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奈及利亞為軟體提供的各種智慧財產權保護

背景概述

最近幾年,奈及利亞對於軟體產品的需求可謂是越來越大,而各家企業也在不斷嘗試開發出全新的技術以適應該國市場的需求,改善企業運營流程、提高產量和生產效率,以及進一步加快為客戶提供服務的響應速度。軟體產品是一種極具價值的智慧財產權資產,而且有鑑於軟體行業競爭的激烈程度,人們必須要為這種產品提供充足的保護才能幫助軟體開發人員從中獲得合理的收益並防止第三方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上述軟體用於商業開發。根據奈及利亞國內涉及版權、專利、商標以及商業秘密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這些軟體是可以獲得保護的。

一文讀懂奈及利亞為軟體提供的各種智慧財產權保護

版權保護

根據奈及利亞《版權法》中的規定,計算機程式(即軟體)屬於文學作品的範疇,並且可以獲得版權保護。換言之,人們是可以為那些以原始碼以及目標碼編制而成的、具有獨特表達形式的軟體程式去提交版權保護申請的。根據上述法規,如果軟體開發人員編寫出的原始碼以及目標碼是一件具有原創性的作品,並且能夠以一種被公眾所知曉且明確的表現形式呈現出來的話,那麼這名開發人員將會自動獲得上述軟體的版權。而為了獲得版權保護,相關軟體的創作者以及發明人必須要是奈及利亞的公民或者是居住在奈及利亞,而且其作品必須是第一次在奈及利亞公開的。當然,那些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所完成的作品、受他人委託創作而出的作品、轉讓的作品以及與奈及利亞一同簽訂某項國際條約的國家中的公民或者居住在該國的人士所創作的作品也是可以按照相關的規定而獲得保護的。在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儘管奈及利亞尚未就版權的註冊工作制定出具體的法規,但是該國版權委員會已經啟動了一個版權通知系統,並以此作為該國版權作品的資料庫。據悉,這套系統可以允許奈及利亞的版權所有人主動向該委員會提供自家創意作品的資訊。

一般來講,發明人將會擁有相關原始碼或者目標碼的人身權以及經濟權利。在這裡,經濟權利指的就是使用、複製以及向公眾傳播上述程式碼,以及製作出相關衍生作品的獨佔性權利。人身權主要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以及修改權。在大多數情況下,除非政府出於維護公眾利益或者非商業性的目的而主動進行了指導和控制,那麼上述經濟權利都將是屬於創作者本人的。而與經濟權利這種受到時間限制並且可進行轉讓的權利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人身權則是一種不可切割的、專屬於發明人的權利。此外,由於奈及利亞已經簽署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因此這些權利不僅在奈及利亞能夠得到保護,同時在其他加入了該公約的成員境內也是可以得到保障的。上述版權的保護期限將會一直延續到創作者去世後的70年。

專利保護

除了獲得版權保護之外,如果軟體能夠滿足某些最基本的可專利性要求的話,那麼其也可以根據奈及利亞的《專利法》來得到保護。與用來保護軟體程式碼的版權有所不同的是,專利的保護物件包括在開發軟體過程中所使用到的方法和工藝,當然這些方法和工藝必須要能夠以有形的形式表現出來。在這裡需要指出的是,不是所有的軟體都能夠獲得專利保護。只有在軟體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即對於那些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而言不是顯而易見的)以及工業實用性時,人們才有資格為這款軟體提交專利申請。此外,如果某款軟體是對現有專利軟體的改進,但是同樣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的話,那麼其也有資格獲得專利保護。

為了獲得專利保護,軟體程式必須要滿足上述三個可專利性要求。首先,軟體應該具備新穎性,所謂的新穎性指的是申請人在提交專利申請前從未對外公開過其中的內容。不過,這裡也有一個特殊情況,那就是如果軟體開發人員在提交專利申請前的6個月內在某些官方主辦的或者官方承認的國際展覽活動中展示了該款軟體的話,那麼這種行為並不會看成是對外進行了公開。反之,如果對外展示和提交專利申請之間的時間間隔超過了6個月的話,那麼這就要被看成是已經對外進行了公開。其次,軟體還要具備創造性,這指的是發明中所描述的方法、實施方式、各種方法的組合以及可以出現的產業影響對於相關領域中的技術人員而言並不是顯而易見的。最後,軟體還要具備工業實用性,即其必須要能夠應用於具體的產業,例如農業。

