方來說並不容易。根據民法典新規,夫妻雙方分居一年,再次起訴離婚可以得到支援,那麼民法典如何規定及適用呢?聽聽法官怎麼說……

《婚姻法》VS《民法典》

關於判決離婚法定條件的不同規定

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五項: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除了前述五項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的規定與適用

且聽以下解析…

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沒有前述五項法定事由,也沒有證據明確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本著維護婚姻關係穩定、減少衝動離婚的原則,法院一般判決不準予離婚。

現實生活中,也有當事人會在不準予離婚判決生效之日起後六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從尊重婚姻自由、維護家庭及社會秩序正常執行等角度考慮,民法典增加了分居一年、再次起訴離婚的、應當准許的規定。

那麼,對於民法典施行前曾判決不準予離婚的案件,再次起訴是否適用民法典呢?這裡涉及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問題……

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是法律在時間上的效力問題。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法律只適用於其施行後的事件或行為(法律事實),對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實沒有調整效力。那對於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民法典是否有溯及力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給予了明確的迴應。

本案中,雙方曾於民法典施行前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雙方婚姻狀態、分居狀態等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應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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