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內反擊阻止使用按鍵的打人者,自衛和互毆怎麼區分?

四川宜賓,一段監控影片顯示:一男子搓電梯按鍵阻止同行女子使用,女子正要按鍵之際,男子突然暴起襲擊該名女子,女子不得不躲避抵擋,但男子窮兇極惡,對女子頭部不斷暴擊,所幸電梯門最終開啟,女子逃出電梯,男子仍追出去繼續毆打該女子。

電梯內反擊阻止使用按鍵的打人者,自衛和互毆怎麼區分?

電梯內,男子突然暴擊同乘女子,女子毫無防備。

不知打人男子是不是五糧液喝多了,做出如此令人匪夷所思的舉動。網上也是一片沸議,如果男子惡行沒有造成女子輕傷,那公安機關大機率也會啟動治安管理處罰程式對其進行相應處罰,比如行政拘留15日以下或罰款。但如果女子經鑑定受輕傷,男子行為涉刑,其中幾個法律問題,則有討論的必要,@律師日記稍作解釋:

1、打人男子行為詭異,如果是精神病,是否是刑事犯罪?

男子無故打人,是故意傷害行為,該行為顯然具有違法性。但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則應區別對待。

從主體的刑事責任能力上看,根據《刑法》第18條規定,如果該男子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為精神病人,根據病情分為三種情況:

1)在打人時完全不能辨認、控制自己行為,是不負刑事責任的,但是偵查機關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人,打人時候精神正常,應當負刑事責任。

3)如果打人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侵權責任的民事賠償角度看,精神病人侵權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只是賠償義務人根據不同情況有所區別,但家屬或者監護人都應對疏忽管理精神病人的行為向受害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電梯內反擊阻止使用按鍵的打人者,自衛和互毆怎麼區分?

精神病人犯罪,並不是一律不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女子自衛反擊男子,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

1)根據《刑法》第20條正當防衛的規定,無論該男子是否是精神病人,女子對於自身權利正在遭到嚴重不法侵害的攻擊行為,均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2)互毆是指雙方以侵害對方身體的不法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其與正當防衛雖然都具有攻擊對方的行為外觀,但行為人主觀上差別巨大。

互毆的雙方一般不會考慮對方的攻擊行為是否合法正當,也不會顧及打擊對方是否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益。

所以,無論在防衛認識(對對方侵害的違法性認知),還是在防衛意志(保護被侵害人的人身權益)兩個層面,互毆都與《刑法》第20條的正當防衛有重大區別。

3)二者區別的最關鍵一點是,是誰首先發起的侵害行為。

誰先侵害對方,誰就是違法的故意傷害,就必須忍受對方的正當防衛。

當然,

正當防衛也必須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界限在於能否控制對方的攻擊行為,否則要承擔防衛過當的法律責任。

比如,如果女子在制服男子的情況下,仍然對不能反抗的男子拳打腳踢,則構成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

實踐中,還有“防衛挑撥”的情況,就是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藉口給對方造成侵害,這種挑撥行為本身構成犯罪,對該種行為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比如,該男子如果故意阻擋女子按電梯按鈕,女子會強行按按鈕,此時可能會與男子發生肢體接觸,男子此時毆打女子,女子反抗。看似男子的正當防衛,但其實男子阻擋女子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女子反抗行為才是正當防衛,而男子因前行為具有非法性而不具有正當防衛的屬性,被打也是活該了。

電梯內反擊阻止使用按鍵的打人者,自衛和互毆怎麼區分?

《刑法》第20條:正當防衛。

3、即使國家社會已經投入了很多財力物力加大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保護,公共安全問題仍然頻發,構成公民生產生活的普遍擔憂。問題如何解決?

1)公共安全的管控,還需要強化國家層面的強制力保護。

筆者曾發現港澳地區的一個景觀是,街頭常見警容端正裝備齊全的警員巡邏,這種網格化的社會治理,體現了地方政府在公共安全方面的投入和用心。加大對公共安全的投入,不但是多裝攝像頭,更應安排人手保持監控,特別是現場警力的配置。

可喜的是,雖然校園、醫院周邊的惡性安全事件仍然會見諸公眾視野,但不可否認每個地方政府對於安全保障的態度都十分明確,沒有任何鬆懈,接警出警手段都很果斷迅速,人們的安全感還是不斷提升的。

今後,還是應在警力資源配置上多想想辦法,藉助人工智慧和大資料的技術,加強重點人群(比如學校、醫院)的保護和個別可能有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社會分子的監控,保證出現警情後第一時間控制局勢、降低風險、減少損失。

2)對於普遍存在的警力無法介入的場所,應落實保護公民權益的責任主體。

本案中暴力行為突發在電梯,這種到處存在的封閉場所,國家也沒法安排警力及時介入。萬一發生警情,如何救助受害人,就不能單單依靠警方的力量了。

比如本案,有網友就認為,電梯監控的物業在幹什麼?網友質詢的有道理,物業管理公司對於整個物業負有安保義務,更何況對於侵犯人身權利的暴力行為,即使無法及時阻止,也應及時報警,果斷組織營救。所幸本案女子並無大礙,但女子受傷的民事責任,物業公司也難以逃脫。

所以,對於封閉空間的安全,管理人應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這不但是基於道德的良知,更是對自己免責的考量因素。目前對於此類案件僅僅對物業管理者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是遠遠不夠的,應加大國家對物業管理失職的處罰力度,至少在行政法上的處罰是很必要的,比如罰款和經營資質,負責人的管理信用記錄等等。

3)加強個人安全防範。

科技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的便利,當然是好事,但也預示著人們也需要應對相應的自然和社會風險。像本案中,誰能想到一個陌生人能突然暴擊自己。

因此,對於每一個人而言,加強自我保護的意識仍然是最重要的,對於特別需要保護的老弱病殘者,需要特別對待和特別保護。一方面,親屬或者監護人應對出行的親人多加陪伴照顧;另一方面,個人宜分清現場情況對於行兇者採取不同策略,正當防衛是必要的,但“非暴力溝通”贏得短暫的營救時間,仍不失為良策。

電梯內反擊阻止使用按鍵的打人者,自衛和互毆怎麼區分?

任何時候,安全始終是第一位的。

我是@律師日記,每天學習法律知識、案例分析、邏輯推演。歡迎大家關注、評論、轉發。