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的人跑了,如何討債?

陳某是一家塑膠製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陳某因購買拆遷安置房需要資金,先後三次向周某累計借款100萬元,周某均透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陳某向周某出具借條一張,承諾等房產證拿到時歸還,陳某的母親、妻子及公司均在借款人一欄簽名蓋章。2014年9月,周某得知陳某一家所分的兩套安置房均已過戶給他人,但至今陳某也沒有還錢給他,且全家下落不明。於是,周某向法院請求判令解除與被告的借款合同,返還借款本金並賠償損失。由於被告陳某下落不明,法院遂採用公告方式向其送達了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法院認為,雖然雙方約定“待房產證拿到時歸還”,但被告目前已經離開住所地且下落不明,系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預期違約,支援原告提出的解除未到期合同的請求,並判決返還原告100萬元借款本金及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律師解答民間借貸中債務人無法償還借款,往往會消極應對債權人的追討,“跑路”就是經常採用的手段。債權人的借款可能隨著債務人的失蹤,付之東流。債權人在遇到債務人“跑路”時,可以考慮採用下面的方式盡力挽回損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一,債權人在3年的訴訟時效期限內,儘快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債權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約定還款期限屆滿日或者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超過3年的,如果債務人以此作為抗辯理由且債權人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情形的證據,法院會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債權人也就喪失了勝訴的可能,所以應當及時到法院起訴。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可以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在起訴時,應當看看有沒有連帶責任人,比如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沒有跑路的夫妻一方也應當承擔償付責任,再比如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即使當初的保證合同約定的是一般保證,債權人仍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第二,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債權人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如果失蹤債務人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有他的財產的話,債權人可以請求從代管財產中予以支付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