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的一定要看,同樣是折扣,不這樣做將多花冤枉錢

前面我們已經提到,企業為了促進生產銷售,會對商品進行一定的折扣處理,用以吸引新顧客,優惠老顧客,而

在優惠方式中滿減的價格折扣優惠,從節稅的角度講,會比滿贈的產品優惠更好。

而除了以上兩種折扣優惠方式以外,

許多長期合作型企業也會進行銷售折扣,通俗地講就是買賣雙方產生了銷售關係,但買進方並沒有立刻對賣出方付款,而賣出方通常會對買入方提供3/10、1/20、N/30的折扣優惠活動。

做生意的一定要看,同樣是折扣,不這樣做將多花冤枉錢

其中3/10、1/20、N/30這三個符號分別表示:如果債務方在10天內付清款項,則折扣額為3%;如果在20天內付清款項,則折扣額為1%;如果在30天內付清款項,則應全額支付。

但是我們從企業稅負的角度考量的話,這種折扣方式並不能為企業降低稅負,因為這樣的折扣是發生在銷售之後,並不屬於銷售行為,而被認定為是一種融資性的理財行為,銷售折扣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

所以我們需要透過修改合同等方式,

將交易完成後的銷售折扣,轉變為銷售行為中的折扣銷售,那麼買進方依然可以享受及時付款的優惠,而賣出方也能降低企業增值稅。

做生意的一定要看,同樣是折扣,不這樣做將多花冤枉錢

怎樣操作?

我們假設某企業和客戶簽訂了稅前銷售額總計10萬的訂單,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期為40天,但如果對方能夠在20天內付款,那麼就能給予對方3%的銷售折扣,總計3000元。

如果我們按照原本的合同條款,那就需要完整地繳納10×13%=1.3萬的增值稅,並不划算。

但如果我們與對方企業溝通,在開具增值稅專票的時候,就將折扣寫入合同之中,並選擇縮短付款期為20天,那麼就只需要繳納增值稅10×(1-3%)×13%=1。261萬,與原來1。3萬的增值稅稅費相比,減少了390元。

做生意的一定要看,同樣是折扣,不這樣做將多花冤枉錢

但上述方式不建議操作

因為節約的稅費很少,而自己也將承擔對方不在20天付款,卻享受了3%折扣優惠的風險。

假設我們再次修改合同,這次我們

主動將貨物價格降低為9.7萬,即直接給予對方3%的折扣,但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對方企業在20天內未付款,就要加收3390元的滯納金

(3000的折扣金額,以及這3000元貨物的增值稅390元)。

這樣一來,一方面降低了此次貨物的增值稅,另一方面買方也享受了3%的優惠,更約束了對方加快付款,同時如果對方沒有在20天內付款,可以向對方收取3000元滯納金和390元的增值稅,並以10萬元的原價計算銷項增值稅,符合稅法要求。

做生意的一定要看,同樣是折扣,不這樣做將多花冤枉錢

可以說最後的方案做到了“四全其美”,也符合買方、賣方、稅法,三方的要求。

所以大家在做銷售折扣的時候,是否要跟柳哲節稅學習呢?

最後的話

最後,請大家記住“節稅方法千萬條,用錯一條要遭”。

另外,依法納稅是我們每個中國公民應盡的義務。而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一定要謹慎處理好各類稅務問題,做好稅務籌劃,也可私信柳哲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