通常,人們需要前往專利和外觀設計登記機構去提交自己的專利申請。按照奈及利亞的法律規定,申請案應該寫明申請人全名、住址、帶有相關附圖的發明說明書以及軟體的權利要求書。而在提交申請時,申請人還需按照規定足額繳納官費,並在聘請代理機構時再提供一份委託授權書。值得一提的是,奈及利亞的註冊機構通常只會就一些形式上的內容進行審查,而且只要申請案能夠滿足部分基本要求,上述註冊機構就極有可能會在還未考察該申請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以及工業實用性,或者在尚不清楚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了發明內容的情況下便直接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就在於目前奈及利亞還沒有一套能夠正常運轉的審查系統。如果發明成功獲得了專利權,相關的保護期限為20年。在上述保護期內,發明人將擁有使用、轉讓、對外許可軟體以及阻止他人為類似軟體提交申請的獨佔性權利。不過,在獲得專利保護後,軟體的所有人每年都要繳納一定的維持費用,以保持專利技術在20年保護限內的有效性。

實際上,軟體能否在奈及利亞獲得專利權一直都是一個富有爭議性的話題,而且人們一直認為版權才是為軟體提供保護的最佳方式。在美國,軟體獲得專利權的前提條件如下:具備新穎性;是一種實用的程式、機器、物質的產品或合成;是一種全新且實用的改進。在英國,軟體獲得專利保護的前提則是需要具備新穎性、創造性以及工業實用性。儘管英國《1977年專利法》規定計算機程式不屬於可獲得專利的客體範疇,但是如果軟體在接受有關新穎性的審查之後依然可以被看成是一種對現有技術做出的技術貢獻的話,那麼這種軟體或者計算機程式也是可以獲得專利權的。

然而,不管怎樣,本文依然建議人們可以儘可能地以專利的形式來為軟體提供保護,因為版權只能用來保護軟體的文字表達形式,而無法為那些通常具有較高商業價值的、蘊藏在軟體背後的核心概念提供保護。現如今,企業在開展日常運營時最常使用到的一種技術工具便是軟體。因此,人們迫切需要以一種更加可靠的方式來幫助軟體開發人員們從自家的創新作品中獲取收益,並以此來推動整個創意產業的發展。

商標保護

儘管商標無法直接為軟體提供保護,但是其可用來保護和保障使用軟體品牌名稱、標誌以及標語的獨佔性權利。在奈及利亞,人們可以透過實際使用某一個商標或者前往該國的商標註冊機構進行註冊來獲得這種獨佔性的權利。在完成註冊之後,商標持有人可以獲得長達7年的商標保護期。一般來講,商標不僅會給予其持有人一種使用該軟體標誌的獨佔性權利,同時還能幫助軟體使用者們將該軟體與市場上的其他軟體清楚地區分開來。同時,商標還有助於提高品牌的識別度,並能夠防止他人以某種可能會造成混淆的、相類似的名稱來開展營銷活動。在奈及利亞,軟體的商標申請應該屬於《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的第9類和第42類。如果企業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了某個品牌的話,那麼其就需要以上述類別中的其中一個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來進行註冊。其中,第9類適用於計算機程式和軟體(以及錄製和重放裝置),而第42類適用於計算機硬體和軟體服務的設計與開發(包括計算機程式設計師提供的服務)。

商業秘密保護

此外,人們還能夠以商業秘密的形式來為軟體程式提供保護。具體來講,就是企業可以秘密地儲存那些具有一定商業價值並且可給予其所有人一定市場競爭優勢的資料、工藝或者程式碼並將其設定為機密資訊,以防止洩露給外人。與版權和商標保護相類似,這種保護方式不僅同樣適合於那些無法滿足可專利性要求的軟體,同時還能作為長期儲存軟體應用程式專有資料的商業戰略。

在這裡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目前奈及利亞還未就商業秘密的保護工作制定出專門的法規,但是這種權利依然可以按照《普通法》的規定來獲得保護。當然,商業秘密的所有人需要採取合理的措施來保護這些機密資訊。這些措施包括簽訂保密協議、對員工的訪問許可權作出限制以及採取行動來防止這些資訊對外洩露。值得慶幸的是,只要這些資訊依然保持在機密狀態下而且不為公眾所知曉,那麼軟體就能夠一直以商業秘密的形式儲存下去。

結 語

(文字來源:保護智慧財產權網 圖片來自網路 文字及圖片版權歸原作者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